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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03 11:46:08

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执行什么用电电价?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6月12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7月1日起,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础电费。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按大工业电度电价中1-10千伏对应的峰谷电价标准执行。如果您之前电表不具备分时计量或时段设置与大工业时段设置不一致,则需要更换电表,电表更换不收取任何费用,电表更换后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将立即执行新的电价

2、如何 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截至2016年,广东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10万辆,占据全国同期总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去年12月,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规划基础设施2016到2020》,至2020年,广东将投540亿元建充电设施,全省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1490座,建成分散式充电桩约35万个。

近日,广东再发布十三五节能减排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工程列为绿色交通重点。

规划明确,2020年,实现全省25万辆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全省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7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65%,基本实现纯电动公交车的规模化、商业化运营;珠三角地区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比超85%,其中电动公交车占比超75%。珠三角地区成为全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的示范区域,其中,深圳市于2018年、广州市于2019年、佛山市于2020年力争实现纯电动公交占比达100%。

今年起建35万个充电桩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基础保障设施,广东加快充电桩建设布局。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此次公布的《意见》征集稿,广州将在充电桩的规划、建设上进行规范化。同时,将制订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据悉,目前,广州拥有电动车充电桩逾8000个,2017年,总量上将超过1万个。
http://www.big-bit.com/news/244383.html

3、国家规定电动车充电桩与房子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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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电桩建设国家有相关政策吗?

有。详情可查阅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5、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相邻建筑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没有规定,但对操作有一定的严格规范:

根据我国发布实施的文件《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民用建筑中的预留位置为:

1、在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时,应优先将预留充电桩的停车位设置在室内车库中,且应集中布置或者分区域集中布置,并且确保设置点与提供电源的变配电室相近。充电桩的布置应缩短供电线缆的距离,尽量靠近上级配电设备。

2、在选取设置充电桩停车位后,还应该考虑充电桩的安装位置,或靠墙或靠柱。且预留的充电桩安全位置不得与水沟、地漏或者井等相邻。

3、为方便充电车辆停放以及充电人员操作,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全位置应靠近充电位,且设备外廓距离充电位边缘的净距应超过40cm。

值得注意的是:充电桩的布置要以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充电为准,并且为了保证充电桩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范;其中,充电桩预留安全空间应满足相关间距要求。

项目在设计中计算变压器时应预留充电桩的容量:

充电桩设置在室外时,应该做好相应的防雨以及防雪措施,比如安装顶棚等;另外,安装在室内的充电桩,也要注意室内温度不宜过高,可以通过安装通风设施来降低室内温度。

举例来说,移动式储能充电系统的相关设备就必须在不高于50℃且不低于零下20℃的环境下运行,且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得超过95%,月平均相对湿度不超过90%,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5)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扩展资料: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分类:

1、交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可以直接提供交流电源,借助车载式充电器向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充电,其功率小,体积小,充电时间较长,主要服务于个人客户,可广泛设置于城市各个角落[5]。

2、直流充电桩

直流充电桩的充电功率较大、充电时间短,但是由于其体积较大,占地多,常常被设置在那些专门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站内,主要服务于企业客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充电桩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6、有没有针对阻挠新能源汽车的对应法规?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6]1611号】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条:“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第六条第5款明确指出:“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3)《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第二款:“物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特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该文件明确规定:“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除此之外,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规范各单位及个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安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仅为陕西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4号)第六条:“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与物业管理方或电力部门协商落实接入条件后即可建设”。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五款:“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第八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或居民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文链接:https://www.xianjichina.com/news/details_109711.html
来源:贤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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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海南新政:今年起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近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工作的函》,其中提到,自2020年起,海南将对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批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此次补贴范围包括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通过验收、对社会运营、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对外运营、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换电站。不对社会营运的专用桩、自用桩、换电站不在补贴范围内。

同时指出,从明年开始至2025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每年申报一次。为确保补贴资金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出具审核意见。

近年来,海南省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建设、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作为全国首个提出所有细分领域车辆清洁能源化目标和路线图的地区,海南率先提出2030年起“禁售燃油车”。随着海南省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补贴力度,完善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举措的陆续推出,为新能源汽车推广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8、国家对充电桩行业出台了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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