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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发布时间:2022-11-08 20:44:06

1、新能源充电桩可以私人经营吗

法律分析:可以。私人只要拥有停车位和物业许可,便可报装充电桩,个充电桩的投资成本依位置远近的,充电桩安全要求1、变电站应设置安全栏、警示牌、安全信号灯和警铃。2、高压配电室、变电室或变电所门外的安全柱上应悬挂“停止,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警告标志必须面向围栏的外面。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第五条 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2、关于充电桩的政策

法律分析: 2018年国务院以及中央部委有下发了多道文件,在冲击技术水平以及公共交通、公务用车方面做了不少限定,同时也促进了中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发展。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3、重庆:2025年底建成充电桩超24万个/换电站200座

易车讯  近日,从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获悉,其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市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充电桩超过24万个,其中公共快充桩3万个,建成换电站200座。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充电桩超过24万个,其中公共快充桩3万个,建成换电站200座,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全市充换电设施统筹建设运营管理。


1.坚持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公益属性,通过规划布局、协议授权、政策引导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标准、优化运营监管,形成全市“一张网”管理格局。推进桩网互动技术创新,畅通车桩端应用APP与市级监测平台数据联接,开发提供车辆自动寻桩、信息提示等服务功能。规范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打击恶性竞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2.各区县投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涉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现场勘查、用电安装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电网企业根据布局规划加快推进配电网建设,做好报装、接电、供电等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二)合理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结合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在新建或建成公共停车场、小微停车场、城市边角地带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充电场站、停车场、P+R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已有场地资源规划建设换电站,推进公交站、火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充换电设施全覆盖,持续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三)推进既有居住社区改造建设。


4.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做好社区管理单位、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建设流程指导。健全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机制,畅通居民诉求渠道,协调解决建设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5.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鼓励将改造中获得的空地、边角地、闲置地以及拟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库)优先作为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用地。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6.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7.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四)确保新建居住社区和其他建筑配建条件。


8.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或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应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五)优化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9.各区县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优先满足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及中重卡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有明确要求的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10.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重点在公交首末场站、公交枢纽站、有条件的高架桥下、公交站台等场地建设公交充电站;重点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P+R”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加气站辅助服务区内、公共停车场(库)、露天公共停车位、街道空闲地、公租房边角地、城市零星建设用地、已设置停车场(位)的城市公园和景区等场地建设网约、巡游出租车充换电站;重点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码头、港口、城市配送集散地、冷链基地等场地建设物流车充换电站。到2025年,全市符合建设条件的公交首末场站、公交枢纽站、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园、3A级(含)以上景区充电桩覆盖率应达到100%;具备建设条件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码头、港口、城市配送集散地充换电站覆盖率应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重庆机场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中国石油重庆分公司、中国石化重庆分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六)加强区县、镇街充电网络布局。


11.加快补齐区县、镇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充电站“区县全覆盖”、充电桩“镇街全覆盖”。积极推进辖区内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和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特级公共停车场(库)等公共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各镇街集镇、农产品集中配送中心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委、市乡村振兴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七)扩大高速公路充换电网络覆盖范围。


12.加快制定高速公路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在渝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网络布局和建设。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要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供电保障。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快充站全覆盖,试点建成一批350kW及以上大功率充电桩;多品牌多车型换电站联合运营,重点服务区原则上建成1座综合换电站,换电站间距不超过200公里。(责任单位:重庆高速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


13.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6个;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充电桩单枪功率不低于80kW,双枪功率不低于160kW。(责任单位: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高速集团)


14.优先对车流量较大的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进行升级改造,在渝蓉、沪渝、渝昆、沪渝南线、九永、包茂、兰海、绕城等高速线路服务区改建快充桩300个,充电电压由300—500V拓宽至300—750V;扩建沪蓉、渝宜、内环、渝广等高速线路服务区充电桩40个,单站充电桩由4个扩建至8个,单枪功率不低于60kW。(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高速集团)


(八)加快内部停车场(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5.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内部停车场预留安装条件100%,充电桩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九)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


16.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17.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支持电网企业、市级平台和充电企业通过需求侧响应等方式,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合理发挥规模化、分散式电动汽车充放电资源对电力系统的峰谷调节作用。居住小区及其公共领域新建的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改造,实现网、桩、车智能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18.鼓励换电运营企业会同整车生产厂商探索建立综合换电站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巡游出租、网约、物流配送等多品牌多车型共享换电技术发展需求。鼓励我市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换电车型、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探索中心城区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与私家车共享换电模式,鼓励充换电一体化共享场站建设。加强技术攻关,围绕港口物流、环卫等短途、高利用率场景,研究布局专用车辆共享换电站。(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19.重点区县原则上应建设1座以上综合换电站,为出租、网约车、物流车、重卡进行换电补能服务。鼓励在码头、矿山、水泥搅拌站、垃圾处理场、排渣场等特定区域建设重卡换电站。(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一)改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环境。


20.停车场(库)运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充电车位,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辆分区停放等方式进行秩序化管理。对于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的,鼓励运营单位采用智能车位锁、车牌识别等方式解决“油车占位”问题。(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21.鼓励充电企业与各类停车设施运营管理主体探索商务模式,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共享服务设施,实现停车和充电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22.提升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设备在线监测、故障预警等智能化、数字化支撑手段,提升平台车桩一体化监测水平。市级监测平台每月向社会发布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二)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23.落实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在符合有关安全建设和运营要求后投入市场。充换电运营企业应自查充换电设施运营状态,严格落实充换电设施全生命周期相关管理要求,全面实现接入监测平台,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规范充电设施管理要求,建立“僵尸桩”清查冶理制度,将“僵尸桩”数量纳入充电企业建设补贴评价体系,加大对“僵尸桩”整治考核力度。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24.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消防、应急、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居住社区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充分发挥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作用,市级有关部门强化工作联动,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主导统筹推动本辖区建设工作,电网企业同步做好配套电网保障,积极推进居民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市经济信息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请市政府通报督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重点支持服务质量优质的充换电场站,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区县制定相应支持政策,给予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三)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换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保险产品,探索“车电分离”等商业、金融模式创新。重点推进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保险产品,推进整车电池回购、电池梯次利用、V2G、充换储一体化等方面的持续探索和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细化落实相关任务,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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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内充电保障将进一步提升 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车充电需求

易车讯 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目标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此外,意见还提到,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正文如下: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二)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四)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编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七)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九)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十)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十一)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十二)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

(十三)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十四)加强充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十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七)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十九)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厦门出台充电设施规划到2020年建桩2.7万个

日前,厦门市政府正式发布《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到2020年在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6万辆,建设充换电设施23个、公共充电桩4351个、专用充电桩2.22亿个,总投资9.2亿元。在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方面,《规划》提出总量要达到2.6万辆,其中公务和私人乘用车规模约1.86万辆,其余为出租车、环卫车、巡逻车等特种车辆。为满足2.6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需求,增强当地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消费信心,厦门还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做出了最低数量要求。到2020年,厦门至少需要建设19个充换电设施、3950个小型汽车公共充电桩和2.22万个小型汽车专用充电桩。《规划》决定结合专用停车站、单位内部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社区停车位配置专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按车桩比1:1配置;公共充电桩按桩车比1:7设置,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km。

6、云南曲靖供电局18个部门协同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日前,曲靖供电局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做了全面规划,安排18个部门协同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为曲靖市电动汽车发展奠定了初步基础。曲靖是云南重要的工业城市,是云南的交通枢纽。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00多万辆,电力等清洁能源的利用成为全市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曲靖供电局按照“统筹规划、满足需求、适度推进、创新机制”的原则,着力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与地方发展规划的融合。一是在各大供电营业场所建设充电桩,发挥示范引领和消费引导作用。然后在曲靖主城区和县级市公共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实施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和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确保工作开好头,曲靖供电局制定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明确了市场部、设备部、基建部、县级供电企业等18个单位和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确定了明年3月前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根据规划,初期将建设10个充电桩。

7、工信部: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 充电设施建设将纳入城乡整体规划

人民网北京10月15日电 (赵超)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日前发布了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56号《关于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 汽车 推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答复。工信部在答复中表示,新能源 汽车 是全球 汽车 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 汽车 产业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农村地区具有停车、充电设施建设等适合新能源 汽车 发展的便利条件,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 汽车 消费,不仅能够拓展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领域,还有助于引导农村居民出行方式升级,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提案》提出,实施“新能源 汽车 下乡”三年行动计划,适当延长对农村用户的财政补助。

对此,工信部回复,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新能源 汽车 在农村和三四线城市的推广应用。一是财政部已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按照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同时,平缓新能源 汽车 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二是工信部联合相关部门连续两年组织新能源 汽车 下乡活动,今年将重点在消费需求旺盛的三四线城市、县区举办推广活动。下乡车型在2020年下半年销售约36万辆,同比增长80%,为稳定和扩大 汽车 消费、加速新能源 汽车 市场回暖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农村及中小城市消费者的购车贷款金融产品,支持电网企业、整车以及充电运营企业联合开展V2G(车网互动)攻关及试点示范,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下一步,工信部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扩大 汽车 消费、开展新一轮 汽车 下乡工作部署,联合相关部门继续组织好新能源 汽车 下乡活动,为改善农村出行条件和美丽乡村建设作出贡献。

《提案》建议,鼓励企业开发适用农村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健全农村新能源 汽车 运维服务体系。

工信部表示,相关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一是鼓励参加新能源 汽车 下乡活动的企业加大农村市场先进适用车型开发力度、健全运维服务体系,上汽通用五菱、长城 汽车 、奇瑞 汽车 、合众 汽车 、北汽新能源等20多家企业参与活动的车型超过60多个;国家电网制定“两保障、两促进”十项举措,在28个地市、81个区县开展服务新能源 汽车 下乡试点。二是交通运输部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农村客运、物流发展,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 汽车 推广;2019年8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建设,鼓励推广应用新能源、冷藏保温等专业设备和车型,提升农村物流综合服务能力;研究制定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拟明确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群众出行需要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用于农村客运,推动农村客运绿色低碳发展。

接下来,工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新能源 汽车 下乡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充换电站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全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等工作,加快出台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探索 在农村客运领域推广新能源 汽车 ,推动农村客运绿色低碳发展。

针对《提案》提出的“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统筹开展新能源 汽车 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工信部表示,为全面提升新能源 汽车 充电保障能力,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研究编制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0年10月),明确提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

二是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提升新能源 汽车 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11月),提出“优化充电设施规划布局,根据中长期新能源 汽车 保有量、区域分布、类型结构等,梳理总结行驶停放及充电规律,分析充电需求场景,优化车桩匹配,及时滚动编制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整体规划,指导充电设施科学合理布局,补齐充电网络短板,有效缓解充电设施利用率低和车辆充电不便利并存的矛盾;保障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专用充电设施用电需求”等任务。

三是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提出优化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推进乡镇充换电设施建设,研究纳入各地综合督查考评范围,到2025年,东中部地区省份力争建成不少于10个“示范乡镇”和30个“示范村”。

工信部透露,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电动 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6月底,已建成各类充电桩194.7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92.3万个、私人桩102.4万个,换电站716座,已形成全球最大规模的充电设施网络。整体来看,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支撑了新能源 汽车 的发展,但仍需加大建设力度,优化布局,提升发展水平。

下一步,工信部将配合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快制定发布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政策文件,聚焦解决当前充电基础设施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完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支撑农村地区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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