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的最新法律规定
如果有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诉讼,如果扣押他人车辆以达到索帐的目的,是违法的。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是不能插手纠纷纠纷的,因此,公安机关不能立案。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退还车辆并赔偿扣车期间的损失。
2、收不回款扣押对方车辆,是债务纠纷还是抢劫?
为讨债强行扣押他人车辆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一、有关基本法律规定了非法索债不具有正当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等。
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该条款明确了非法索债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尽管此条款宣示性意义大过实际应用价值,但从基本法的层面界定了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已超出了债务纠纷的范畴,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非法索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价值判断依据。债权人应当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主张债权,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债权人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私自采取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妨害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
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按照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处罚。
二、强行扣押他人车辆索债行为不符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4条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32条也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38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物权保护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否定了擅自扣押他人车辆索债的合法性。
其次,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中有债务相互抵销;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强行扣押他人车辆索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债务抵销的条件和程序。
三、公安部法制司的有关答复对非法扣留他人车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公安部法制司对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公法[1995]24号)明确,“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答复针对具体的非法扣押车辆的情形和方式分别依照破坏交通秩序、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该答复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接到此类案件报案的,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该答复尚未废止,该答复的精神实际上与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现为第117条)的精神是一致的。答复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条文已发生变化,但该答复关于因经济纠纷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公安机关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精神,在具体案件办理或警情处置中仍然具有指导作用。
四、“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索债型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可以概括为“拒不改正型”寻衅滋事。也就是说,一些事出有因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这里包含了债务纠纷引起的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债务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特别是基于积怨,尽管由此导致的过度私力救济及侵权行为仍具有非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具有寻衅动机。但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警情必须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说明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行为人应当明知行为的非法性,再次实施不法行为,表明行为人存在藐视和挑战社会一般交往规则的意图,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寻衅动机。
综上所说,债务纠纷引发的强行扣押他人车辆行为本身已经超出了经济纠纷的范畴,虽然一般不直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如果经有关部门包括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强行扣押他人车辆拒不归还,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寻衅滋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欠钱不还,有证据后,扣他车算犯法吗?
在催讨过程中,应该坚持文明和依法办事。在对方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扣押他的车辆是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侵占、抢夺他人财物行为。
对于他人欠钱不还、久拖不给的事情,要搜集和保留真实的证据材料,如借款借据、欠款欠条等,在多次催讨还是不还钱的情况下,就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
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关于非法扣留欠债车辆扩展资料:
“老赖”欠钱不还 名下保时捷被扣将面临网上拍卖
牙某和林某向张某借了55万元后拒不还钱,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后,两人跟法官玩起“躲猫猫”。4月5日,法院干警成功将牙某的保时捷扣押。如果牙某仍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他的保时捷将可能面临拍卖。
4月5日上午11时15分,宾阳县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张某打来的电话,称在南宁市某酒店门口发现被执行人牙某的一辆保时捷轿车,请求法院前去对车辆进行扣押。在确认消息真实性后,法院执行团队即刻前往扣押车辆。刚到半路,接到张某电话称牙某已将车辆转移开往宜州,法院执行团队随即改道奔赴宜州。
当日16时30分,牙某名下的保时捷轿车抵达宜州市某高速路口收费站。在当地交警部门的协助下,法院执行团队以车辆检查为由成功将保时捷拦截。驾驶车辆的并非牙某本人,而是他的朋友郑某。执行法官将事情原委向郑某一一告知,并出具了扣押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郑某表示愿意配合并交出车钥匙。
目前,扣押的保时捷轿车已被宾阳县法院封存,如果被执行人牙某、林某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该车将于近期上网拍卖。
4、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
公安部法制司对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明确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答复针对具体的非法扣押车辆的情形和方式分别依照破坏交通秩序、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该答复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接到此类案件报案的,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
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上述可以概括为“拒不改正型”寻衅滋事。也就是说,一些事出有因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这里包含了债务纠纷引起的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债务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特别是基于积怨,尽管由此导致的过度私力救济及侵权行为仍具有非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具有寻衅动机。
但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警情必须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说明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行为人应当明知行为的非法性,再次实施不法行为,表明行为人存在藐视和挑战社会一般交往规则的意图,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寻衅动机。
(4)关于非法扣留欠债车辆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非法扣车酿纠纷巡回调解化矛盾
非法扣留他人车辆,不仅没有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触犯了法律。3月27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的方式调解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12月25日,原告宋某所有的营运货车被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扣押,扣车原因是该车原车主刘某拖欠二被告修车费和借款,原告就扣车向派出所报警,后又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扣车事宜,但被告就是扣着车不放,并扣了两个月。
此案中,原告宋某和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是同村,为了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该院法官决定在二名被告的修车厂内,对此案进行巡回调解。调解刚开始,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尤其是被告方,声称扣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坚决不还车。
法官耐心对二名被告释法明理,引导他们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的气焰终于消散,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名被告当场将扣押的车辆返还给了原告,并支付停运损失13000元,双方也握手言和。
5、经济纠纷非法扣押车辆
如果是分期的车辆,车辆所有权应该不属于现有的使用人,应该履行债务的继续履行,非法扣留的可以行使正当的权利取回。
6、非法扣留车辆什么罪
非法扣留车辆构成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6)关于非法扣留欠债车辆扩展资料: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侵占罪
7、为要债务非法扣押第三人车辆是否构成犯罪
您好,车辆所有人在向扣车人表明权属以后,扣车人仍然拒不返还财产,这种情况有可能涉嫌抢夺他人财产。
望采纳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车辆行为如何定罪问题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因此,即便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债务,非经合法途径,任何人均无权私自扣押他人合法财产。如果是强行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扣押他人财产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理论界存有争议,因此,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情况暂不宜作犯罪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就索取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何罪作出了司法解释,把这种情况界定为犯罪,具体牵涉到的罪名为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因此,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可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从治安案件角度进行处理,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非法扣押第三方车辆是否构成犯罪
非法扣押第三方车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构成犯罪。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0、非法扣留他人车辆抵债合法吗
1,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是不合法的,因为欠钱不还属于公民之间的债务纠纷关系,而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这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
2,债权人的债务受法律保护,但债务人的财产也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债权人无权用债务人的车辆抵债,债权人也不是执法主体。
3,债权人应当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车辆进行诉讼保全,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由法院对保全车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