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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车辆排查

发布时间:2023-06-15 21:52:38

1、派出所有权查扣车辆吗?

派出所的民警是否有权查车、扣车?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交通违法车辆,派出所一般无权查扣
      警种的分类较为复杂,单以公安机关的警察为例,分为治安警察、户籍警察、交警、巡警、禁毒警察等10几类。如果再算上司法机关、国安机关的各类警种,警种类别更多。

      以派出所为例,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警种以户籍警、治安警察为主,主要负责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
      警种不同则职责不同,这一点在《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中也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敬或物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团老
      说白了,超越职责范围的执法是无效的,比如户籍警无权处理刑事案件,缉毒警无权管理户口。
      对于查处、查扣交通违法车辆,其职责在交通警察一方,即交警才是处置交通违法车辆的主,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这一条说的就很明确了,既限定了处置交通违法车辆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同时也限定了执法区域是“本行政区域内”,跨区执法也是无效的。

      因此,从这一规定来看,派出所的户籍警、治安警察等是无权查处、扣押交通违法车辆的,已经明显超出了职权范围。
      当然,特殊情况下,对于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派出所有些警察也可以查处、扣押,因为并非所有派出所的民警都是户籍警、治安警察,有些派出所设有“交巡队”,即交警和巡逻警察合并设立,目的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他们的职责范围十分广泛,只要警种属于“交警”,那么即便是设立在派出所,也有权查处查扣交通违法车辆。
      总之,对于交通违法车辆,派出所一般情况下无权查扣,因为大多数派出所民警并非“交警”,而是负责户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户籍警、治安警;但如果派出所有“交巡队”,“交巡队”中的交警是可以查扣交通违法车辆的。
      说得再直白一点,派出所一般管“人”,交警才是管“车”的主体,各司其职、互不逾越。

第二,对于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车辆,派出所有权查扣
      上文我们说交警才是“管车”的主体,其他警种无权查扣交通违法车辆。但这也仅限于车辆仅涉嫌交通违法,倘若车辆或者车主牵扯到其他违法、犯罪或民事纠纷,则亮液派出所或其他警种是有权查扣车辆的。
      举几个例子来讲:
      比如一些治安案件中,车辆是涉案物品,那么出于侦查和证据固定的需要,派出所是可以依法扣押车辆的。
      《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能够依法执行拘捕、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这里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当然就包括派出所的民警。
      同样的道理,如果车辆涉嫌刑事案件,比如用于搭载犯罪分子、用于运输转移受害人,那么负责案件侦破的刑警也可以对车辆进行查扣,这一点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中有明确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再比如,有些“老赖”名下有豪车,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裁决,那么法院执行局的司法警察也可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车辆进行扣押。同样,对于已经被查封的车辆,如果被执行人拒绝交出,司法警察也可以对车辆进行扣押。

写在最后:
      综上,对于车辆的扣押权属于哪个警种,关键看车辆或驾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
      对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是行使职权的主体,派出所无权扣押仅仅涉嫌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
      对于涉嫌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的车辆,车辆在其中的属性是“涉案车辆”,那么负责案件的警种就有权查扣车辆。
      各警种之间分工不同、职权范围不同,相互协作又不可逾越,不同违法行为下的车辆由不同的警种进行查扣。

2、车被扣押怎么处理

一、车被扣押怎么处理
1、车被扣押处理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
(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法通知车主领取被扣留的车辆;
(3)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会扣留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3、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交通事故的车辆

看交警勘察收集证据需要决定是否扣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4、法院怎样处理查扣车辆,法院怎么走程序?

法院处理查扣车辆应该是强制执行中才有的,如果你问的是法院执行局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的车俩如何处理的话。
对查封扣押车俩一般先由物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降价(一般降价20%-30%,可降价2次,降价2次后就不能再降价处理了)第二次拍卖,再流拍的话按第二次的流拍价格要求申请执行人接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该拍卖物的话,直接交还被执行人(扣押人)。 绝对不允许不经过评估拍卖就交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当事人自己达成协议的除外)
要是想买便宜的车或房子的话 找到评估拍卖机构联系下,有法院处理的基本都便宜。

5、公安机关扣押车辆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车辆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作为作案用嫌疑车辆扣押,如果与案件无关,那么应当在3日之内返还;
2、如果属于作案工具等,车辆随案件走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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