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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车辆私移

发布时间:2020-09-11 05:52:23

1、抵押车有什么办法可以过户

抵押车不能过户,车子已经办理抵押,说明车子物权已经暂时不属于车主所有。所以,车主没有权利把暂时不属于他的车子过户他人。需要还清抵押款,解除抵押之后确权,才可以办理过户。

2、车子已抵押给我作抵押登记后,对方又私自把车子抵押给别人了借钱。怎么办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权法》未对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额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受偿。债权到期,可以要求对方清偿债务,不履行债务的,可以起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阶段可以要求法院拍卖车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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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抵押车合法吗

抵押车分为全款抵押车和非全款抵押车。全款抵押车合法,可以进行交易,非全款抵押车不合法,不可进行交易。

全款抵押车需要满足下面条件中的一个:

1、车是一次性付款买来的;

2、车是分期付款买来的,车款已经还完,但是车主不愿或无力偿还金融公司款项,且不配合过户,由金融公司来合法进行债权转移,购买这样的抵押车是合法安全的。

非全款抵押车是指这车还处于车管所及银行抵押状态,车主私自把这样的车进行买卖,这样的车不能购买,并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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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车贷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所需条件和材料:

1、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

6、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4、车子被别人抵押!懂法的朋友帮帮我怎么做!?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

1. 首先,在你不清楚的情况下拿你的车去抵押借钱,如果对方知专道的话属于属恶意串通。

2. 即使对方不知道的话,也不能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法律规定汽车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3. 很显然,没有权限去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办理的话你就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抵押登记。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4. 你说抵押,但车子在别人那里,属于质押了。

5. 你可以以侵占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你的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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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特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车管所违规操作,把抵押车过户到我名下,车管所犯法了吗?

抵押车实际上就是贷款车,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银行分期车辆; 第二种是抵押给个人或者公司借款的车辆。 针对抵押车能买吗,抵押车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抵押已经解除,可以买;如果没有解除,买了将来会有风险,也
抵押车实际上就是贷款车,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银行分期车辆;
第二种是抵押给个人或者公司借款的车辆。
针对抵押车能买吗,抵押车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抵押已经解除,可以买;如果没有解除,买了将来会有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原主人按期还款,你就没事了;如果他不按期还款,到时这车可能被抵押权人申请拍卖用于还债,因为这车法律上还不是你的,到时你只能要求原主人还你买车钱,无示拒绝拍卖。
注:私下签的抵押合同,没在车管所登记的,抵押权无效,你可以买车,但最好要求过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时间(比如他债务到期的时间),到时办理过户手续,但不能总不过户,不过户你的车险不好办,将来有什么事很麻烦;没交强险上路就会被查被处罚,而且车检也会麻烦。

抵押车法律常识:
《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权利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私人质押一个车被上一任车主欠质押车个人偷走了怎么办?

私人质押上一任车主偷走了,那没办法呀,偷走了就属于

7、将被抵押的车辆转让,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合同法来说,乙方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标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被告的交付行为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买受人未获得所有权,只是享有债权。大家主要一下第二点理解法律,不同的一个视角。

8、私移他人车范法吗?

私移他人的车,这不犯法,目前法律中没有这样的条款,只是不道德,不尊重别人。

9、取回"质押"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原创)

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对盗窃罪作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对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也作了具体解释。但在生活中一些特殊的案件仍然在司法界存有争议。我们知道盗窃罪作为财产性犯罪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公私财产一般指他人的财物。我国立法也意在保护合法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不法侵害,那么出质人将车辆质押后,又秘密开回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呢?
【案情介绍】
奚某因急需用钱向仲某借款元,并用自己所有的一辆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做担保,同时将该轿车行驶证和车钥匙交给了仲某。并向仲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奚某无钱还款,便打电话给仲某,要求向仲某再借数千元,到取车时一并归还,仲某未同意。后奚某用备用车钥匙到仲某处私自将车开走,并未告知仲某。仲某发现该车被窃,多次联系奚某,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当场查获奚某所有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一辆。奚某被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审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奚某与仲某之间的车辆质押因未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未生效,奚某取回该车系取回自己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奚某无罪。
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奚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应当将被告人奚某判处无罪为由,提起抗诉。后经二审法院合议庭开庭审理后,做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最终本案被告人奚某被判无罪。
【案件分析】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奚某将车自愿质押给仲某,并将车和行驶证、车钥匙交给仲某,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该质押行为有效,奚某私自将该车开走,侵犯了仲某对该车享有的质权,且仲某在占有质物期间质物丢失、毁损,应对出质人负赔偿的责任,应当认定奚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定罪处罚。律师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奚某虽将车质押给仲某,但由于该质押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权未生效,仲某对该车不享有质权;奚某取回该车辆后,奚某也没有要求仲某承担赔偿责任,仲某并没有向奚某就车辆的丢失进行赔偿,奚某取回车辆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的客观构成要件;奚某在取回车辆后也没有转移、变卖、隐匿该车辆的行为,从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因此奚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争论焦点一:该案中的质押行为是否生效,质权是否成立。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均对质权的生效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即:《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果未按照以上规定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订立了质押合同未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那么该质权将因缺少法律规定的形式生效要件,导致质权不能成立并生效。
本案中奚某虽然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了仲某做质押,但是由于两人并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不符合我国法律对质权生效的法律规定,因此该质权自始不生效。仲某对该车自始不享有质权。
争论焦点二:奚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可见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并且是他人的公私财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本人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对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因此,正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公私财产的含义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据此,笔者认为,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该车辆是否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他人的公私财产的范畴,且奚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奚某取回车辆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评判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的主观要件。判定奚某该行为的主观动机,那么我们要看奚某取回该车辆以后进行了那些行为,如果说奚某将车辆偷偷开回来后,以自己质押的车辆丢失为由向质权人主张要求赔偿丢失车辆的损失或者要求以车辆灭失的损失抵债的话,那么我们就能明显看到了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然而在本案中奚某将车开回车辆后并没有以车辆丢失为由要求仲某赔偿损失,也没有提出抵债,而是自己继续正常使用。非但如此奚某也没有将车辆转移、变卖、隐匿,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我们说该案中奚某的行为不具有盗窃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
第二,奚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公私财产权是评判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的客观要件。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并且是他人的公私财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本人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对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奚某开回的不是他人的公私财产而是自己所有的车辆;其次,奚某在取回车辆以后并没有要求仲某进行赔偿,也没有提出抵债的要求,因此奚某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再次,奚某将车辆开回后并没有转移、变卖、隐匿该车辆,仲某不会用于奚某开回该车而损害其债权,因为其手中有合法有效的借条,其可以凭借条向奚某主张债权,如果奚某不还,其可以进行诉讼,由法院裁决奚某还钱。退一步说,即使车子在仲某处,质权生效,在奚某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情况下,仲某也无权直接变卖车辆来实现其债权的,也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变卖,以保证其债权的事项,该车辆的存在只是为质权的实现提供一种顺利实现的便利,而本案中虽然奚某取回了车,但却没有将车辆进行转移、变卖、隐匿,也就是说该车上的质权实行便利实际并没有丧失。何况在本案中,质权根本未生效的情况下,该车根本不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无论奚某是否取回车辆,债权人仲某实现其债权的途径只有其手中的一张借条而已,债权人并不因为该车被开回,其债权就遭受损害。
第三、奚某虽采取了秘密手段,但不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的为目的的主观动机,其行为也未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权利,同时也没有侵害仲某的任何权利。因此奚某的行为无论从主观目的上还是客观行为结果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本案中奚秘密将汽车开回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虽然采取了秘密手段,但依然不构成盗窃罪。因此法院作出了无罪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型交叉型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还是仅民法范围内的行为,成为了本案的焦点。我国刑法规定主要是注重实质,而民商法注重实质的同时,也注重形式。在越来越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何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甄别、理清、各种法律关系,确定各种法律行为的性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和后果,如何掌握好民商刑的临界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越来越成为司法工作和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全面地熟悉和掌握我国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是做好律师工作的重要前提,而熟练灵活的运用并掌握好民商刑的临界点是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
做好律师首先知识要全面,平时的工作中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要多学习多研究,与时俱进,用不断完善的法律知识结局经济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作为律师律师既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做到各种法律法规能够融会贯通,灵活掌握运用,注意把握好民商刑行为的临界点,认真分析、慎重对待工作中遇到的每一件民商刑法交叉型案件。
二、律师办案过程中要具有独立的办案思维和人格。
律师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独立思想、独立地位的法律人。律师面对公、检、法等部门,律师也要保持精神上和人格上的独立性,不能人云亦云。律师要清醒的认识到,律师是独立于、而不是依附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还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因此,当面对公、检、法等部门时,律师要做到不惧怕,不盲从,以平等、坦然的心态积极进行沟通,敢于发表并坚持个人的独立见解,保持精神和人格上的独立。
三、律师要始终对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有信心。
慎做无罪辩护也许是目前司法环境下许多刑辩律师的一种无奈选择。记得上次参加律协组织的律师培训,一位老律师感慨的说,他从业二十多年来成功办理的无罪辩护案件还不到十起。虽然有些案件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讲就应当是无罪,但为了最终的结果,有时候还是会采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策略。我认为无罪的就应当做无罪辩护,即使法院不判无罪也要做无罪辩护。因为律师要做的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要帮助法官做裁判。而且有时候只有坚持无罪辩护的观点才能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上诉或者申诉留下后路。如果一味的追求辩护的效果或者结果,实质上还是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实际上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其实是律师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是否有信心的问题。因为只有自己内心首先确信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是正确的,你才能进一步去影响别人、说服别人。

10、车子私人抵押怎么做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
(二)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四)对抵押车辆,当抵押权消灭时或者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办事流程
(一)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注销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抵押登记的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还抵押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注销抵押登记的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抵押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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