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扣押货运车辆赔偿的标准是依据什么?
《国家赔偿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因为主客观原因而产生错误时应该予以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其中没有规定的部分你们也可以参照《民法通则》里面的相关规定和其他诸如《合同法》之类的经济法规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迟迟不下判决绝不是因为法院的人无法查找到相关依据,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凡是法院的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判案的情况下,法官就必须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裁决。而不是由你们在网上来查询了。他们不判案恐怕是另有原因的
2、非法扣押私家车的赔偿和损失计算
你可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并可要求赔偿非法扣押期间的损失。但如你欠对方钱肯定是要还的,对方也肯定会起诉要求你还钱并扣押车辆,建议你找个律师具体咨询一下。
3、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的最新法律规定
如果有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诉讼,如果扣押他人车辆以达到索帐的目的,是违法的。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是不能插手纠纷纠纷的,因此,公安机关不能立案。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退还车辆并赔偿扣车期间的损失。
4、非法扣留他人家用轿车赔偿标准
属于侵权行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实际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5、私家车被私自扣押赔偿多少
如果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民事纠纷引起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否则,依法处理。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6、法院非法扣押车辆赔偿标准?
可以找检察院介入或者纪检介入都可以,如果涉及到个人行为,就是渎职罪。
7、法院非法扣押车辆3个月,车辆价值50万,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能得到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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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
公安部法制司对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明确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答复针对具体的非法扣押车辆的情形和方式分别依照破坏交通秩序、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该答复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接到此类案件报案的,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
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上述可以概括为“拒不改正型”寻衅滋事。也就是说,一些事出有因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这里包含了债务纠纷引起的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债务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特别是基于积怨,尽管由此导致的过度私力救济及侵权行为仍具有非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具有寻衅动机。
但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警情必须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说明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行为人应当明知行为的非法性,再次实施不法行为,表明行为人存在藐视和挑战社会一般交往规则的意图,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寻衅动机。
(8)非法扣押车辆赔偿标准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非法扣车酿纠纷巡回调解化矛盾
非法扣留他人车辆,不仅没有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触犯了法律。3月27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的方式调解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12月25日,原告宋某所有的营运货车被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扣押,扣车原因是该车原车主刘某拖欠二被告修车费和借款,原告就扣车向派出所报警,后又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扣车事宜,但被告就是扣着车不放,并扣了两个月。
此案中,原告宋某和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是同村,为了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该院法官决定在二名被告的修车厂内,对此案进行巡回调解。调解刚开始,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尤其是被告方,声称扣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坚决不还车。
法官耐心对二名被告释法明理,引导他们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的气焰终于消散,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名被告当场将扣押的车辆返还给了原告,并支付停运损失13000元,双方也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