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车辆交通管控

车辆交通管控

发布时间:2020-09-11 16:19:57

1、适合小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总经理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各部门公务用车需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派车。各部门的专车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2、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非公司人员用车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4、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送和人员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派用。公司员工个人用车或兄弟单位和个人借车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5、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6、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季度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   

二、车辆维修

7、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每辆车每周使用洗车卡清洗车辆一次。日常车辆清洁由司机负责。 

8、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车辆修理一般在定点修理厂进行。    

10、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11、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过大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12、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车辆油耗 

13、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  年平均   L/100km 

14、车辆用油统一购买,凭票(卡)加油。车辆加油必须是油票(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15、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驾驶员每月1号将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填报给办公室备查,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每月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票(卡)、油、里程应基本相符。   

四、奖惩 

16、下列情况下发生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1)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者;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车内贵重物品和现金等被盗。 

17、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18、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19、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受损有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20、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21、在任职期间认真工作,无违纪违规行为,能积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表现出色,安全行车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奖励。

(1)车辆交通管控扩展资料:

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车辆交通管控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3、本单位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现状、简要谈谈如何加强管理,杠绝和减少交通安全事?

本单位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加强管理,
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
每个驾驶员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强调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车辆管理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什么区别

两者所属部门不同,管辖区域不同,职责不同。

一·部门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能部门。

车辆管理所是一个公安系统的直属机构。

二·管辖区域不同:车辆管理所一般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才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一个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国家机关。


三·职责不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道路交通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实施对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审批。

(四)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指导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

(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城市道路交通。

(八)主管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道路交通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车辆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员档案管理,

负责办理机动车入户、过户、异动、检验与机动车号牌的发放以及机动车档案管理等工作。

资料链接:网络-车辆管理所

资料链接:网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5、如何进行有效的车队管理

在车队管理中,有四大难点需要攻克,分别为:车辆监控问题,驾驶安全问题,里程油耗问题,数据分析统计。今天我们将从车辆监控入手,告诉大家怎样避免无效的车队车辆监控。

作为车队的“大家长”,管理员必须要对全队司机和车辆的状况非常熟悉,但车辆出车后,司机在外的行踪、行为不受公司监控,让管理员的工作也开启了困难模式。此时,车队管理员可以采用“动静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进行监控。

动:及时掌握车辆位置和行驶轨迹

车辆定位,看起来是市面上任何GPS都能实现的功能,对于车队管理员来说,当一整个车队的车辆运行在各条公路上时,及时了解车辆位置及轨迹,随时随地进行物流调度与管理,实现起来可不容易。

在粗放式的车队管理中,管理员只能在电脑前,不停刷新车辆位置,查看车辆轨迹,再拨打电话进行调度,具有一定的延后性。而成翼行车队管理系统中,为管理员版提供了车队长APP,可以实时查看车队全部车辆位置、车辆运行情况,把复杂的管理系统装进手机,让管理员能够灵活、高效的对车辆进行监控,还可以及时进行车辆调度操作。

拿出手机,就可以随时查看车辆位置

车辆运行情况随时掌握

静:设定电子围栏,控制风险范围

车辆在途,会出现非常多的不可控因素,管理员能做的就是把可能存在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时候,就可以灵活运用电子围栏的功能,划定车辆行驶范围,车辆一但开出划定的区域,管理员则会立刻收到告警提示。有效防止司机半路拐弯拉私活,私下出车等情况。

成翼行车队管理平台 设置电子围栏

查看出围栏告警信息

成翼行车队管理系统,用动静结合的方式,帮助管理员“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后续的管理工作,也能够更顺利的开展起来。

6、什么是交通三级管制?

交通三级管制就是限速80公里。

  交通管制:
1、三级管制:能见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下(现场判断依据:高速公路车道分界虚线一实一空长15米)时,实行三级管制。管制路段临时限速80公里/小时;通行车辆必须开启雾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80米。
2、二级管制:能见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时,实行二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三超”车辆及重载大型货车驶入高速公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60公里/小时;通行车辆必须开启雾灯和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50米。
3、一级管制:能见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时,实行一级管制。管制路段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三超”车辆、大型客货车辆和后雾灯不亮的小型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管制路段临时限速40公里/小时、禁止超车;通行车辆必须开启雾灯和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保持车间距不小于30米。
4、特级管制:能见度不足30米时,实行特级管制。除重要领导特别紧急公务、紧急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在警车带道下通行外,管制路段禁止其他各类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已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须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及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进入服务区休息。

交通管制,指的是出于某种安全方面的原因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交通路段的车辆和人员通行进行的控制措施。
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交通管制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制定的带有疏导、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质的具体规定。一般是在集会游行、大型运动会、道路桥梁建设、救灾抢险、执行重要警卫任务等情况下对交通行为实行的限制,主要是临时性的规定。实行交通管制后,市民应该遵守管制通告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

7、车辆日常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 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8、机动车交通方向管理与车道管理在哪些条件下可以关联使用?

机动车交通方向管理与车道管理在哪些条件下可以关联使用,这些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大前提下。

9、交通管理知识

交通管理知识

  (一)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1、交通信号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示警。

交通信号有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手势信号。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过。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标志线的车辆可以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车辆和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指示的方向通行。

(二)道路通行一般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的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

1、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的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驾驶两轮和三轮摩托车需带头盔。

(四)车辆行驶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线,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5、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6、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7、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9、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

10、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时,应当继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伤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2、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五)时速限制

1、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桥、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3)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六)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形状是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其颜色是黄底黑边。其图案如:

十字交叉 双向交通 环型交叉

2、禁令标志:是禁止和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和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其颜色为白底红圈。其图案如:

禁止直行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禁止行人通行

3、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驶的标志,其颜色为兰底白色圆圈白图案。其图案如:

向左转弯 环岛行驶 靠右行驶

4、指路标志:是指示地点、方向及距离的标志。其图案如:

(七)道路交通标线

包括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

1、中心虚线: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车辆在超车、向左转弯时可以越线行驶。

2、中心单实线:表示车辆不准跨线和压线行驶。

3、中心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八)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1、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右边行走。

(2)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必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队不准超过2人,且须靠车行道的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

2、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车。

(2)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3)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4)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行为。

3、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僚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并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的车辆行驶。

(4)不准双手离把和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行驶。

(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竟驶。

(7)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8)中学生不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九)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2、机动车驾驶人准驾的车型顺序依次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3、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5、准驾车型及代号、准驾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1)大型客车(A1):大型载客汽车。——A2、B1、B2、C1、C2、C3、C4、M

(2)牵引车(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B1、B2、C1、C2、C3、C4、M

(3)城市公交车(A3):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C1、C2、C3、C4

10、该如何管理公司车辆?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 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 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 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2.1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2 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2.2.2 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2.3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2.2.4 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2.2.5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2.2.6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3 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2.3.1 公司配送部、备件库、售后部均配有营运货车,且车辆数量较多,应设专人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3.2 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2.3.3 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2.3.4 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上海市路况、路名。

2.3.5 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2.3.6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2.3.7 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3.8 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2.3.9 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2.3.10 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出车车辆进行登记,填制《车辆送货登记表》,当车辆返回时,应及时填写返回公里数,并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2.3.11 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2.3.12 部门间车辆调用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10)车辆交通管控扩展资料:

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1 客运车载货罚款

1.1.1此类罚款为公司计划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1.1.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开具的罚款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可用其它发票冲抵报销。

1.2 车辆停车罚款
1.2.1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1.2.2该类罚款公司不允许发生,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2.1  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车辆之多,理赔业务之多,特制定此办法。

2.2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3  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2.4  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尔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2.5  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帐号。

2.6  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2.7  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与车辆交通管控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