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查询违章的时候显示抵押标记已抵押是什么意思
车辆抵押标记显示已抵押,说明该车是抵押贷款购买的车辆。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2、已经用于抵押的车辆能否再次用于抵押?
银行、正规金融机构是不会接受 二次抵押的,无论是 车辆 还是房产。
很多小贷公司或高利贷会接受二次抵押。
3、车管所信息里显示汽车抵押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按揭的车还是已经抵押给别人的了?
汽车抵押是按揭的车。车管所信息里显示汽车抵押是汽车处于抵押状态,按揭的车产权是抵押给银行的,在偿还完贷款之前购车人只拥有使用权。偿还完贷款之后才是属于购车人的。
在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单,房产证复印件等等手续。
拓展资料: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快速资金周转。(当然汽车贬值快、交通事故影响车辆价值几率大,金融机构以汽车作为单一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方式相对较少,一般贷评估价5-8成)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属于单位的加盖公章在相关窗口办理就可以了。
网络_汽车抵押
4、已经设定抵押的车辆,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40 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所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以也应当向法院说明担保权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设定了担保,享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供法院审查,向法院提出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5、将被抵押的车辆转让,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合同法来说,乙方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标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被告的交付行为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买受人未获得所有权,只是享有债权。大家主要一下第二点理解法律,不同的一个视角。
6、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已抵押给第三人的车辆吗
法院可以查封已经抵押的车辆,但是抵押车辆变卖后应该优先偿还被抵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6)已抵押的车辆扩展资料
案例:
恶意抵押为无效合同:
市民曹某购买了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可购房后康某一直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拿出一份借款合同,称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故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随后将康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康某与他人的抵押行为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康某系与他人串通,恶意抵押。
2012年5月26日,曹某与康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同年6月3日,曹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康某将房屋交付给曹某,曹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后因康某拒绝履行过户手续,曹某于2013年11月起诉,要求康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在该案审理期间,康某与齐某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康某以涉案房屋为担保,向齐某借款120万元,双方于同年11月27日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康某与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遂又将康某和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抵押行为无效。
康某和齐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齐某已将钱打给了第三人房某并在住建委就抵押进行登记,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曹某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为恶意串通,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签订《借款合同》后,康某与齐某之间并无金钱往来,齐某是向案外第三人房某转账120万元,不足以证明康某与齐某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及意思表示,故基于借款产生的房屋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据此,法院判决康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康某、齐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不能认定存在康某向齐某借款的事实。康某在已将诉争房屋出售且交付的情形下,又将房屋抵押给齐某,主观上显然是恶意的。近日,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主恶意抵押已售房产 法院判定抵押行为无效
7、机动车信息查询中的抵押状态已抵押是什么意思
就是有贷款没有还完或者还在换款中,因为车辆登记证(产权证绿本)不在车主手里,就是这样的状态。
可以到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如果被抵押或是保全应该能够查到。也可以通过当地的交通警察支队网站上查询机动车状态,提供车架号发动机号也可以查询的到。
如果车商提供了登记证书,并过户给你,就不存在抵押贷款的,因为抵押是无法过户的。
但如果车辆确实被抵押或是保全,同时在买车的时候卖方有没有说明的,可以依据欺诈来撤销合同,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7)已抵押的车辆扩展资料:
如果车辆做了抵押登记的,车辆档案上面会有详细的抵押信息:主合同号,抵押合同号,抵押金额,抵押登记日期,抵押权人,解除日期,抵押标记,批准机关等等。
不仅抵押信息一栏有这些信息,另一栏“抵押标记”也会标明“已抵押”。
抵押登记信息中的“解除日期”如是有日期显示,说明这个抵押已经还清贷款而且申请了解押,“抵押标记”一栏会显示:未抵押。如果没有显示解押日期,说明这个抵押还存在,没有还完款或还完款却没有申请解押。
如果没有做抵押登记的车,哪么它抵押记录会显示:未查询到记录。这种车一般就是我们所说的全款带大本的车,是比较安全的。
但是不保证没有风险,因为车主有可能抵押了大本(没做抵押登记)或钥匙,装了GPS而借了别人钱,(平常说的“空放”。)
8、法院拍卖已抵押的车怎么处理
你好,来1、法院拍卖车辆的源,如果车辆有抵押,应当就拍卖价款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支付后有剩余的,才由普通债权人受偿。
2、法院拍卖有抵押的车辆的,对竞买人没有影响。只需要按照拍卖成交价格向法院支付拍卖款即可。
9、可以扣押已抵押的车辆吗?
1、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扣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车辆。
2、但法院扣押车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即法院在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需要先给付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剩余价款才由申请执行人享有。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