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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靠

发布时间:2020-08-04 17:15:19

1、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如何处罚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车辆停靠扩展资料:

不按规定停车、临时停车包括以下行为: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2、车辆报停和车辆报废有什么区别吗?

通俗些说
报废就是在指定按规定把车交铁了 一般是指车不能按规定上路了 一般也就是年限到了 或车的安全性能大不到要求了除了交通事故无修复价值了
报停 是指暂时申请停止运输了 可不交可由此办理保险中止(暂时停止)养路费

3、车辆正确停靠距离随道口不底于多少米?

我记得是50m,科三吗?

4、客运车辆停靠点和配客点的区别?

他的停靠点是指的是车和司机的一个休息的地方配客点的话就是都指的是顾客要上车的地方。

5、机动车辆停车规定是什么?

你好,问题已经收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秩序,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徐价费[2006]19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本地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形式
(一)政府定价
1、定价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
2、计费办法。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费收费办法,即机动车每停放8小时计费一次,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天(24小时,下同)计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费。停放时间超过30天的属于长期停车,超过部分减半收取停车费。货物看管费等另文制定。
3、车辆类型的划分。根据汽车核定的载客(货)量等指标,有关部门将汽车主要划分为蓝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蓝牌照(含蓝牌、黄牌照以外的其他牌照,下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摩托车划分为两轮和三轮两种类型。
4、收费标准。市区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5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次10元、两轮摩托车每辆每次0.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蓝牌照机动车每辆每天10元、黄牌照机动车每辆每天20元、两轮摩托车每天2元、三轮摩托车每天5元。
5、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除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还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应向车主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
(二)市场调节价
1、市场调节价范围。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内部配套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
2、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计费办法、车辆类型划分可以参照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有关规定。
三、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徐州市政府徐政发[2003]118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设立收费停车场或非机动车存车处,应征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四、在保证交通畅通和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沿街单位利用合法使用的场地设置临时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的停车服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1、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险检修、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搬家、送货的车辆;
2、其他收费停车场对即上即下、即停即走的车辆。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其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向车主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应该执行政府定价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和本通知抵触的,一律废止(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6、车辆停靠服务按照什么服务缴纳增值税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为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6)车辆停靠扩展资料:

缴纳增值税要求规定: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车辆报停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具体如何

1、申报条件:
一、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因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停驶;
二、购置车辆已满2个自然年以上;
三、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四、车辆未实行按年包干缴费养路费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
2、申报材料:
一、事故车辆凭事故证明、照片;
二、扣押封存车辆凭扣押封存证明;
三、自然灾害原因凭有关证明、照片。
3、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公管稽征所征费窗口受理,审核签署意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

8、禁止停车标志 禁止临时停车标志 是什么

9、汽车停车的位置和距离都有要求吗?

好不容易觅到一个空车位,车主都会争分夺秒般赶快停进去。然而停车也有学问,不仅要看停车的环境和位置,还有很多注意事项。

1.不宜把车停在低洼处

停车时看好位置,尽量不要停在地势较低的低洼处。要是在下雨天,一些排水系统不好的路段,水可能会积得很深,搞不好一场突如其来的大暴雨后,爱车就变成了“船”。

2.不宜选人少和暗处

如果需要在室外长时间停车或过夜,最好选择人多、密集的地方停车,如灯下、商店门前等允许停车的亮处。一般视野明亮且人来人往的地方,能有效降低车辆失窃或被撞的概率。夜间临时停车,一定要找开阔地,同时打开闪光警告灯和其他小灯,以防止后车在视线不好时发生追尾事故。

3.不宜停过道或他人固定车位上

室外停车时,要尽量停放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霸占过道和别人的停车位,不仅影响别人的通行,也会为自己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不免会有人因为愤怒而恶意破坏你的爱车,那就得不偿失了。

除此之外,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要停放私家车。

4.不宜停在阳台、窗口下

在住宅小区好不容易找到位置停好车后,结果一个烟头丢下来把车顶的漆面烫坏了。这就是停在高楼阳台或别人窗口下的“坏处”。这些地方正好在高楼堕物的“射程范围”之内,如果一不小心碰上刮风下雨落下个花盆什么的,后果就更惨了。除此之外,很多家庭的空调室外机就挂在窗台附近,夏天这些空调出水口滴落的空调水,一旦落在车漆上,就容易造成难以清洗的印子。

5.不宜太靠近别人的车

两车并排停时,一般两车如果间隔1.2米以上,那么即使车门开到最大也接触不到。如果没有办法停距离太远,那么都应在60厘米以内,保证别人进出车门都比较方便。否则,如果停得太靠近别人的车辆,您的爱车就非常容易被别人开车门时撞坏。在外停车时,尽量避免把车停在居中位置,因为左右都有车,别人开门不小心碰坏你车门的概率最大

6.停车场停车也要留神

把车停在停车场要注意索要发票,停车票是停车场与车主保管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引起纠纷时的一张重要凭据。此外,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在车上,尤其是车辆行驶证等重要证件。毕竟停车场作为临时保管车辆的地方,并不意味着100%安全

10、请问,汽车停多长时间才算违停

我国法律没有对停车时间进行规定,如果是在指定地点停车,停多久都不会被判定违章,如果是在规定禁止的地方停车,交警有权利使其驶离,如果车主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交警有权利将其拖走,并且罚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10)车辆停靠扩展资料:

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

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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