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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车辆

发布时间:2020-08-04 18:48:04

1、山东省交通厅有哪些下属单位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山东省地方海事局、山东省交通厅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交通厅京航运河续建工程建设办公室 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山东交通运输学校 山东省水运学校 山东省交通技术学院
山东省公路高级技工学校 山东省交通干部学校 山东省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
山东省交通厅幼儿园 山东省交通医院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山东省交通工会 山东省交通公安处 山东省济南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青岛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烟台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威海船舶检验局

2、山东省各地区车牌号的区分

山东各地区车牌号含义(代表) 一、地方牌照
济南A;青岛B U;淄博C 枣庄D 东营E 烟台F 潍坊G V 济宁H 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滨州M 德州N 聊城P 临沂Q 荷泽R 莱芜S 鲁0,在山东0字头为省直以及公安专段,公安牌照为鲁0加地市代码,省直为鲁0加全部数字牌照。如济南公安鲁 济南军区 壬*-*****
济部空军 午H-*****
北海舰队(青岛基地) 末F-*****
山东省军分区 壬G-1****
陆军26集团军 乙Q-***** 山东武警有内卫、消防、边防、警卫、黄金部队序列,交通、水电、森警山东没有,山东武警代码WJ14。
WJ14消——消防部队
WJ14边——边防部队
WJ14警——警卫部队
WJ14金——黄金十支队
没有汉字的是内卫部队,WJ14*****,其中00-19武警总队及直属队,20以后为各地市支队,93为省委保卫处。例WJ14 20001济南支队。 查询违章,请要通6561933—1然后输入身份证号码就OK了。
鲁警牌照规则:鲁*(地市代码)*(警种代码)***(编号)
如鲁AA001
第一个A济南,第二个A法院,001车号。
其中地市代码0的省直系统警车,警种代码数字的为公安、A法院、B检察院、C国安、D司法。公安中数字1为铁路公安、2为民航公安、9为交警。
如鲁01001警,济南铁路公安局,鲁A9009警,济南交警,特殊的是省交警总队车辆太多已经使用了8,如鲁08008警。五、警车 四、武警 三、军队 二、省直 0A0001,省直鲁0 12345。
鲁0 00***公安厅及厅属单位
鲁0 01***省委(001系列的别克在山东畅通无阻)
鲁0 02***省人大
鲁0 03***省政府
鲁0 04***省政协
鲁0 05***省纪委
鲁0 06***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0 07***省人民检察院
鲁0 08***省直机关管理局(部分为省国家安全厅)
鲁0 11***省财税系统(财政厅、国地税、工商)
鲁0 12***省政法系统(国家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
鲁0 13***省科技、科学系统(省科委、社会科学院)
鲁0 14***省农林系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鲁0 15***省文教卫系统(教育厅、体育局、卫生厅、文化厅、山东电视台)
鲁0 16***省水利电力系统(水利厅、黄河河务局、电力局、鲁能集团)
鲁0 17***省工业口(原工业口改革后的一些办公室)
鲁0 18***省交通口(交通厅及厅属机构、济南铁路局、山东民航)
鲁0 19***省金融口(省人民银行、审计厅、各商业银行山东省行)

3、请详细说明一下山东省车牌号字母代表的各地市。谢谢!

鲁A济南、鲁B青岛、鲁C淄博、鲁D枣庄、鲁E东营、鲁F烟台、鲁G潍坊、鲁H济宁、鲁J泰安、鲁K威海、鲁L日照、鲁M滨州、鲁N德州、鲁P聊城、鲁Q临沂、鲁R菏泽、鲁S莱芜、鲁U青岛、鲁Y烟台。

民用车牌为92式,自1994年7月开始全国使用。

车牌第一位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省级行政区,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比如。

车牌第二位是英文字母: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地级行政区,为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字母代码,一般按省级车管所以各地级行政区状况分划排名。

另在编排地级行政区英文字母代码时,跳过I和O,O往往被用作警车或机关单位。

(3)山东省车辆扩展资料:

临时牌照

汽车临时牌照是指汽车由于一些手续的办理,还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4、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山东省交通厅有什么区别?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就是山东省公安厅直属交通警察总队,只是挂交通局的牌子为副厅级直属公务员单位。山东省交通厅是正厅级事业单位,主管山东全省的海路、水路交通事宜。二者主要区别为职责范围不同,二者职责范围如下:
一、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职责:
1、拟订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2、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3指导公安机关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审批;
4、负责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核准;
5、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对按规定管理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指导全省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二、山东省交通厅主要职责:
1、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2、拟订全省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3、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4、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省辖内河水上交通管制、救助打捞、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防止污染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
5、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订全省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内河船闸、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6、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7、承担全省高速公路统一管理责任;负责全省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8、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9、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涉外运输的管理工作。
10、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交通战备工作,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管理和指导交通公安工作。
11、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

(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

(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

(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

(十六)拖拉机载人的。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七)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八)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十)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第二十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醉酒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在普通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六)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教育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机动车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机动车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机动车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为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二千元罚款。

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五)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予以罚款,但本标准没有明确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较大数额罚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山东省现在外省车辆可以上下高速吗?

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有些地方不是不允许下高速,只是要求必须是本地人或者有本地人员去接你才可以下高速。

7、山东省车牌号首字母分别代表哪个市?

山东省(鲁):鲁A 济南,鲁B 青岛,鲁C 淄博,鲁D 枣庄,鲁E 东营,鲁F 烟台,鲁G 潍坊,鲁H 济宁,鲁J 泰安,鲁K 威海,鲁L 日照,鲁M 莱芜,鲁N 德州,鲁P 聊城,鲁Q 临沂,鲁R 菏泽,鲁U 青岛开发区 ,鲁V 潍坊补增,鲁Y 烟台补增,鲁 O/W 省级机关。
根据《关于实施机动车省内异地检验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16日起全面启动机动车异地无委托检验工作,省内登记的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其他在用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可以选择在全省任一家具备条件的安检机构进行检验,并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需要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8、现在外地国四的车辆可以过户到山东吗

现在外地国四的车辆不能过户到山东。

根据《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也就是说现在外地国四的车不能过户登记到山东省。

(8)山东省车辆扩展资料: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等清洁运输量明显增加,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

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山东省将开展清洁柴油车行动,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方案》提出,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

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山东省还将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2019年年底前,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9、山东省个地的车牌代码字母都是什么啊?

山东省各地车牌代码字母如下表:

车牌号是标识车辆身份的号牌,车牌号对车的意义就像身份证号对人一样。例如车牌是山东省济南市的车子,鲁代表山东省,A代表济南市,鲁A就是济南市的车牌代码。

(9)山东省车辆扩展资料:

车牌号可以自己选择,除了前两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其他都可以自由选定。

现行民用车牌为92式,自1994年7月开始全国使用。

车牌第一位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省级行政区,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比如:北京就是京,上海就是沪,湖南就是湘,重庆就是渝,山东就是鲁,江西就是赣,福建就是闽.......;

车牌第二位是英文字母: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地级行政区,为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字母代码,一般按省级车管所以各地级行政区状况分划排名:(字母“A”为省会、首府或直辖市中心城区的代码,其后字母排名不分先后);

另在编排地级行政区英文字母代码时,跳过I和O,O往往被用作警车或机关单位。(军队、武警中的字母O等与此无关)

汽车临时牌照是指汽车由于一些手续的办理,还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办理临时号牌的时候,申领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以及其它有关证明(除介绍信存档外,其余退还给申领者),到车管所办理。

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经管理人员审查和对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临时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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