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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辆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15 01:49:03

1、关于危险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GBl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5、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6、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1)危险品运输车辆新规定扩展资料:

管理条例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 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 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危险品运输车,报废年限多久?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2)危险品运输车辆新规定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3、危险品运输车辆几年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2、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3、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3)危险品运输车辆新规定扩展资料

办理程序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牌有什么要求啊?

国家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2011)632号文件,从2012年9月1日起,对新出厂的危险品运输车上牌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主要车型:液化气运输车油车、化工车、粉粒物料运输车、奶罐车、加油车、运油车,化工液体运输车、液化气体运输车等及其半挂车.罐式汽车和挂车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半挂车.罐式类车和罐式半挂.除餐厨垃圾车以外的所有垃圾车、油车、化工车、厢式车、防爆车、冷藏车、液化气体运输车、搅拌车、平板运输车、自卸车及其半挂车。
技术要求:应该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所有货车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

5、危险品车辆停在路边违反什么规定

危险品车辆停在路边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危险品运输车车辆上牌有什么要求?

首先作为运输企业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要有《道路运输证》,鉴于化学品种类不同,所运输化学品必须与运输证所列范围一致。

7、国家禁止挂靠危险品车的法律法规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

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7)危险品运输车辆新规定扩展资料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应具备如下条件: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要有专用的停车区域;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合格;

车辆驾驶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等实质要件。

而这些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农用航空站完全不具备。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危险品运输车车辆上牌有什么要求

首先作为运输企业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要有《道路运输证》,鉴于化学品种类不同,所运输化学品必须与运输证所列范围一致。

9、危险品运输规定

危品运输车是一种货箱顶部不封闭,排气管前置并装有防火花装置,运送石油化工品、、鞭炮等危品的专用车辆。危险品运输车配备ABS系统装置实行运输过程全程监控。配备防撞条、防静电等设施安全可靠。

一、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专业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二、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三、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

 四、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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