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的停车费多少钱一天?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暂时保管在交警队里是不收取停车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扣留事故车辆的,依法扣留车辆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经通知逾期未取车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交警队事故车辆停车费扩展资料:
1.交警扣留事故车原因
在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中,交警一般都会扣留事故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事故扣车的时间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事故车辆的期限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保管事故车辆不超过30日。
一方当事人申请复核或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注意是这里说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3.没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能不能扣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事故车。
2、出了交通事故的车辆被拖到交警停车场,停车费怎么算
一、如果是社会化的停车场,不属于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则
1、按照当地发改委给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按照停车场自己定制的价格执行。
二、如果属于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应是免费停放事故车辆。
三、如果当地财政有条件负担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由财政统一支付。
请注意,条件是当地财政有能力负担的情况下,比如经济较发达的富裕地区。
3、车子出交通事故被扣交警队要多少钱一天啊?
车子出交通事故被扣交警队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用,但交警队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事故车辆,而当事人未按期领车产生的逾期未领取停车费需要由当事人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交警队事故车辆停车费扩展资料:
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同步实施。据了解,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1、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2、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3、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4、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4、交通事故后车被拖到事故大队停车场需要交停车费吗
交通事故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个人不需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交警队事故车辆停车费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一般交警队扣留机动车,停车费怎么收取?
交警队扣留机动车,是不能收取停车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交警队事故车辆停车费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6、车祸后,事故车辆放在交警中队的停车费双方怎样承担?
1、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措施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但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约定天价看管费由被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严重地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7、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处理完毕去车场取车时,要缴纳停车费用?
你好,1、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不用承担停车费,由交警部门承担;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8、交通事故停车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9、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需要交纳停车费么?
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不需要当事人或车辆所有权人交纳停车费。
车辆被暂扣,系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交警部门的该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如果被暂扣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警部门限期发还暂扣的车辆,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必然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