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运输公司(挂靠车辆)的会计业务怎么做
汽车运输公司(挂靠车辆)的会计业务做法:
账务处理
(1)
挂靠车辆过户到公司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每年计提车辆折旧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挂靠车辆退出公司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到治理费及代收代付养路费、车辆保险费和车船使用税等税费时,账务处理同上。
(2)
除按照上述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外,年末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表露如下信息:
主要挂靠车辆的车型、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挂靠车辆的保险购买情况和税费交纳情况;
每年收取的挂靠车辆治理费总额;
上述账务处理是否经过财税机关批准,等等。
拓展资料
会计的工作内容
1、每个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做记账凭证时一定要有财务(经理)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再做账),然后月末或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之所以月末登记是因为要通过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保证记录不出错),每发生一笔业务就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2、月末须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若是新办企业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或是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月末还要提取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
3、月末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编制两笔分录。第一笔分录: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第二笔分录: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
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则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然后做记账凭证,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虽与利润有关,但并不是亏损一定不交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是正数,如果是正数就要计算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所得税核算方法。
4、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是指总账科目上的最后一天上面所登记的数额)编制资产负债表。
根据总账或科目汇总表的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的发生额(发生额是指本月的发生额)编制利润表。
5、剩下是装订凭证‚写报表附注‚分析情况表之类的工作
2、汽车挂靠是怎么回事?
背景:货车每年都有几次二维维护和年审,很多司机一年都头都在外面忙活,没有时间回到当地二维或者年审,或者忙忘记年审二维的时间了,还有在二维和年审中出现各种小问题,自己难以解决,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批货运公司,具有营运资格,为以上客户排忧解难,绝大部分都在车辆上牌所在地为客户提供一系列方面的服务(上牌、二维、年审、转户、交相关费用等等)。提前是要挂靠在其公司名下(既发票要开其公司的名称),货运公司会跟你签协议,大体内容是,车辆所有权属于买主(因为发票开的是挂靠公司的名字),公司只起到服务作用,保险每年在挂靠公司买(或者是挂靠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指定的保险购买点),这种方式得到各地运管部门的提倡!原因:市面上的散户,集中到很多货运公司的名下,这样便于运管部门管理,同样以前的散户,也不能不交保险就上路了,或者保险过期,或者二维年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做了,因为有货运公司监督你,到期会给司机打电话通知,同样,交通事故挂靠公司拥有连带责任,如果每年出现几次重大交通事故,运管处会通知货运公司整顿(各个地方运管处管理不一样,或送或严)。挂靠和托管的区别:托管就是发票不以托管公司的名称开,没有连带责任,剩下服务内容一样,但是和自己没有连带责任,有可能管理不到位。但是自己比较有主动权,因为发票名称是自己的名字。
优点:节省时间,方便快捷
缺点:货运公司层次不齐,没有一个规范的行业法规,服务质量也良莠不齐,主要靠货运公司自律,费用也不等,也有可能出现霸王条款,甚至有些地方运管处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禁止上个人货运牌照,必须挂靠公司或者出台不成文的规定,像办个人营运证需交保证金等).
补充:就是担保公司指定挂靠公司啊,上面不是说了么?挂靠公司良莠不齐,所以担保公司给你指定挂靠公司!给你打个比方:我现在要买车,但是出不起全款,找人借钱,结果找到你了,现在你说,可以借钱给我,但是我必须挂靠在你朋友的公司名下(挂靠公司),懂了么?原因:你每月都要还款,万一你跑了找你太麻烦了(打个比方),但是你是挂在担保公司的名下(他们关系熟,有协议),只要你不还钱,担保公司就可以通过挂靠公司,不让你转户,只要挂靠公司不盖章(因为发票是挂靠公司的名字)!现在如果有很多人来借钱,如果每个借钱的人都有点信用问题,那就麻烦了,所以统统安排到指定的挂靠公司,管理方便啊,这样就有可能出现问题了,那就是霸王条款等。自己注意事先把该说的都说了,免得以后出问题哦。你这种情况担保公司会帮你安排好的,到时候上牌办营运证也会有挂靠公司来人的(要盖公章啊),每年收多少挂靠费,二维,年审怎么搞,还有挂靠合同,挂靠公司会在合同中体现,也会口头跟你陈述的(正规的挂靠公司),利弊就是和上面一样,本质还是我上面说的。
3、车辆挂靠,什么意思
基本上说的是营运车或者货车,就是要找个公司,加入他们,让他们给你做担保,差不多这个意思。
4、汽车挂靠和公司挂牌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挂靠主要指的是一些个体的大货车,他们货源少,信息少,业务不稳定,要挂在物流公司,大家抱团作战,信息共享,统一调配,可以降低空驶率。公司挂牌,指的是公司取得所有手续以后,正式开办业务,一般这时在门口挂上牌子,客户,朋友会给你祝贺,送来花篮等等,有一个仪式,这叫做挂牌。
2、风险不同
汽车要挂靠物流公司,要签定挂靠合同,汽车的牌照要用公司的名字,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也要用公司的名字,车辆登记证要放在公司保管。挂靠的风险比较大。
(4)车辆挂靠扩展资料:
运营定义
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
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经营特点
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5、车辆挂靠合法吗?
车辆挂靠公司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只能说是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车辆挂靠协议
"车辆挂靠"指的是个人购买运营车辆后,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这时,购买运营车辆的车主需要找一家运输公司,将行驶证让的名字登记为公司名称,这个过程就是“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协议”主要内容是:由车主和车辆挂靠公司签署的“车辆挂靠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约定在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以下为车辆挂靠协议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挂靠协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购置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出资购置的 车辆,车型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牌号为 ,挂靠在甲方从事运输业务。汽车挂靠协议合同期限为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至车辆从甲方公司名下过户出去为止。
二、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挂靠车辆上牌落户、年检、保险及营运证办理等相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私自办理车辆营运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车辆挂靠的管理费 元/年,每年交纳一次,于每年的 月 日前缴纳。挂靠期内因乙方原因解除挂靠关系的,管理费用不退回。
三、甲乙双方办理挂靠手续,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交 元/部车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如无违约,保证金于汽车挂靠协议合同解除时返还给乙方。
四、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其中车辆损失险应按车辆价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投保不低于100万元的保险金额,车上责任险应投保不低于30万元的保险金额。乙方应将上述保险费用于原保险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办理续保手续。但汽车挂靠协议合同起始月乙方应于签订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当日交纳全部保险费用。
五、挂靠期间,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变更,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车辆对外提供抵押,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办理。
六、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汽车挂靠协议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请求下协助乙方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以上事故、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乙方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甲方制定的安全运输等企业管理制度。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严禁乙方雇用证件不全、技能不良的驾驶员,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及酒后驾驶,造成不安全因素,否则甲方有权将其停驶,强制性保养、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和停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所聘人员与甲方无劳动、劳务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关系,乙方自行管理其相关工作人员,若由乙方工作人员引起甲方企业信誉、财产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保险费、办理营运手续费及相关费等费用时,甲方有权停发停办乙方车辆相关的营运手续及证件,有权收取每天1% 的违约金。乙方超过缴费期限一个月不缴交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扣押保证金和留置乙方车辆,并有权对留置车辆进行拍卖,以所得款项和保证金偿还乙方对甲方的欠款、申请注销车辆、办理相关证件等费用,并可解除汽车挂靠协议合同。
2、甲方如不能按时为乙方办理各种营运手续、保险手续时,乙方有权督促其办理。甲方拒绝为乙方办理各种营运手续、保险手续时,乙方可以解除汽车挂靠协议合同。
3、挂靠期间,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变更、抵押,应支付甲方每部车人民币一万元的违约金。
八、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汽车挂靠协议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上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7、如何解除车辆挂靠协议
解除车辆挂靠协议的方法有二个:
1、由双方协议解除挂靠关系。
2、挂靠单方通知被挂靠方解除挂靠。在这种情况下,挂靠方应该要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拓展资料:
车辆挂靠协议的解除:
1、根据《车辆挂靠协议合同法》第94、96条规定,特通知解除以下车辆所有人与我公司的挂靠关系。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同意解除挂靠关系。
2、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3、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8、挂靠车辆要怎么做账?
(1)挂靠车辆过户到公司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每年计提车辆折旧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借记“其他应付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治理费及代收代付养路费、车辆保险费和车船使用税等税费时,账务处理同上。
(2)除按照上述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外,年末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表露如下信息:主要挂靠车辆的车型、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挂靠车辆的保险购买情况和税费交纳情况;每年收取的挂靠车辆治理费总额;上述账务处理是否经过财税机关批准,等等。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磨损,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减少,这种价值的减少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少,就应该把这种价值的减少计算出来(即计提折旧),并在账户中予以记录。
减少同时引起费用的增加,所以,从理论上讲,计提折旧时,应该根据使用该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折旧费用,采用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9、车辆挂靠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道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身份证。
4、行驶证。
5、登记证书。
6、公章。
7、车相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明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车辆挂靠经营特点
(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10、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
(10)车辆挂靠扩展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
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3、挂靠经营模式是政府主导、提倡的一种运营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从1995年运输部的全国会议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但又过宽泛,而且相互不统一,因此才会有各省(市)区高级法院各不相同的规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实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各不相同的责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双务合同关系,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尽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赔偿。
从这一合同角度讲,被挂靠单位也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未尽到合同义务,则对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