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被撞后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机动车被撞后的处理流程是什么具体如下:
事故发生点为高速公路时,不要停留,不要下车,驶入紧急停车带或安全地带(若车已无法驶离,则在注意后方安全的情况下迅速离车,跑入紧急停车带或安全地带),然后报警报保险。
事故发生点为市区普通公路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打开双闪,下车查看事故情况。
根据车损情况、个人情况、双方沟通结果决定是否私了,私了则或者给钱或者拿钱,然后双方各自走人,不私了则:
A.对方逃逸。
1)记住对方车牌号码,报警告逃逸。
2)交警查对方车牌资料。
3)若对方为套牌、假牌、报废车等情况,则
a)报保险,报单方事故,保险赔付70%。
b)做现场,然后报保险。
4)若能找到对方,则报保险,交由交警和保险公司正常处理。
B.无人身事故,且双方对事故责任取得一致并且事故轻微,则走快处快赔。
1)双方驾车驶离到不阻碍交通的地点,不能驶离则打开双闪,放警示牌。
2)有条件的情况下拍摄车损情况,不拍也可,双方签署快处快赔单,主要确认责任方(无快处快赔单可简单写下事故形态,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给无责方),若对方全责则尽可能扣下对方的行驶证或者驾驶证。
3)约好时间到快处快赔处理点交由保险查勘、定损(之前未签署快处快赔单,则此时签署)。
4)致电4S描述车损情况,让他们大致估计定损额,若与保险定损结果相差太大则让保险和4S进行沟通。
5)若我方全责则
a)让对方尽快修车拿发票给你,或者对方修完车我方去买单拿发票、拿对方交强险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b)去自己的4S或者修理厂修理。
c)拿齐对方修车发票、对方交强险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快处快赔单和我方保险所需资料让4S代理索赔或者找保险公司报销。
6)若对方全责则。
a)请自己保险公司的人过来,并且请他们协助定损,请他们帮忙核实对方的现场勘察记录。
b)可能的情况下,扣下对方的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等车修完再还给他。
c)修好后若对方不付款,再报交警,再不行告诉对方准备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扣车。还有,不处理完,交警会有记录,年审过不了。
4.无人身事故,但双方对事故责任无法取得一致或事故较重。
1)打开双闪,放警示牌。
2)报警,交警到后要交警现场开出事故认定单,双方签字。
3)根据事故认定单和个人情况,再次协商私了事宜。
a)若事故重大,不建议私了。
b)若我方全责,且时间充裕,则不用私了。
c)若对方全责,且我方无法判定大概车损金额,则不要私了。
4)仍无法达成私了则报保险。
5)等保险来查勘、定损。
6)致电4S描述车损情况,让他们大致估计定损额,若与保险定损结果相差太大则让保险和4S进行沟通。
7)若我方全责则。
a)让对方尽快修车拿发票给你,或者对方修完车我方去买单拿发票、拿对方交强险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b)去自己的4S或者修理厂修理。
c)拿齐对方修车发票、对方交强险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认定单和我方保险所需资料让4S代理索赔或者找保险公司报销。
8)若对方全责则。
a)请自己保险公司的人过来,并且请他们协助定损,请他们帮忙核实对方的现场勘察记录
b)可能的情况下,扣下对方的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等车修完再还给他。
c)修好后若对方不付款,再报交警,再不行告诉对方准备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扣车。还有,不处理完,交警会有记录,年审过不了。
D.有人身事故,则事故情况一般都较为严重,未处理过此类事故,请记住要先拨打120救人,然后拨打110报警,再参照无人身事故的情况进行处理。
2、车辆被撞折损对方需要陪吗
目前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暂时还不支持车辆折旧费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车辆被撞,对方全责,如何处理?
1、建议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2、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
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4、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5、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
6、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4、车被撞了打什么电话
交通事故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可以拨打122或110报警电话。
拨打122或110时,必须准确报出事故发生的地点及人员、车辆伤损情况。
双方认为可以自行解决的事故,应把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其他事故,需变动现场的,必须标明事故现场位置,把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遇到交通事故逃逸车辆,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如没看清肇事车辆车牌号,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等主要特征。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求助电话,中国现在有些地区急救电话也可打999(如北京)同时不要破坏现场和随意移动伤员。
(4)车辆被撞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事项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5、车辆在停车场被撞如何理赔
具体情况如下:
1.
收费性停车场,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
2.
不收费的停车场,需报警,经保险公司勘察后,按照正常理赔手续办理理赔;
3.
车辆被撞后,无法确定责任人的非收费停车场,这个就需要保险公司经过勘察后,由于存在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直接经济损失。
6、车辆停在路边被撞谁是全责
车辆停在路边被撞的,如果停车没有影响地其他车辆出行的,停车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有影响的,一般要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车辆被撞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