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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发布时间:2020-09-22 15:16:14

1、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 检验呢?

以下情况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检验: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为:

1、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2、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3、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5、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6、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8、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参考资料:

网络-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

2、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从什么时候开始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从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2)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交通事故的车辆鉴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鉴定分类如下
:1、 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2、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3、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6 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7 车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8 指纹鉴定
主要解决机动车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9微量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4、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方法

交通事故车鉴别方法有:
1、 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2、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3、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6 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7 车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8 指纹鉴定
主要解决机动车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9微量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5、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要对车辆鉴定

1、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检验、鉴定;
2、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6、怎样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车辆索赔需要哪些证据

近几年交通事故频发,恶性交通事故在多地都有报道。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能协商一致解决最好,协商不成的,就需要诉诸于法律。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起诉索赔需哪些材料呢?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一下:因交通事故想要起诉的,除了起诉状之外,还需要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的证据;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如果没有做伤残鉴定的,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案,由交通警察对肇事者及肇事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保存好自己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果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注意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7、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检验、鉴定;
2、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8、交通事故车辆如何鉴定

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大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心直接交费,找当日值日班工程师检车。
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行鉴定的,大队领导审批后费用后期处理。
3、领取鉴定报告书必须由办案人亲自到技术科领取,不许拟派、委托他人。遇有节假日,鉴定时限顺延。对面需复检的事故,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书,办案民警签字,报请事故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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