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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3 13:14:50

1、《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是法律法规吗

地方性法规。

2、公司车辆管理的办法?

根据《车辆管理制度》表明:

第十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第十九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扩展资料:

公司车辆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3、公务用车、用房相关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办法》明确,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同时近日也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指出,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

《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希望能够得到贯彻实施。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急要

这个是保密文件,我要是发给你就违反《保密法》了……

5、适合小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总经理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各部门公务用车需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派车。各部门的专车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2、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非公司人员用车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4、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送和人员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派用。公司员工个人用车或兄弟单位和个人借车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5、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6、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季度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   

二、车辆维修

7、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每辆车每周使用洗车卡清洗车辆一次。日常车辆清洁由司机负责。 

8、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车辆修理一般在定点修理厂进行。    

10、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11、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过大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12、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车辆油耗 

13、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  年平均   L/100km 

14、车辆用油统一购买,凭票(卡)加油。车辆加油必须是油票(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15、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驾驶员每月1号将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填报给办公室备查,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每月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票(卡)、油、里程应基本相符。   

四、奖惩 

16、下列情况下发生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1)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者;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车内贵重物品和现金等被盗。 

17、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18、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19、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受损有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20、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21、在任职期间认真工作,无违纪违规行为,能积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表现出色,安全行车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奖励。

(5)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扩展资料:

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6、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以四川省为例,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或更新一般公务用车, 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其编制及购车资金来源、 拟购车辆标准等情况, 出具同意购置或更新批文, 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依据批文办理资金支付和车辆采购等事项。

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参与社会经营活动和出租。单位职工因私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辆使用费。

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换用、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车辆运行的相关费用。

(6)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扩展资料:

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到定点企业维修、加油、保险,才能报销由财政部门支付的相关费用。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公务车辆费用使用情况和定点维修、加油、保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加强车勤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党政机关形象。

7、行政事业单位对公务车管理办法有哪些文件?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一般公务越野车,必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从严控制。
二、配备数量及编制管理
(一)省部级领导干部使用越野车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级部门原则上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可配备1辆;区县(自治县)市管单位确需配备越野车的,每个单位原则上可配备1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配备1辆。
(三)一般公务越野车原则上纳入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三、配备标准
(一)厅(局)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3.0(含)以下、车价控制在40万元以内。
(二)处级以下(含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含)以下、车价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须配备国产越野车,确因特殊公务需要配备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按规定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审批程序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须按规定纳入年度需求计划。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配备标准、用车编制、经费预算等因素,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越野车选用型目录,制定统配计划方案,经市财政、纪检监察部门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部门实施政府采购。
(二)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越野车审批制度,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五、管理使用
行政单位配备越野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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