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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23 23:46:26

1、请问失业人员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制度怎么写?

1、建立失业人员情况登记档案。2、定期走访(每月或每季度),了解对象对就业方面的各种要求,建议,询问有关情况。3、及时推荐、介绍工作就业岗位,安排与用人单位见面试用。4、组织对对象的文化知识学习和技术培训。5、对试用期间和录用期间前期的回访和信息反馈。等等

2、公司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内部生产、运输、吊装、办公设备的管理,正确、安全地使用和维护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是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生产工艺要求制定,用以指导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的制度。公司各部门都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使用规程和维护规程。

(二) 规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条 各部门首先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原则,正确划分设备类型,并按照设备在生产、运营中的地位、结构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维护难度,将设备划分为:重要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三个级别,以便于规程的编制和设备的分级管理。
第四条 凡是安装在用设备,必须做到台台都有完整的使用、维护规程。
第五条 对新投产的设备,技术装备部应在在设备投产前30天制订出使用、维护规程,并下发执行。
第六条 当生产准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在改变工艺前10天,技术装备部应根据设备新的使用、维护要求对原有规程进行修改,以保证规程的有效性。
第七条 岗位在执行规程中,发现规程内容不完善或有缺陷时,要逐级及时反映。规程管理专业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对规程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
第八条 新编写或修改后的规程,都要按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当设备发生严重缺陷,又不能立即停产修复时,必须制定可靠的措施和临时性使用、维护规程,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缺陷消除后临时规程作废。

(三) 规程的内容
第十条 设备使用规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1、设备技术性能和允许的极限参数,如最大负荷、压力、温度、转速、电压、电流等;
2、设备交接使用的规定,两班或三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润滑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3、操作设备的步骤,包括操作前的准备工作和操作顺序;
4、紧急情况处理的规定;
5、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本机,任何人不随意拆掉或放宽安全保护装置等;
6、设备运行中故障查询及排除。
第十一条 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的内容:
1、设备传动示意图、液压原理图、气动原理图、蒸汽原理图、电气原理图主要零部件图;
2、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
3、定时清扫的规定;
4、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检查要求,包括路线、部位、内容、标准状况参数、周期(时间)、检查人等;
5、运行中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
6、设备主要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7、安全注意事项。

(四) 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要由主管技术装备部的副总经理布置贯彻执行设备使用、维护规程。规程要发入到有关专业、岗位操作人员以及维修人员手里,并做到人不离岗。
第十三条 生产部门要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设备专业人员要向操作人员进行规程内容的讲解和学习辅导。
第十四条 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公司组织的规程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部门每月都要组织班组学习规程,车间主管及设备管理人员,每年要对生产班组规程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抽查情况纳入考核。

(五) 设备技术状况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所有设备按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分为完好设备和非完好设备,并分别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生产设备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状况指标,即考核设备的综合完好率。专业部门要分别制订出年、季、月度设备综合完好率指标,并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岗位。

(六) 设备润滑管理
第十八条 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部门设专职润滑员负责设备润滑工作。
2、每台设备都必须制订完善的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并认真执行。
3、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设备用油三清洁(油桶、油具、加油点),保证润滑油(脂)的清洁和油路畅通,防止堵塞。
4、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要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5、润滑专业人员要做好设备润滑新技术推广和油品更新换代工作。
6、认真做到废油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润滑“五定”图表的制订、执行和修改
1、各部门的生产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必须逐台制订,并和使用维护规程同时发至岗位。
2、设备润滑“五定”图表的内容是:
(1)定点: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
(2)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
(3)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
(4)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5)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3、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设备润滑“五定”图表规定,并做好支行记录。
4、润滑专业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润滑“五定”图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各部位润滑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条 润滑油脂的分析化验管理
设备运转过程中,由于受到机件本身及外界灰尘、水分、温度等因素的影响,易使润滑油脂变质,为保证润滑油的质量,需定期进行过滤分析的化验工作,对不同设备规定不同的取样化验时间。经化验后的油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时,要及时更换润滑油脂。
第二十一条 设备润滑新技术的应用与油品更新管理
1、各部门对生产设备润滑油跑、冒、漏情况,要组织研究攻关,逐步解决。
2、油品的更新换代要列入公司年度设备工作计划中,并经过试验,保证安全方可加以实施。油品更新前必须对油具、油箱、管路进行清洗。

(七) 设备缺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日志中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每天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安排处理每项缺陷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八)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牢牢掌握住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
各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检查点)、内容(检查什么)、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允许的值),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个检查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季、年检查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巡检保证体系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检查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承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各部门都要根据设备的多少和复杂程度,确定设置专职巡检工员的人数和人选,专职巡检员负责承包重要的检查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第二十九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值班主任,由值班主任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员。
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处理外,要将信息向专职巡检员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专职巡检员除完成承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并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向技术装备部汇报。
技术装备部应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账,输入计算机外,要进一步检查落实,以便于综合管理。
第三十条 动态资料的应用
巡检员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立即处理的,由值班主任即刻组织处理;本班无能力处理的,由技术装备部确定解决方案。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研究,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或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设备或部位;
4、存在不安全隐患(人身及设备安全),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设备或部位。
第三十二条 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本公司技术装备部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
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做出评价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3、房屋维修养护档案动态管理制度是什么

简单讲房屋维修动态管理制度,就是对辖区房屋维修状况进行档案式(包括电子档案)跟踪监控管理的一项制度。

4、求:运输公司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器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呵呵,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我记得在日本公司比较流行。也就是一个小黑盒子,里面装了平衡仪、速度传感器、卫星定位仪、gprs通信设备等。安装只要用一个磁铁吸盘贴在车顶上就行了。需要有一根线连到车内的电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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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新规定

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5)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扩展资料:

戒毒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6、2017吸毒动态管控法规

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6)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扩展资料:

吸毒史动态管控就是对有吸毒历史的人进行的一种后期的监控,时间一般是3年。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吸毒怎么处罚,

1、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属于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法院判决。

强制戒毒,不属于处罚,属于强制措施。

目的是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教育。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动员吸毒者自愿戒毒,动员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决定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时间为两个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3、劳动教养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强制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大城市中无正当职业的人员,主要是妓女、赌徒、小偷、流氓、算卦的、卖假药的、碰磁的、流浪人员,被单位开除公职的人员。

这些人没有谋生的技能,有可能走向犯罪,但是没有犯罪。政府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学会劳动技能后由政府安排他们就业。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治安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国际社会一直谴责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法学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争议也很大。

我国正在努力减少劳动教养的措施,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还不能取消。

劳动教养制度保留至今,现在关押的主要是屡教不改的吸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小偷小摸和痴迷邪教分子。劳动教养机构不是监狱,政府要求把劳动教养所建成校园式、花园式的人才培养基地。

劳动教养不由法院判决,也不由公安机关裁决,大城市政府设立专门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问题。

4、行政拘留和强制措施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可能造成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采取劳动教养措施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约束了政府不得滥用治安处罚和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也很少遇到吸毒人员起诉公安局和政府的。

5、对吸毒人员采取治安处罚和强制措施,是为何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员家属的要求。

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查出吸毒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或者有引诱、欺骗、强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则要按照《刑法》相关条文处以刑罚。

因此,吸毒并不是犯罪,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吸毒是违法行为,对于吸毒者公安机关是可以处15日以下的拘留的,还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7、医院动态管理制度

各种制度原则上都不应当是固定的,只要执行就可能要修改和补充。因此为了使制度不断完善,就要制定落实和检查规定,这就是使制度动态管理的唯一手段。

8、乡镇卫生院一体化动态管理制度

附表1: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考核指标与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基本医疗服务
(28分) 服务质量
(6分) 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处方质量、病历质量、护理文书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和病案管理符合要求。 处方书写合格率达到100%,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95%。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未发生院内感染事故。未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赔偿控制在一定额度内。 1、通过询问查看,无门诊病历扣0.5分,无门诊观察记录扣0.5分。无院内处方权授予的文件、缺药房签名字样的各扣0.3分;
2、抽查100张处方,是否项目齐全,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书写规范,每低5个百分点扣0.2分,无处方评价统计资料及分析扣0.5分。
3、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每降低5%扣0.5分。
4、住院病历书写符合规范,甲级病历>80%,杜绝丙级病历。甲级病历每低5个百分点扣0.5分,使用外院的病历用纸和表格的扣1分,丙级病历每例扣1分。
5、无院感组织扣0.5分,无定期综合评比检查及统计分析的整改意见者扣0.5分,考核结果无处理意见的扣0.5分。
6、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无预案及措施者扣1分,有措施未实行扣0.5分,有差错未登记或未上报扣0.5分,未及时妥善处理而发生上访者扣1分,性质未定、责任人未定、处罚措施未落实者分别扣0.5分;无医患沟通处理记录扣0.5分。发生医疗事故每起扣2分,发生B超性别鉴定的扣6分。
服务数量(6分) 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住院床日数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 分别计算前三年乡镇卫生院前述考核指标的平均值,适当考虑合理增长要素,确定当年考核的基准数据。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增减幅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住院床日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有所下降或维持较低天数。 以本单位前三年平均值为基数,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门诊观察人次、辅助检查人次、 出院病人数,达平均值90%以上各得1分,每降低2%各扣0.5分;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每延长1天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医疗费用
(6分) 住院和门诊费用 与上年相比,次均住院和门诊费用的增长幅度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单病种限(额)付费的病种数逐年增加。 以当地同级同类医疗单位平均水平为基数,次均门急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每升高2%分别扣0.1分,直至扣完。开展单病种限(额)付费,且病种数逐年增加(2分),未开展或病种数未增加分别扣1分。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10分)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药房建设。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按照规定配备基本药物。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所有药品执行零差率销售。 1、配备和使用药物,过渡期至六月底压缩至500种,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每少一个百分点倒扣1分。
2、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2.5分)
①药架药品码放不整齐,地面不整洁扣0.5分
②药房温度、湿度不达要求扣0.5分
③药品不明码标价扣0.5分
④过期药品上架扣0.5分
⑤霉变、假劣药品上架扣0.5分
3、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 (2.5分)。未按规定超过《处方管理办法》要求一次扣2.5分
4、所有药品执行零差率销售 ,未执行零差率销售,每个品规倒扣5分。
5、执行省《采购目录》和网上采购药品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每个品规倒扣5分。
公共卫生服务
(25分)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
(3分)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管理 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的常住人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建档率每低5%扣1分;合格率每低5%扣1分;使用率每低5%扣1分;真实率每低5%扣1分。
健康教育
(2分) 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的提供情况、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积极推广参与式健康教育方法,通过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知识讲座、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方式向农民传授健康素养、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2009年达50%。 开展健康教育6次/年,低于3次扣1分,低于2次扣2分。
免疫规划
(3分) 国家免疫规划的执行及其管理情况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建设和运行管理,为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及时发现、报告并协助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反应。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五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新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指定范围和人群的接种率达80%以上。冷链运转和温度记录正常。 接种门诊设置不规范扣1分;接种率每低1%扣0.2分;冷链管理不规范扣0.5分;接种一类疫苗违规收费,扣3分。
传染病防治(2分)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及处理情况 保障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发现、登记、报告辖区内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率、及时率、准确率均达95%以上。配合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1、制度齐全(报告管理制度、登记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齐全)1分;缺少一项制度或未执行扣0.5分。
2、报告率、准确率、及时率达95% ;每低1%扣0.5分。
妇幼保健
(3分) 孕产妇、儿童保健的开展情况 建立孕产妇、0—3岁儿童保健手册,规范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工作,2011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70%以上、儿童保健覆盖率达60%以上。规范报送妇幼卫生信息。 1、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70%得1分,下降5%,扣0.2分,保健册规范填写缺一项扣0.1分,保健服务内容与服务卷一致0.5分,缺一项扣0.1分。
2、儿童保健覆盖率达60%得1分,缺一项扣0.1分,保健服务内容与服务券一致0.5分,缺一项扣0.1分。
3、规范及时报送信息得1分,漏报1例死亡孕产妇扣0.5分,漏报1例活产扣0.1分,漏报1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扣0.1分,出现逻辑错误扣0.1分。
老年人保健(2分) 老年人健康检查、健康登记管理情况 定期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并向老年人提供自我保健、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老年人的健康登记管理率2011年达50%以上。 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40%得2分,低于30%得1分,未建档则扣2分。
慢性病管理(3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防治及管理情况 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指导村卫生室人员定期开展随访,询问病情,并对用药、饮食等进行健康指导。到2011年两类人群的登记管理率达50%以上。 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对登记的高血压、糖尿病人定期随访,登记管理率达40%得3分,低于30%扣1分,低于20%扣2分,未登记管理不得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2分)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随访、康复指导及登记管理情况 对辖区内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完成任务分解数的95%以上。 辖区内完成任务率95%以上得2分,完成85%得1分,完成85%以下扣2分。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分)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按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工作。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完成1分,100%得1分,下降5%扣0.2分;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口服率达80%得1分,下降10%扣0.1分。
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3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管理等 有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指导与管理工作。 应急无组织扣1分,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指导与监督管理频次每少1次扣1分,无记录扣1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2分) 新农合政策宣传
(4分) 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 无新农合专题宣传栏目扣1分;未公布就诊报销流程扣1分;未公示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的扣1分。
新农合监督
(4分) 公示参合农民补偿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投诉率为0,被举报发生套取资金且被查实的事例为0。 未及时公示参合补偿情况和投诉电话扣1分;发生套取资金被查实扣4分。
新农合服务
(4分) 开展即时结报,识别住院者参合身份,及时、准确、全面上传医疗服务信息。 上传结报信息不及时扣2分。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0分) 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情况(5分) 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实现标准化建设。 村卫生室建设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扣2分;民生工程年度建设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扣3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管理情况(5分) 按照省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 五统一管理不规范扣2分,缺一项管理 扣1分。
人事财务管理
(8分) 人员配备情况(4分) 人员岗位设置合理,配备到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 人员按每床1.2—1.4人定员;其中预防保健人员占20—40%。发现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上述工作的有1人扣1分,直至扣完。
财务管理、分配制度建立执行情况(4分)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核算符合规定。内部分配机制体现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绩效,落实岗位绩效工资制。 1、未建立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扣1分,有制度未上墙公示扣0.5分。共1分。
2、未执行本单位财务制度一项扣0.1分,直至扣完。共1分。
3、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会计人员,未达要求,扣1 分。共1分。
4、会计账簿设置不齐全,缺一项扣0.5分,未按规定编制会计凭证扣0.5分,直至扣完。共1分。
5、单位绩效考核无文字材料,未落实岗位绩效工资制扣1分,缺一项扣0.5分。共1分。
6、绩效考核方案无服务质量,无服务数量(医疗统计相关数据),无岗位责任,无绩效成果缺一项扣0.25分,直至扣完。共1分。
7、药款上缴支付情况。
院内环境与管理
(10分) 院容院貌,管理制度
(10分) 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后勤、进修和培训等制度。乡镇卫生院冠名规范,标识明显,院容院貌干净整洁;工作环境及病员休息环境干净舒适,健康宣传标语、专栏醒目规范,医务人员精神饱满,服务态度和蔼。 查院内有空荒地,有卫生死角,院容院貌不整洁扣3分。室内地面干净整洁,无烟头、纸屑,无痰迹、厕所清洁卫生无异味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群众评价与监督
(10分) 医患沟通情况,群众满意率(10分) 院内设有群众意见箱,定期召开病人及群众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有群众及病人评价结果,群众满意率(抽取不少于10名)80%以上 查服务公示制度、公开员工身份、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承诺规定、公开查询费用、公开监督电话上墙,查便民服务措施设置,缺一项扣0.5分;开展“让病人选择医生”、“选择医护小组”、“诚信、平安医院” 未开展扣1分;“基层站所”活动中群众评议满意度达不到80%以上扣3分。

附表2:

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考核指标与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公共卫生
服务
(40分) 传染病的防控
(7分) 传染病防控信息传达、防控药物的发放及使用指导开展情况。 及时收集、传达预防接种信息;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按要求发放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控药物,并防控药物的使用指导、监督工作。 1、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情况符合卫生服务要求得3分;
2、报告率和及时率达95%,每漏报1例扣1分,迟报1例扣1分;
3、截留传染病人,导致疫情扩散和蔓延的扣7分。
孕产妇、儿童保健(7分) 孕产妇、儿童保健工作实施情况 做好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的政策宣传、药物发放、使用指导工作,做好孕产妇的产后访视、母乳喂养指导等工作,参与 0—3岁儿童保健工作。做好本次妇幼卫生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有叶酸宣传材料得1分,叶酸发放率达80%得2分,下降5%扣0.2分,产后访视、母乳喂养指导1分,看记录本、电话抽查5人,参与0—3岁儿童保健工作1分,查报表宣传动员0—3岁儿童定期体检,规范及时报送信息得1分,不规范、不及时酌情扣分。
健康教育(7分) 健康教育服务提供情况 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刊登健康素养、疾病防治、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不少于6次;及时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及时发放宣传资料,发现1次未及时发放的扣2分;及时开展健康教育1年6次,少1次扣1分。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7分)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及更新情况 宣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意义,及时、准确、全面收集自愿建档农村居民的基本情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信息,按照国家规范建立、更新健康档案。 建档率每低5%扣1分;未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扣2分。
慢性病防治(6分) 高血压、糖尿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35岁以上居民每年首诊测血压。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定期随访,询问病情,并对用药、饮食等进行健康指导。 按照规定进行血压测量,并及时上报报表,发现血压未测的,每1人扣1分,直至6分扣完为止。
老年人保健(6分) 老年人保健基本工作开展情况 全面收集所在村老年人人口信息,并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认真做好健康危险因素的调查及评估,健康指导、健康管理随访等工作。 全面收集老年人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缺1人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基本医疗(25分) 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10分) 做到门诊病人有登记,用药开处方,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通过询问查看,门诊日志内容登记不全的扣2分,无门诊观察记录扣2分;抽查100张处方,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书写符合处方管理规范,每低5个百分点扣0.5分。发生医疗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合理用药,不滥用抗菌素、激素。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执行零差率销售。(15分) 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执行零差率销售。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 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每超10%扣3分。药房未达到规范验收扣5分。未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价销售的一票否决。
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20分) 参与新农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15分) 积极参与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发动、筹资、门诊报销;认真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积极支持、参加一体化管理。 无新农合专题宣传栏目扣1分;未公布就诊报销流程扣1分;未公示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的扣1分。未及时公示参合补偿情况和处理投诉扣2分;发生套取资金被查实一票否决。上传结报信息不及时扣2分。
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五统一”管理不规范的扣3分。
参与业务培训(3分) 按时参加省及市、县以及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 未参加培训每少1人扣1-3分。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分) 同左 未完成指令性任务扣2分。拒绝执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一票否决。
群众满意度
(15分) 就医环境、服务态度、对患者关心、解决问题的能力
(15分) 群众满意率(不少于10名)80%以上。 居民满意度应达80%以上,每降低1%扣2分。

附表3: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考核指标与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基本医疗服务
(35分) 服务质量
(10分) 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门诊处方使用合格率、次均门诊费用、平均住院费用、院内感染控制、医疗事故发生数 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达到100%;次均门诊费用不超过50元;平均住院费用不超过2800元;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立、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医疗事故。 1、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不超过20%,每超1%扣0.1分,直至扣完 ;(1分)
2、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达到100%,每1张不合格扣0.1分,直至扣完;(1分)
3、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不超过50元,每超2元扣0.1分,直至扣完;(1分)
4、平均住院费用不超过2800元,每超100元扣0.1分,直至扣完;(1分)
5、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未建立,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扣1分;(1分)
6、发生医疗事故及B超性别鉴定者一票否决。
服务数量
(10分) 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住院床日数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 分别计算前三年相同类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前述考核指标的平均值,适当考虑人口增加和合理增长要素,确定当年考核的基准数据。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增减幅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住院床日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有所下降或维持较低天数。 1、门急诊人次,每职工平均门急诊人次达同级医疗单位平均水平(2分),达平均水平80%以上得1分,每低1%扣0.1分,每低5%扣1分,直至扣完;
2、出诊人次,每职工平均出诊人次达同级医疗单位平均水平 (2分),达平均水平80%以上得1分,每低1%扣0.1分,直至扣完;
3、辅助检查总人次数,每职工平均辅助检查人次达同级医疗单位平均水平(2分),达平均水平80%以上得1分,每低1%扣0.1分,直至扣完;
4、输液病人数,每职工平均输液病人人次达同级医疗单位平均水平(2分),达平均水平80%以上得1分,每高1人次扣0.2分,直至扣完;
5、每出院病人平均住院床日处于同级医疗单位平均水平(2分),每高1天扣1分,直至扣完。
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7分)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执行零差率销售、药房规范化建设情况。 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且执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 1、配备和使用药物,过渡期至六月底压缩至500种,自7月起按照规定配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每少一个百分点倒扣1分。
2、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2分)
①药架药品码放不整齐,地面不整洁扣0.4分;
②药房温度、湿度不达要求扣0.4分;
③药品不明码标价扣0.4分;
④过期药品上架扣0.4分;
⑤霉变、假劣药品上架扣0.4分。
3、门诊抗生素二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 (1.5分),未按规定超过《处方管理办法》要求一次扣0.3分。
4、所有药品执行零差率销售 ,未执行零差率销售每个品规倒扣5分。
5、执行省《采购目录》和网上采购药品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每个品规倒扣5分。
居民满意度(8分) 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满意情况 随机从接受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中抽取10人,询问对机构服务的满意情况,居民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居民满意度应达70%以上,每降低1%扣2分。
公共卫生服务
(45分) 居民健康档案(中心5分
站7分) 健康档案建档率、合格率、使用率、真实率 健康档案建档率09年重点人群(65岁以上老人、妇女、儿童、6种慢性病人)达到50%,以后逐年递增,合格率达到70%,使用率达到50%,真实率达到95%。 建档率每低5%扣1分;合格率每低5%扣1分;使用率每低5%扣1分;真实率每低5%扣1分。
健康教育
(中心5分
站7分) 健康教育讲座、宣传专栏、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
设置宣传栏,中心、站分别不少于2、1个,每季度至少更换1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6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中心至少每月、站至少每两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2009年达60%、2010达70%。 中心、站每少一次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预防接种(仅限中心,4分) 建卡(证)率、五苗接种率、新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按规定进苗、储存和运输疫苗,及时清理过期疫苗;每天及时查看并登记冰箱温度2次;及时登记疫苗出入库和报废、破损情况,疫苗储存数量和登记相符;适龄儿童 接种门诊设置不规范扣1分;接种率每低1%扣0.2分;冷链管理不规范扣0.5分;接种一类疫苗违规收费,扣4分。
传染病防治(中心3站5) 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性、准确性、协助疾控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处理情况 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性、传染病疫情报告准确率达到95%以上;重点传染病个案调查率达到95%;爆发疫情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登记完整、规范得1分;报告率、及时率、准确率均达95%得1分。
儿童保健(仅限中心4分) 新生儿访视率、儿童保健覆盖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 2009年新生儿访视率达到85%,2010年达到90%;2009年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70%,2010年80%;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明显提高。 规范、及时报送儿童保健信息得2分,出现死亡漏报扣0.5分,逻辑错误扣0.1分,健康宣教少1次扣0.2分。
孕产妇保健(仅限中心,4分) 早孕建册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 2009年早孕建册率达到85%,2010年达90%;2009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0%,2010年85%;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明显提高。 产后访视率达95%得2分,下降5%扣0.1分,规范、及时报送孕产妇保健信息得2分,出现死亡漏报扣1分,逻辑错误扣0.1分,健康宣教少1次扣0.2分。
老年人保健(中心4分,
站6分) 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健康检查表完整率 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健康登记管理率2009年底前达15%,2010年达40%;健康规范管理率达50%以上,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80%。 1、未开展老年人健康体检扣2分;
2、健康登记管理率少5%扣2分;
3、健康检查表内缺项10%扣1分。
慢性病管理(中心5分,
站7分) 35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率、高血压患者登记管理率、规范管理率、2型糖尿病患者登记管理率、规范管理率 35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每年至少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4次面对面的随访;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登记管理率2009年达10%,2010年达30%;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2009年达30%,2010年达50%。 1、35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率未达到90%扣1分;
2、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未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扣2分;随访少1次扣1分;
3、登记管理率少5%扣2分;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中心3分,
站5分) 重症精神病患者登记管理率 2009重症精神病患者登记管理率达25%,2010年达40%。 按照重症精神病人管理率25%,直至完成,少5%扣1分。
居民满意度(8分) 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情况 分别从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中各抽取2人,通过电话询问对机构服务的满意情况,居民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居民满意度应达70%以上,每降低1%扣2分。
社区服务与管理
(20分) 财务管理
(4分) 财务管理人员、账目 中心有专职财务人员,按会计制度编制相关财务报表,站至少有兼职财务人员。机构账目清晰。 1、中心及站有专职财务人员( 1分),无人员扣1分;
2、编制财务及统计报表(1分),无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缺一项扣0.5分 ;
3、中心及站辅助帐齐全(往来明细帐、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1分),缺一项扣0.25分;
4、绩效考核方案( 1分),无绩效考核方案,未建立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缺一项扣0.5分;

人员和岗位设置(4分) 根据标准核定人数、岗位设置、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 人员按编制标准核定,岗位设置符合要求,中心至少有全科医师6名,社区护士9名,站至少有全科医师2名,注册护士2名。 未达标准,每少1人扣1分。
社区卫生服务利用情况(5分) 社区卫生服务知晓率、利用率 随机访谈机构附近居民10—20名,计算社区卫生服务知晓和利用情况,知晓率不少于70%,利用率不少于30%。 知晓率每低5%扣1分;利用率每少5%扣0.5分。
双向转诊
(4分) 双向转诊制度建立,上转病人和下转病人数 和对口支援大医院签订了双向转诊关系协议,制定了双向转诊的具体规定,明确了上转、下转条件,年内有一定的双向转诊病人。 年内未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扣1分。转诊病人比上年减少每10%扣0.5分.
中心对站一体化管理情况(3分) 中心对站一体化管理、站接受中心一体化管理情况 中心对站按照区域进行一体化管理,实行行政、业务、药械、财务、人事五统一管理 未实行一体化管理扣1分;五统一不规范,有一项扣0.5分。

9、关于后备干部动态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这次新出台的规定提出,每年选拔调整一次后备干部,并明确了需要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的具体情形。主要考虑,通过每年选拔调整,使优秀干部能够及时进入后备干部名单,同时把一些不符合条件或发生问题的干部调整出去,防止进入后备干部名单就进了“保险箱”,保持后备干部队伍一池活水。


与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