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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车辆

发布时间:2020-09-28 05:56:42

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包括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发生交通事故后没处理完肇事车辆可以开走吗?

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发生事故的车辆在没有被公安部门扣留的情况下是可以开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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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3、交通事故中肇事是什么意思交通事故中有“肇事车辆”

肇事的词义:引起事故;闹事。肇事车辆就是引起事故的车辆的意思。

4、交通肇事车辆扣留多久

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交警无权因赔偿的问题扣车,只有检验鉴定的需要才可以扣车。所以扣车的问题意义不大。

现在关键是追究刑事责任,争取有利的事故责任认定,你说得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还是什么其他的地方。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赔偿的问题需要相关证据,尽可能追究相关单位有赔偿能力人的责任。

5、出了交通事故被交警扣去的车子什么时候可以放出来

责任事故认定书一般20日内出具,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后就可以领取车辆了,但法院查封除外。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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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第92条、第95条、第96条规定了被扣留机动车的情形。实践中经常发生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

为此,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交通肇事扣押车辆,在线等................................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是为了对其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一般检验完毕后马上发还.
经济损失,没有.

7、交通肇事车辆如果承担全责,应该注意哪些?

看你是什么情况,人没有伤,就是车辆损毁了,你的保险公司要赔钱给对方,但是钱先是赔给你的。
在保险公司定损之后,比如3000元,你直接把钱给对方,让他写张收条就好了。所有理赔你自己去办理,单据当然要收集好。
如果对方全责,尤其外地车子,定损好之后,你一定问他拿钱才让他走,保险公司理赔就让他自己拿好了、

8、交通肇事车辆逃逸 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交通肇事车辆逃逸未查获,【交通事故律师解答】这是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案件事故认定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第50条之规定解答如下:第一,当事人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因分析】随着车辆数量增加,各种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现象也屡见不鲜。虽然现代刑侦技术手段发达,但对某些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仍无济于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能得到及时侦破就会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带来更大的伤害。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嫌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处罚;二是受害人及家属得不到合理的赔偿;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因事故认定不能做出,对受害人而言所有可能的法律救济程序无从实施。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新修改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明确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该程序规定第50条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这样就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启动索赔程序提供了条件。【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深度解答】肇事逃逸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诉讼被告及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可能成为诉讼的难点。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唯一理由是受害人的故意。所以当事人完全可以以此规定为据主张赔偿。从最近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都出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判决。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司法,充分体现了交强险对事故受害人体恤的性质,毕竟受害人在遭遇车祸时不可能再有机会去选择一个合格的驾驶者。

9、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允许放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版故车辆及权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也就是说,如果无需扣押车辆就能分清责任情况下,是不扣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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