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知道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啊?
车辆损失险是汽车商业险的基本险种之一,车主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合同规定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后,可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由于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适用于很多车辆损失的常见状况,因此多数车主都会选择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并不能保证所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都可以获得赔偿,因为根据合同约定,车损险赔偿范围适用于合同规定的的车辆损失诱因。所以车主在投保车损险后,还可以适当投保汽车盗抢险等。
(1)车辆损失赔偿扩展资料: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详细算法: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例如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2、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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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那么,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是什么呢?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其实适用于很多车辆损失的情况,因此也成为大多数的车辆都会选择的一种车险。从大的角度来说,车辆损失险主要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因此我们能够知道无论是汽车遭遇到天气原因而损坏和在道路上刮伤、磕碰都是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的,赔偿的面可以覆盖平时容易发生的一些损失情况,成为车主们必须购买的一种车险。
从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来看,当汽车遭遇了一些道路上的较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汽车侧翻、碰撞、倾覆等造成了汽车损坏严重、或变形严重、或车辆外壳损毁严重、碎裂,都应该获得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对汽车的维修和更换部件的费用,无论金额多少,都需要保险公司来承担。即使是发生更为严重的爆炸、火灾,导致汽车全部毁坏,那么依旧需要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的损失,到时候相当于车主能够再得到一辆新车,这样的保险是值得的,对于规避风险有很大的帮助作用,车辆损失险就是属于不计免赔的,因此应该购买不计免赔险,才能获得更多甚至是全额的赔付。这些是属于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而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还包括对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自然灾害中包括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雪崩、强冰雹等造成的对车辆的损失,比如我们经常在电视中看到车辆因为遭遇台风带来的暴雨,造成洪水将车辆冲坏、冲毁甚至是直接刮走的,等于汽车已经完全失去了,这些损失都应该由车辆损失险来赔偿。在地震中可能导致房屋、桥梁、电线杆等硬性物体倒塌压坏车辆,这也属于车辆损失险赔偿范畴。
4、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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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赔偿对方和己方的车辆损失用的是什么保险??
有关于汽车对他人造成的财产险的是第三方责任险,弥补自己车辆的损失的是车险里面的车损险。
1、第三方责任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进行赔偿或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进行给付的一种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2、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5)车辆损失赔偿扩展资料: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
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有三种: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比例赔偿。
因为车主是按照汽车实际价值投保,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都以它们的折旧价为理赔标准,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
6、车辆损失赔偿依据
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公估,申请要求法院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定损,最后根据定损结果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但车辆年限比较长,折旧费用较高,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可能需要推定全损吧。如果损失不大,不建议诉讼处理。如果损失较大,建议具体咨询律师。
7、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相关规定有哪些
法律依据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车辆损失险该如何赔付?
这个问题你问的太笼统,回答起来有点复杂.我就把双方均为机动车的,且无人员伤亡的的情况回答一下,希望你能满意.
一,双方车辆损失都小于2000元的.可各自承担自已的损失(需双方均有交强险)或对方赔对方的损失.
二,双方车辆损失都大于2000元的.双方各赔偿2000元后剩余部分总额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例:A车主责车损2200元,B车次责车损2800元.则A车赔偿B车2000+((2200-2000)+(2800-2000))*70%=2700元,B车赔偿A车2000+(200+800)*30%=2300元.
三,一方车辆损失大于2000元,另一方车辆损失小于2000元的.车损大的一方赔偿对方车损金额,车损小的一方赔偿对方2000元加对方损失金额超出2000元部分的责任比例金额.例:A车主责车损3000元,B车次责车损1000元.A车赔偿B车1000元,B车赔偿A车2000+(3000-2000)*30%=2300元.
全损与部分损失的赔偿方式是一样的,只是保险公司的定损方式不同而已,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按实际维修所需的金额来确定损失金额.而全损的,一般保险公司认为此车已无修复价值或修复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会作出推定全损处理.全损的定损方式是新车购置价减新车购置价乘折旧比率(一般轿车的折旧比率为0.6%)乘使用月数减残车处理金额.例:A轿车新车购置价为100000元,已使用30个月,残车有人以10000元收购,则全损金额为,100000-100000*0.6%*30-10000=7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