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收取车辆管理费
我分两步回答你的问题
一、车位产权问题
1.你的车位是买房的时候是打包买的(具体可以看一下买房的合同)有注明有没有包括车位(车库或大车棚),如果有的话那就是你买车位的合法证明,我们宁波地区的售房规范文本里都必须注明的
2.目前全国范围内大都车位只有使用权,并无产权(只有车库有产权),如果物业公司要公开出售车位那就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有相关的允许出售文件,如果没有应当属于非法出售了(具体可以打电话114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
3.物业小区内公共部位属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无权出售,看一下售房合同,有些开发商很精,会注明地下停车区域属开发商所有,那物业出售也必须是开发商委托物业出售,物业是没有权力单独出售的
二、停车管理费的问题
1.宁波地区购买车位业主每月按《物业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每月交缴30或50元停车管理费(主要包括车库电费和车位卫生打扫费),由物业视小区情况及运行成本决定,但最高只能收50元/月
2.每个小区停车收费都要经当地物价局备案,才能算是合理收费,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备案文件,你可以视物业为乱收费,拒绝交停车费
3.地区不同,政策也有所不同。可打114查询当地房管处---物业科(简称物业管理办公室)资询
2、物价局规定的停车费是车辆管理费吗
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没有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而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可针对停车费一事进行商议,规范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及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果物业根据与业主的协商一致提供了相应服务,就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可以收取管理小区停车位服务费用。
(2)车辆管理标准扩展资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 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3、单位车辆管理奖惩制度
为使车辆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和责任心,确保安全用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规定
1、确保区领导用车。严格控制一般性用车,各科室用车由主任通知派车。
2、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制度规定,加强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注意保养车辆,杜绝杜绝各种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如遇车辆机械故障须到指定修理厂报修。
3、驾驶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服从领导调度、分配工作,无出车任务时,不得擅自离岗。驾驶员如有事外出,应提前请假,并需批准。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保管,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驾车外出,不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车辆一律停放本单位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带车回家,应注意存放、看管好车辆。
5、驾驶员出车应按时准点到达指定地点,出车结束后应回单位报到。
6、驾驶员如遇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单位及保险公司,并由交管部门鉴定责任,按有关处理办法办理。
7、机动车出车必须填写出车登记表,写明车号、出车事由、出车到达地点和用车时限。如无法事先填写后必须补填。
二、驾驶员管理奖惩规定
为加强司机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
1、安全奖每人每月100元。
2、行车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原则上发放行车补贴后不再发放加班补贴,特殊情况确需长时间占用休息时间出车由领导视情况酌情予以补贴。
(二)惩罚
1、因责任心不强,发生人为机械事故者,按所造成经济损失赔偿。
2、无故旷工、迟到或上班不请假外出者,扣发当月安全将。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情节较重的扣发当月安全奖。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扣发当月安全奖;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三)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发6-12月个安全奖,并按经济损失10%赔偿。
2、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扣发3-6个月安全奖,并按经济损失5%赔偿。
3、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发当月安全奖。
4、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因其它原因被吊销驾驶执照的,在编司机调离岗位,临时工司机予以辞退。
三、报销管理
1、每月最后五天驾驶员应收齐当月需报销单据,经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任审批再到出纳处登记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2、停车票每月80元以内据实报销,超过80元应说明使用情况,过路费等其他发票应在发票注明事由。
四、车辆维修
1、驾驶员应及时对车辆定期或定程进行保养,如三清、打腊等。
2、车辆出现问题,先上报说明情况,填写车辆报修单,经领导批准后,到定点修车厂维修。
3、修理项目要和修车派工单一致。
4、临时紧急情况需维修的,电话报告领导后,可先行到维修厂维修,回到单位后补填报修单。
5、对于维修厂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修复车辆的,或驾驶员认为维修项目重要的,报领导审批后可到专业维修厂维修。
五、加油管理
1、车辆凭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不得将本车加油卡交由其他车辆加油,如发现此类情况除收回加油金额外扣发半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2、驾驶员临时无法到达指定加油站加油的或指定加油站无油可加的,报领导批准后,可换加油站临时加100元以内。
4、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车管理,特别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战备状态,在临战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总公司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第四条 消防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本篇文章可以到“中国安全产业网”浏览 网址: http://www.chinaosh.com/read.asp?ArticleID=7270
5、车管所的职责规范是什么?
车辆管理所工作职责
车辆管理所(简称车管所)是全辖区车辆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全辖区各项车管业务的开展,行使各项车辆管理职权,接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对全辖区各大队车管业务的监督指导,及对全辖区驾驶员培训学校监督指导和考试,负责对全辖区机动车辆进行技术安全检测。
6、车管所的职责规范
车管所的职责规范包括:
一、机动车业务岗位职责
(一) 机动车查验岗职责
1、机动车查验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2、进口机动车必须由民警查验,按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落实机动车查验项目,落实重点车型和重点查验项目。
3、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
4、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或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确认机动车辆的唯一性,确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的一致性,确认有无凿改等伪造嫌疑。
6、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7、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8、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载客人数、车型照片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是否与《公告》一致。
9、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并出具《退办凭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和登记的理由。
10、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11、及时上报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和嫌疑车辆。
(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
1、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真实,符合规定的,准确、完整录入登记信息。
2、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4、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5、收回、销毁旧的机动车牌证。
6、不符合要求的,出据《退办单》,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7、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三)档案管理岗职责
1、复核机动车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负责核对、统计各类业务办理数据。
4、负责档案资料的查阅。
5、负责档案补建、更正、销毁,并按要求建立相关台帐。
6、保管好空白行驶证、登记证书、合格标志、防伪塑封膜,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7、因涉嫌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或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核对机动车档案的证明或机动车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8、管理计算机自动选号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号码。
9、提请以车辆管理所名义公告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依据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二、驾驶证业务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职责
1、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
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查询、比对登记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已受理申
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核发驾驶证并说明理由。
2、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核查,确认申请人是否有已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被撤销驾驶许可未满3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和申请人累积记分等情况。
3、办理增驾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还应确认申请人驾龄和累积记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得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形。
4、办理各科目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时,还应当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
5、
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
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并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
7、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8、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9、办理驾驶人的审验业务时,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10、
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制作并核发机动车
驾驶证。办理增加准驾车型、换证、补证和注销、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应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注销驾驶资格业务的,应出具注销凭证。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
的,应出具审验证明。
11、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对发现有吸毒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准许校车驾驶资格。
12、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还应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13、办理满分考试业务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符合规定的,办理相关科目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14、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15、按规定销毁收回的驾驶证。
(二)考试岗职责
1、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2、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3、核对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4、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5、制作或者填写考试成绩表,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对考试不合格的,要讲评原因。
6、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应当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
7、将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交受理岗。
(三)档案管理岗职责
负责复核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档案资料,对符合规定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信息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按时办结业务。
1、核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档案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2、复核、整理资料,收存相关表格、凭证。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负责核对、统计各类业务办理数据。
4、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转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
5、负责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的查阅。
6、负责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补建、更正、销毁,并按要求建立各种台帐。
7、保管好空白驾驶证、防伪塑封膜,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8、提请以车辆管理所名义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情况。
9、依据档案室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三、计算机管理岗职责
(一)维护计算机设备及网络。
(二)对综合平台中车驾业务及外挂系统部分业务的用户进行授权。
(三)维护机动车和驾驶证统一版系统内的各类参数。
(四)处理各种系统故障。
(五)联系支队、总队科技部门,处理系统产生的疑难数据。
(六)承办信息化工作。
四、监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查验数据、检验数据以及查验、检验过程视频数据进行远程审核。
(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车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虚心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定期做好“电话回访”工作,并根据回访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规范车管民警业务水平。
(三)严格按照国标及其他法规、制度的要求,审核各项业务的查验、检验及音视频数据,落实各项远程监管措施,实现监管工作“零差错”,严把机动车查验关。
(四)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业务,向相关责任人出具督办单,督促其限期内整改。
(五)加强对查验机构、安检机构的业务指导。除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外,日常工作中应通过电话进行业务指导,确保其按照远程查验监管流程,规范办理各项查验、检验业务。
(六)按照工作机制,在每日业务监管巡查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应用平台、业务监管系统对全州机动车和驾驶业务办理情况实施监控、分析,将每周、每月的数据监管情况进行分析。
(七)每日、每月按时下载车驾管业务相关公告、告知数据,通过网上车管所平台、短信平台进行公告、告知,并负责打印出纸质公告,在支队车管所大厅公示栏进行粘贴公告。
(八)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业务及网络异常情况按照监管业务处置预案快速及时进行处置。
(九)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针对查验及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使其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十)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