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08 01:13:04

1、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通信管理工作,提高部队通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力量调度、现场通信、通信系统运行维护、通信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消防通信是实施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的重要保障手段,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执勤作战、训练管理体系的需要,建设固定、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配备通信装备,灵活运用各种通信手段,确保通信联络迅速、准确、不间断。
第四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110、119、122“三台合一”建设,已实现“三台合一”的不再单独建设消防接警系统。
第五条 在“110”接处警系统中构建消防通信指挥子系统,实现集中接警、同时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快速反应、信息共享的通信调度指挥模式。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健全通信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良好的通信秩序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通信人员业务素质,保证系统可靠运行、高效快捷,以适应灭火救援接警调度指挥的需要。
第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利用110、119、122“三台合一”后接处警系统的先进技术和通信平台,进一步提高与各警种、相关部门在灭火救援时的协调配合和现场通信保障能力。

第二章 力量调度

第八条 接到火灾等灾害类警情时,应准确全面了解判断现场情况,按照集中统一、加强第一出动、优化战斗编成的原则,根据火灾及其他事故、事件的发展趋势,正确选择力量调动方案,在第一时间内迅速、集中地调集最有效的装备和足够的作战力量,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
第九条 警情受理的范围:
(一)火灾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三)地震、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
(四)空难、重大交通事故;
(五)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
(六)恐怖袭击和破坏等突发性事件;
(七)有关单位和群众遇险时的求助。
第十条 力量调度的程序:
(一)接到警情电话后,应启用录音录时等相关设备;
(二)询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辨识警情真伪;
(三)录入警情信息;
(四)确定灾害类型和出动等级,根据相关因素确认或编制出动方案,下达出动命令;
(五)报告上级领导,传达落实命令指示,调整参战力量;
(六)收集现场情况,适时调派增援力量;
(七)整理保存力量调度全过程的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力量调度的要求
(一)调度人员应沉着冷静,引导报警人客观真实地反映灾害事故情况,了解并记录以下内容:
1、灾害地点:包括灾害单位名称、地址,附近标志性建筑等;
2、灾害情况:包括燃烧物类型或事故的性质、灾害程度,建筑物、构筑物情况,灾害现场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倒塌、泄漏等情况;
3、报警人相关信息:报警人姓名、单位,报警电话号码和报警人所处的位置等。
(二)调度人员应根据报警人的描述,按照程序要求,迅速调派第一出动力量;当第一出动力量调出后,应跟踪了解灾害现场及处置进展等情况,根据灾害现场需要编制增援方案,及时调派相应的增援力量,并随时向上级和公安指挥中心报告。按照联动机制程序,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视情及时调动交通、治安等相关警种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置。
(三)接到非辖区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调度人员应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调集力量;情况紧急时,可边调度边报告。
(四)调度人员应做到坚守岗位、有警必接、态度热情、语言规范。在外国人聚居的地区,应创造条件提供外语处警服务;在少数民族居民聚居的地区,应提供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处警服务。
(五)公安消防中队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发出出动信号,启动相关联动设备,现场通信员随车出动。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指挥员出动时,通信人员应携带相应通信装备随指挥员出动。
(六)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通信室应建立健全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

第三章 现场通信

第十二条 现场通信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处置灾害事故指挥体系的需要,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公安通信指挥系统的先进技术和发挥消防通信技术装备的作用,灵活使用各种通信手段,建立良好的现场通信秩序,保持灾害现场各指挥层次、各参战力量之间以及灾害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避免现场通信混乱及信息传递不畅。
第十三条 现场通信任务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现场通信工作,在现场指挥部或总指挥员的领导下,由司令部组织实施。依据现场情况确定通信保障方案,通信干部及相关人员按方案要求并携带通信装备赶赴现场,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参加灭火救援的总队、支队通信人员应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公安消防大(中)队现场通信保障应按照本级任务,设立专职通信人员,在现场指挥员的领导下,负责本大(中)队的通信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通信组织
(一)一个公安消防中队独立作战时,现场通信在中队指挥员的领导下,由中队通信员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指挥员与前沿阵地、战斗分队(班)之间、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
(二)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队协同作战,上级指挥员未到场时,辖区消防中队通信员负责组织现场通信,增援消防中队通信员协同配合;上级指挥员到场后,由上级通信人员组织现场通信。
(三)参战力量多、处置时间长的灾害现场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时,应设立通信组,组长由到场的公安消防总(支、大)队通信干部担任,全面组织现场通信。
(四)地方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实施指挥时,参战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应保持独立的通信指挥体系。
(五)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与灭火救援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组织现场各参战力量之间的通信联络。
第十五条 现场通信的基本方法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指挥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的要求,建立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络(消防一级网<城市消防管区覆盖网>、消防二级网<火场指挥网>、消防三级网<灭火战斗网>)、制定应急预案和操作程序。根据灭火救援和大型消防保卫活动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划分无线通信频点,确保现场与指挥中心、现场各级指挥员、参战中队内部的通信联络。
(一)灾害事故现场应充分利用无线、有线、计算机、卫星等现代通信手段,实现语音、数据和图像通信。应配备智能无线通信组网管理平台、通信中转台等装备,整合现有的通信技术,实现统一指挥、集中控制、跨网络跨频段通信、传输现场图像等功能。总队、支队应配备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车),并与本级指挥员同时出动,保证重特大灾害事故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组网的需要。当发生持续时间长、参战力量多或者较为复杂的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应使用图像传输装备向上级报送现场信息,动态图像压缩格式应采用MPEG-4标准;在易燃易爆、嘈杂等灾害现场,应使用防爆无线电台及耳麦或头骨、喉节等装备及辅助器材;根据需要,可使用现场附近的有线电话、传真机等通信设备向上级报告情况,可使用手势、旗语、灯光、哨音、绳索信号等辅助手段进行现场通信联络。
(二)公安消防中队作战时,必须有1名通信人员操作车载台,保障现场与指挥中心及各阵地之间的通信联络。
(三)现场无线通信应严格遵守“属台服从主台、下级台服从上级台”的原则,严格按照无线电台的呼叫、回答、发话、收话、结束等呼号规则实施,建立良好的现场通信秩序。
(四)现场无线通信网进行信道调整时,应按照上级台组织指挥、下级台请示服从、预先约定调整等方式实施,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改频、并网等信道调整。
1、现场规模大,电台数量多,相互干扰,影响联络。
2、无线电台受到其他信号干扰,无法正常工作。
3、现场与指挥中心距离远,出动力量与指挥中心联络困难。
4、灭火救援中要求进行的特殊调整。

第四章 通信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通信系统运行维护应包括设备和线路检测、数据维护、日常保养、故障处置以及表报资料管理等内容,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通信系统随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十七条 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信装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做到日有检测、周有保养,并做好记录,重要装备的运行维护应有专人负责。
(二)接警、调度等重要通信线路应与电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机制,每日定时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无线通信装备应每日进行例行测试,定期进行全面检修,在出动归队后应立即进行充电、清洁、保养。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车)每周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四)火警受理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及时更新消防实力、电话号码、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础数据,每周查杀一次病毒,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整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测试。
(五)通信装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影响接警、调度、指挥的重要装备及线路出现故障时,应有应急措施,并迅速抢修恢复。
(六)通信系统运行维护应规范表报资料等文档的管理,建立值班文档(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设备维护文档(设备技术资料,维修记录,设备器材使用登记)、基础文档(辖区道路水源图、辖区消防车辆人员分布图、无线通信联络组织图、综合布线及配线图表)等。表报资料应格式统一,填写规范、准确,根据变更情况及时更改、补充,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通信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加强通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通信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通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培训内容应包括:通信基础知识,消防业务常识、有关条令和规定、辖区道路、水源、重点单位情况,现场通信组织指挥和常用通信装备的使用及日常维护等。岗前培训由公安消防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实施。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平时应认真组织各级指挥人员开展通信指挥训练,使其掌握现场通信的组织方法和常用装备的使用。
(三)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积极组织通信人员参加本系统和有关通信专业培训,掌握本岗位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了解掌握通信新技术的发展趋势,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定期组织所属部队开展通信业务考核,主要考核通信人员业务能力、指挥人员通信指挥水平、通信设备运行维护状况、通信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应采取不定期访察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访察和检查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并列入年终总体考核成绩。
(一)消防通信业务考核合格有以下标准,特别突出的,应予以奖励:
1、通信人员业务熟练;
2、指挥人员掌握通信指挥的方法和装备;
3、接警调度工作快速准确;
4、现场通信组织良好;
5、通信装备维护及时、运行良好;
6、通信制度落实,各种文档资料规范、齐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失误、失职、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接警调度不及时;
2、现场通信不按规定组织;
3、现场通信装备不按规定使用;
4、通信装备维护不善;
5、通信值班制度不落实;
6、文档资料管理混乱;
7、通信人员业务不熟练。

2、军队驾照能开地方车辆吗?

军队驾照不能开地方车辆,需要换领地方驾驶证。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3、浅析如何加强部队车辆运输规范化管理

车辆运输规范化管理是公安边防部队后勤保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以边防执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要进一步推进边防部队的车辆规范化管理,必须在解决问题、探求规律和从严治警上求深化、下功夫。 一、要正视车辆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规范化管理的制约因素

4、部队的车辆管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属于,
一个是车辆动用、封存、派遣要经历严格的行政审批手续,
一个是司机是集中居住管理的,受到所在连队和车辆使用单位的双重管理
一个是对于车辆管理,不同级别的部队会指定相应级别的首长分管车辆工作,负领导责任

5、部队车辆违章怎么处理

部队车辆违章的,根据《关于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军车驾驶员(包括武警部队驾驶员)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抄告制度是军车运行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军车及军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建立军车正规运行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军车驾驶员法规意识、强化组织纪律观念、消除”特权”思想的有效方法。
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抄告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条款如下:

第五条 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3分的,由军车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含有车分队或者车属单位,下同)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军人大会上点名批评: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伪军一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或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重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重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它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六条 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6分的,或者在年度内交通违章记分值累计达6分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其当年度"红旗车驾驶员"评定资格,由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扣留其军车驾驶证30天;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滞行的;
(七)行经铁路产品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重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七条 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12分的,或者年度内交通违章记分分值累计满12分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处理外,还应当对其延期一年申报军车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由军车驾驶证校发动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参加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或者指定单位组织的交通法规、专业知识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在扣证明满后发还军车驾驶证,消除原记分分值,不合格者吊销其军车驾驶证。
(一)醉洒后驾驶车辆的;
(二)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
(四)挪用、转借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军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军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调协警告标志的。
第八条 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和军队现行的有关法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对其违章行为进行记分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间记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追加记分,其分值计入军车驾驶同的交通违章累计分数。
第九条 军车驾驶员在年度内再次被记满12分的,由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吊销其驾驶证。
第十条 汽车分队在年度内交通违章被抄告人数超过驾驶员总数20%或者有2名(含)以上驾驶员在年度内再次被记满12分的,取消其当年度"红旗车分队"评定和正规化建设达标分队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 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接到公安交警支队填发的《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登记表》后,于3日内将抄告情况传真或邮寄给违章驾驶员所在的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
第十二条 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接到《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登记表》后,填发《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决定书》,于15日内将其逐级传递到违章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
被抄告的车辆或当事人如属于使用伪造、丢失和被盗军车号牌的假冒军车或使用伪造军车驾驶证的人员,要立即向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并通报发出抄告的公安交警支队予以查缉。
第十三条 违章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接到《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决定书》后,依照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在决定书上填写处理实施情况,由汽车分队记者签名并加盖印章,于15日内将回执和需扣留的军车驾驶证一并逐级上交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需扣留的军车驾驶证也可上交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指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 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接到《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决定书》回执后,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反馈表》,并于10日内传真或者邮寄给发出抄告的公安交警支队,同时抄送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五条 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情况汇总一次,填入《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统计表》,向所属部队通报,并报总后军事交通运输部备案。

6、部队车辆如何管理

那我就开门见山吧,休想利用百度窥探我军情报,你个网特!!


与部队车辆管理规定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