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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改装

发布时间:2020-10-11 09:44:38

1、车辆改装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四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运输车辆改装扩展资料

已领牌照的汽车进行改装时,应向车管所登记申报,其改装技术报告经车管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改装。改装完毕,还要到车管所办理改装变更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2、请问所谓货车改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

2、汽车改型的内容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4)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5)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2)运输车辆改装扩展资料:

非法改装车辆的危害:

1、非法改装车辆大多表现为改变车的高度、长度和宽度,以达到超载赚取更大利益的目的。然而,改装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影响了车辆的制动距离,给车辆行驶带来交通安全隐患,为此,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货车驾驶人,不要驾驶改装改型货车,遵法行车,安全驾驶。

2、 超长货车在通过交叉路口以及弯道时,容易侵占其他车道,转弯时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3、 超宽货车挡住了后视镜的视线,给安全驾驶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4、货车在转弯时,后轮轨迹与前轮轨迹之间的这片内轮差区域,是危险的视线盲区,许多交通事故都与这个盲区有关。如果货车被加长、加宽,视线盲区会更大,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会更高。

5、 货车超长、超宽、超高,改变了车辆的重心位置,对制动性能有严重的影响。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拒绝驾驶改装改型车辆。

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是否有效

根据《关于进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规定非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指未经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车辆具体包括几种情况: 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客车改货车、货车改客车、普通货车改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卧铺客车 二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驾驶室车身改与原车辆同外观颜色三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致发机、变速箱、前桥、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 四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拆除货箱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根据所讲情况应算私自改型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货车改型都有什么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私自改装车辆运输会给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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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罚申诉典型案例——私自改装车辆的判定与处罚

2015年2月24日晚,一辆北京牌照的迷你小车,在南京麒麟门地区一个十字路口,与一辆南京牌照的雪铁龙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天,事故双方前往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门交警中队处理,交警最终判定雪铁龙轿车追尾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迷你小车车前加装了两个拉力灯。交警遂以“当事人非法改装”为理由,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处罚代码:1012)。

最终,当事人在交通法公号的两位编辑人员(网名辣椒枪、张师爷)指导帮助下,向南京市江宁区交巡警大队投诉。

3月4日,江宁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答复:接到网友申诉后,麒麟中队领导非常重视及时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中队处罚法律条款确有不妥,现将市民处罚向上级部门申请撤销,建议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第(五)项、第2款进行处罚,即从罚款2000元改为罚款200元。

6、擅自改装货车如何认定?

外观的改装:更换车身外观、颜色、贴画,开天窗,增加前后杠、行李架、后尾翼及轮胎轮圈、底盘等的升级;

车内的改装:改装车内设施,包括方向盘、运动型座椅的改换和仪表设备及降音材料的增加等;

升级动力系统:对排气管、涡轮等进行改造,利用发动机设计功率和实际功率之间的差距,使瞬间排量增大。

(6)运输车辆改装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7、货车私自改装罚款多少

货车私自改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运输车辆改装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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