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车辆租赁法

车辆租赁法

发布时间:2020-10-18 07:05:57

1、请问有没有汽车租赁方面最新的法律法规?

如果你要按揭货车或者重型汽车,选择担保公司特别要注意,千万不要找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 按揭车子,我们深受其害呀,车款都还了还剩三期了,有一次完了点,就把车子给我们扣了,那个时候刚出了车祸,实在拿不出钱,最后就只剩 6万多的按揭款了,结果不知道他们怎么算的,还算出 3万多的 滞纳金和违约金,非要跟我们解除合同,一共弄出了 接近10万元,真的活见鬼了,还说合同上写有,当初是签过合同,但是也没有见到这么霸王条款。最后还要把车子低价处理了,怎么说都不行,一点人情味都没有,还说他们亏了什么的,做生意难免不遇到一点困难吧,还没有见过这么不要脸的公司,更气人的是,说什么按揭款一天没还万车子就是他们公司的,真的太气人了,辛苦经营车子容易吗,真的想起很气人。同样我们还在其他公司按揭了车子,也是重庆的一家公司,永川公司,有一次稍微拖了3期,只罚了我们 4千多元,后面把车款就结了,考虑到我们还款困难,后面又适当延期了,说实话,我都不好意思了,这家公司才真的值得合作,后面我又找了那公司按揭了几台车子。同岳什么破公司,一点人情味都不讲,比叫花子还喜欢钱,真的这样的公司早晚会跨的。个人绝对不是 永川公司的枪手,只是说说个人的实际经历,希望各位要按揭车子不要走错路,否则,后悔莫及呀。

2、个人将名下车子租给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律合约问题

个人可以将其copy享有所有权的车辆出租给公司。但要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结合车辆特点,主要是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情形的责任后果问题一定要约定清楚。另外,还有很多细节性问题也要约定清楚,否则日后在公司使用车辆期间出现争议,将因无具体约定事项而带来被动或者不利。所以,建议在出租给公司并交付前,一定要起草好租赁协议,以备后患。为避免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议请律师代书为宜。

3、汽车租赁的相关法律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租赁企业的建立,依据公司的规定。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4、汽车租赁公司运作方法

五一”黄金周的热闹与喧嚣慢慢烟消云散,商家在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不得不面对黄金周留下来的后遗症。而对于汽车租赁业来说,应付违章罚单就是一个令人非常头痛的问题。

“汽车租赁业违章现象多已成为一个社会现象,而汽车违章难处理是汽车租赁业一个最大的难题。”我市最大的汽车租赁企业震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黄素德说。据他介绍,仅去年5月1日以来的一年时间里,他们公司出租出去的车违章竟达二三百起,算下来几乎每天都有一起。记者与市区其它几家汽车租赁企业联系后,发现同样也存在这类问题!
租赁出去的汽车的违章主要是超速和闯红灯,一些租车的客户技术生疏,道路情况不熟悉,很容易踩到“地雷”,但也有极少数驾驶员是故意而为之,认为租来的车不是自己的,可以“胡作非为”。记者在采访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时碰到了这样一件事,今年二月份一位客户租了一辆普桑,在十几天的时间里闯了9次红灯。还有一位客户在40天内竟然违章26次。

汽车租赁业具有人车分离的特殊性,而目前汽车违章处理采用的是车主负责制。“电子警察”拍到车辆违章后,违章通知单不是送给开车的人,而是送到了汽车租赁公司。这样汽车租赁业就形成了这样一类怪现象,生意越好,罚单就越多。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等到违章通知单送到时,汽车租赁公司往往已经和承租人解除了合同,谁来接受处罚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按照现在的处理程序,违章通知单首先被送到汽车租赁公司,然后由租赁公司送达承租人,最终承租人前去接受处理。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和租赁公司已经解除合同,租赁公司找不到人;二是即使承租人已经找到,但是拒不认账,不肯承担责任;三是承租人愿意赔钱给租赁公司,但不肯扣点。

一辆普桑一天的租金大约200元左右,客户闯一个红灯就要扣去200元。由于打官司成本高,拖不起,面对着几乎每天都得应对的违章罚单,许多汽车租赁公司只能望“单”兴叹。常去处理汽车违章的黄素德说,大约有50%的客户不承认自己租车时违章了,不愿意接受罚单,他们公司一年光接受违章处理就要额外增加1万多元的费用。同时,他无奈地表示今后这个数字还会上升。

在采访过程中,汽车租赁公司业主都有一个共同的心声,那就是希望全社会的汽车驾驶员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把租来的车当成自己的车一样爱护。但同时他们也表示,要转变这个观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每年黄金周过后,他们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去处理违章,今年也不例外。

这行业其实本应挺火的,是一些不按规矩租车的人才导致这么复杂的

5、汽车租赁法律条文

国家现在还没出台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出了交通事故的话需要看什么样的情况而定。
不知道楼主具体出了什么样的情况,不过当时租赁公司把车交给没有中华人名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已经属于违反了道路安全法,现在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队肯定认定汽车租赁公司占主要责任,但是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占有次要责任,所以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6、汽车租赁,也就是我想把一台车租赁出去,有啥法律法规吗?

汽车租赁方面的某些法律问题还存在空白或存有争议
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 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 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 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 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 s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门规定和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万元。(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拆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7、车辆租赁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车 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 租赁数量:....辆。
二、 车辆相关资料:
车辆型号:......... 车 架 号:...................车 牌 号:....... 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 发动机号:......
三、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计划租赁至....年...月...日。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 验收地点及方法
1、 交车时间:....年...月...日
2、 交车地点:.........
3、 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五、 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元,大写 叁仟元整 (此费用包括司机费用)。
2、结算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方车辆交付使用一个月后,付给出租方上一个月的租赁费,以后每一个月结算并付款一次,结算时应出具租赁业正规发票。
3、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日均租赁费=月租费/...天)计算。
六、 进出场及费用
出租方负责车辆的正常年审费用、保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负责将车辆运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结束,由出租方负责将车辆开出现场。
七、 燃料、动力及维修
车辆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由承租方负责供给。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八、 汽车保管
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郑州仲裁机关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双方各持正二份,副本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 租 方: 出 租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传 真: 传 真: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汽车租赁法律问题

披上“汽车租赁“外衣的“私车公用”

私车公用的界定

理清题中张某、李某、A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前提需要对“私车公用“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这是回答法律关系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的前提与基础。

职工私人产权的车辆,指的是,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在单位指派任务时使用。题中为降低成本,满足A公司日常外联工作的便捷,A公司与张某之间签署车辆租赁协议,用以补贴日常用车支出。张某作为私车产权人同时是劳动和关系中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时,对私车为客体的财产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行了支配,使得自己的私车成为其履行职务或完成任务时的工具。因此,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是私车公用的前提和基础,私车产权人对车辆所有权实际支配发生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从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职务行为下的责任划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损失都应由单位承担。车辆同乘人员为同事关系,并一起办理公事,同样按工伤处理。

《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运用

题中保险公司以张某私自将车辆租赁为由,非运营车辆作“运营使用”而免责。首先,张某与A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是否一概视为盈利行为?一,行为动机上,所有人仅仅为了便捷、高效的履行职务或者完成工作任务,不存在谋取私利之因素。二,在主观上,行为人对自己的车充当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工具处于明知并且自愿的心理状态,而不是为谋取车辆租赁费而外出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三,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通过使用私有车辆完成工作任务这一结果,而不是为驾车完成空间移动这一结果。

9、关于汽车租赁的法律问题

首先,楼主提到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了。

然后,有如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1. 关于车主连带责任这一说法的来由,是这样形成的:

国务院1991年颁布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以往的审判案例中车主多数被作为被告,与肇事司机连带承担事故责任。

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1991年的《办法》被宣布废止。新的道路安全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 我个人认为:当借用的法律关系产生并生效后,车主一般都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车主无法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只要对借用人的合法驾驶员身份予以了审查,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那么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就不存在过失或侵权的相关责任。

3. 肇事司机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法院认为车主或租赁公司有责任(因为有的人认为,车主在出租车辆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因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最多也是在肇事司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一个补充的垫付责任。而且垫付后,车主或租赁公司可以依据租车合同,向肇事人追索回垫付的款项。

4. 每辆车都有交强险,作为出租的车辆一般还会额外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知你这里面有没有投。反正保险公司可以为此负担掉一部分赔偿责任的。

5. 车主把车子放在汽车租赁公司,那么这个行为到底如何定性,要看车主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具体合同内容。

建议你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10、关于汽车租赁的法律责任问题

1.这是一起道来路交通事故,首先需要自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此范围之外的,按责任分担。一方另行购买了商业责任险的可以再转由保险公司承担。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往往是相关当事人。

2.造成车辆损失的,如果投保了损失险的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也可以通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获得赔偿,但不能双倍获得赔偿。购买了人身保险的,可以获得多倍赔偿。

3.从租赁合同来看,如果是因为承租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追究。如果是因为出租车辆本身原因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追究。

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的追究渠道,供参考。


与车辆租赁法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