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租赁车过户到私人名下性质还是租赁?
租赁车的使用性质是出租,过户只变更了车主名字,没变更车的用途,车仍是租赁车。
2、小型汽车 户名是租赁公司 使用性质是租赁 多少年报废
8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2)租赁性质车辆扩展资料: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规定执行。
3、汽车属于租赁性质的怎么投交强险
可以由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即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或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作为投保人对车辆进行投保就可以了。
而且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是必须投保的。和车辆的使用性质没有关系。
车辆的使用性质仅涉及到商业险的保险费用。
且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可以直接将赔偿金支付给事故中受害的第三方的。
4、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是不是都是租赁
应该是的吧
5、车辆是租赁性质车牌可以更新吗?
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 并通过合法渠道完成
6、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性质是租赁还是营运
法律没有规定是营运车辆
没有固定是营运车辆
那就是非营运的
保险协会一般会让你们购买营运车辆的保费
租赁公司的备用车辆和以租代购的长期租赁
可以按非营运的价格购买保险
现在法律很模糊
7、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吗?性质是营运的,是一样的吗?
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和出租车一样的,性质都是营运车辆。
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1、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必须是营运手续的车辆,这样才能合法获取因业务而产生的收益。如果不是拿营运手续的车辆开展业务所获取的收益即为非法收益;
2、目前国家在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还不是很全面,从而导致一些地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误解。其实租赁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本质区别就是,在有同样营运许可的前提下,租赁汽车不允许带司机服务,而出租汽车不允许不带司机服务;
3、虽然道路交通部门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查处力度还不够大,可是一旦抓住现行就是3万-5万的罚款。比交警的罚款要厉害的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8、租赁性质的车辆如何界定为非法营运
以盈利为目的且未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9、租赁性质车辆通过长期租赁合同,可以购买非营运性质的商业保险和交强险吗? 谢谢
可以由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即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或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作为投保人对车辆进行投保就可以了。
而且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是必须投保的。和车辆的使用性质没有关系。
车辆的使用性质仅涉及到商业险的保险费用。
且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可以直接将赔偿金支付给事故中受害的第三方的。
10、租赁使用性质的车属营运车吗?
租赁公司对外租赁的汽车是属于营运车辆的。
按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区分车辆是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随车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