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上可以有几个人的名字
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上可以有共有人。但是,属于夫妻关系的,没有这个必要。只要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是在你们结婚登记的时间之后,就在法律上属于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了,不用另行登记了。
2、车辆产权证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车辆所有权人。
依据我国现状来看,不动产以交付为产权转移,也可以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证明所有权。
3、如何判定车辆的所有权?
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车辆产权人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如何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还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主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4)车辆产权人扩展资料: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参考资料: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机动车所有权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车子的产权可以上几个人名下
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原因如下:
1、在交管局的系统内车辆是要有地址的,而且是唯一的;
2、其次行驶本上要有车主姓名,也是交管局做的,也是唯一的。
3、车辆作为财产在法律上是可以共有的,但只限于财产权力上,原则上只要是合法夫妻,车子无论写谁的名字,都是双方的共有财产。
4、当车辆出现问题的时候,如:事故、逃逸、查询等,是只可以有一个唯一对应对象的,那个人就是行驶证上的名字主人。
所以,在行驶证上只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不是为了分清产权,同时也是为了便于车辆管理。
6、如何认定车子的产权,即如何判定谁是车主
车辆的产权归属,首先按车辆登记信息进行认定,登记在谁名下的,即属于谁所有。
但是,因为车辆属于动产,根据特物权法的规定,车辆买卖的从实际交付给买受人起,车辆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买受人享有车辆所有权。只不过,这种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卖,只在买车人和卖车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善意相对人对车辆行使权利。
7、车辆产权变更需要哪些材料?麻烦吗?
并不麻烦,只需要完整的资料,具体资料如下:
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7)车辆产权人扩展资料:
不能过户的八种情况
1、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2、达到报废年限的(如车况较好,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可以过户,但不准转籍;
3、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4、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
5、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6、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参考资料:网络-车辆过户
8、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对于物权的变动,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中均有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依据,那么机动车车辆登记性质如何呢?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国家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即就是,机动车登记不具备物权变动的实际意义,仅以此为依据不能确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那么,机动车所有权确权应当以哪些证据为准呢:一般情况下,应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有力证明。机动车登记可作为证据之一加以印证,而不能作为确权的主要依据。
关于机动车所有权确权问题中一个注意事项就是,关于报废汽车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根据该规定,报废汽车只能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如果报废汽车拥有人将汽车出售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该交易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即使交付,所有权亦不发生转移。如果将报废汽车出售给回收企业,则报废汽车所有权应当从交付之时转移。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为机动车车辆所有权法律认定上的相关规定,需要在实践中多加注意,以免为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