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对于物权的变动,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中均有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依据,那么机动车车辆登记性质如何呢?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国家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即就是,机动车登记不具备物权变动的实际意义,仅以此为依据不能确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那么,机动车所有权确权应当以哪些证据为准呢:一般情况下,应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有力证明。机动车登记可作为证据之一加以印证,而不能作为确权的主要依据。
关于机动车所有权确权问题中一个注意事项就是,关于报废汽车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根据该规定,报废汽车只能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如果报废汽车拥有人将汽车出售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该交易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即使交付,所有权亦不发生转移。如果将报废汽车出售给回收企业,则报废汽车所有权应当从交付之时转移。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为机动车车辆所有权法律认定上的相关规定,需要在实践中多加注意,以免为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2、法院判决书上对车辆的归属用的法律条文是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的规定,合理吗?车辆不应该是动产吗
车辆作为重大财产并不完全适用动产规定,这是法律规定的。
最简单的,物权法规定财产转移,动产适用交付原则,不动产适用登记原则,而车辆是明确规定适用登记原则的。
类似还有飞机,船舶。
你仔细去翻一下相关法理,动产和不动产不是完全简单的按照财产能否移动来区分
3、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
目前没有所谓的机动车产权证,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但实则不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绿本”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会误解“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呢?这可能是因为,“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多为实际车主,二者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限于少数特定场合。在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可初步推定为实际车主。
当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发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挂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场景中)时,应如何判定车辆真实所有权的归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因此,应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在确定车辆真实所有权过程中,可以考虑汽车公示网提供的所有权公示服务,一方面对所有权证明资料进行数字存储,另一方面对外公示,明晰车辆所有权。
4、车辆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有关答复,机动车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起转移。因此,车辆的所有权应该是归你妻子所有!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如何判定车辆的所有权?
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车辆物权法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物权法业主停放的车辆被损坏相关解释
关于停放车辆被损坏应该与物业公司有关联,如果合同约定了由物业公司承担看护保管权利,发生损坏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只是占小区路收费,物业公司责任很小,《无权法》规定的没有可操作性。满意别忘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车辆物权法,车辆过户与交付,车辆责任判定?
1、与乙签订书面的买车合同,双方签字画押。找当地公证处对买卖行为进行公证,也可在签订合同时,找到2个以上的见证人,并签字画押,并说明知晓这一买卖行为。
2、合同约定: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过后,即刻过户给乙方;将车交于乙方后,该车所发生的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当然,这个约定属于你与乙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第三人对你的追究,但是你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乙方追偿。
3、监督乙方按时检验、购齐相关的保险,留下相关证据。
4、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你只要能证明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已经不是自己,且对车辆管理没有错,即可免除该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
欢迎,路者、高人指正。
8、物权法对汽车有什么保护措施
你好
在物权法中,汽车是不动产,所有权以交付为要件,但是登记有对抗效力。
9、物权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别乱扯,机动车属于动产,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这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道理交通安全法》还有公安部门的规定都是统一的,绝对没有冲突,公安部的意见也很明确,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只是为了方便车辆管理而已。
10、<<物权法>>对小区车位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小区的车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小区车位、车库的数量捉襟见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普遍的现象。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面积分摊说和当事人约定说。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