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车辆可以解封吗,查封车,解封法律常识
查封车辆可以解封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不得变更车辆现有财产权属状态。
如果判决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由法院下达解除裁定书后,车辆查封状态即为解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被申请人可以依法提供担保,就可以将查封的车辆解封取出。
2、机动车档案如何查封、解封
一、携带资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提交查封、解封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机动车档案被查封期间,暂停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办理地点:市车管所档案大厅窗口
二、办理流程
步骤一查封、解封机动车档案的,持相关资料,到本所档案大厅受理窗口。档案被查封期间,暂停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但办案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车辆解封的程序是怎样扩展资料:
一、 办事条件:
(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律师事务所机构查询档案,要提供办案的相关证明以及案件当事人的书面委托。
(二) 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需要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属于单位的还应该出具查询申请和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该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 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查询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人员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档案科窗口办理。(在车管所办证大厅自动叫号机选择相应业务种类领取叫号纸等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工作人员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档案科库房查阅。
3、车辆解封法院多少工作日能办理
如果符合解除查封的条件,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4、法院查封的车怎样去车管所解封
1、解封需要法院出具解封的法律文书,由法官去车管所办理。
2、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实际上却不会自动消灭。因为手续还没办理。
5、车辆怎样解封?
这个属于法律问题,首先法院已经查封该车,如果需要解封则需要查封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了保障你自己的权益,建议你也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如果他的资产车辆处理完还有剩余你还可以保障你的部分利益。
6、如何解封车辆,外地车辆如何解封
请问我的车牌是广东佛山牌照,车是在广东省佛山市法院查封的,但现在人车都在方南红河州,请问要怎样在云南解封
7、保全车辆如何解封
事故下达责任认定书后的第3天你就可以去把车提出来,对方要是保全了你的车,你可以交押金反担保,然后先把车提出来,后续的事故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赔偿金额,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完毕事故也就算了结了,要是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方要的太多,那就要他起诉,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赔,你有全保,法院判决的保险都会赔偿的。不建议私了,私了你个人赔的钱,保险是不报销的。
8、怎样的查车子解封没
一、携带资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提交查封、解封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机动车档案被查封期间,暂停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办理地点:市车管所档案大厅窗口
二、办理流程
步骤一查封、解封机动车档案的,持相关资料,到本所档案大厅受理窗口。档案被查封期间,暂停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但办案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9、如何解封被查封的车辆?
解封需要法院出具解封的法律文书,由法官去车管所办理;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9)车辆解封的程序是怎样扩展资料
最高来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源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