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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报废车辆回收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02 04:10:36

1、长春市报废汽车回收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长春市报废汽车回收中心有限公司是1991-01-11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回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长春答市绿园区青岗路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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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报废汽车回收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报废汽车、废旧金属、建材、报废设备、金属材料、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经销有色金属,普通货运(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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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怎么样?

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是2010-05-18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成专立的有限属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大路与大众街交汇处。

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1016977960608,企业法人隋修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机械设备、金属、非金属回收加工及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需取得专项审批许可证的待取得专项审批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898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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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B牌照车能在长春办理报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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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汽车管理办法》执行的。详细的你可以百度下,有很多条的,具体想知道什么可以咨询长春市亿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电话百度下,我忘了。算了还是先百度给你回收制度吧。要给我分啊。
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7 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长春亿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怎么样?

长春亿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是2010-01-19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注册成版立的有限权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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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亿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凭资质证经营),军队退役装备及报废设备、废旧金属、冶金炉料、废旧电子产品及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废旧物资的回收、加工、销售,经销金属材料及制品、机电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以上两项危险品除外),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管理咨询(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380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7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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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长春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一世几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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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长春榆树二手汽车报废回收站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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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长春市报废汽车有补贴吗?

好像是几毛钱一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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