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损坏赔偿
您好,若到期未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2、车辆损失险该如何赔付?
这个问题你问的太笼统,回答起来有点复杂.我就把双方均为机动车的,且无人员伤亡的的情况回答一下,希望你能满意.
一,双方车辆损失都小于2000元的.可各自承担自已的损失(需双方均有交强险)或对方赔对方的损失.
二,双方车辆损失都大于2000元的.双方各赔偿2000元后剩余部分总额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例:A车主责车损2200元,B车次责车损2800元.则A车赔偿B车2000+((2200-2000)+(2800-2000))*70%=2700元,B车赔偿A车2000+(200+800)*30%=2300元.
三,一方车辆损失大于2000元,另一方车辆损失小于2000元的.车损大的一方赔偿对方车损金额,车损小的一方赔偿对方2000元加对方损失金额超出2000元部分的责任比例金额.例:A车主责车损3000元,B车次责车损1000元.A车赔偿B车1000元,B车赔偿A车2000+(3000-2000)*30%=2300元.
全损与部分损失的赔偿方式是一样的,只是保险公司的定损方式不同而已,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按实际维修所需的金额来确定损失金额.而全损的,一般保险公司认为此车已无修复价值或修复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会作出推定全损处理.全损的定损方式是新车购置价减新车购置价乘折旧比率(一般轿车的折旧比率为0.6%)乘使用月数减残车处理金额.例:A轿车新车购置价为100000元,已使用30个月,残车有人以10000元收购,则全损金额为,100000-100000*0.6%*30-10000=72000元.
3、车辆受损后,贬值损失谁来赔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上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受害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
因为所有的交通事故中,车辆都会有损失,都可能对车辆造成贬值。如果都要求对方赔偿贬值损失,不仅加大对方赔偿的负担,还对整个社会的赔偿理念都有改变。
再者说,车辆贬值损失的数额是很难确定的。目前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出于盈利的需要,很难公正的鉴定贬值损失数额。
所以,最高法院虽然一直对车辆贬值问题有研究,但一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4、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相关规定有哪些
法律依据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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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7、关于车辆损坏后赔偿协议
提2点建议 仅供参考
1.“发生意外造成车辆损坏”此处太过笼统。建议写清楚当时情况,明确责任,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等。当然联系上专业机构如交警事故处理单,保险公司评估报告就更好
2. “乙方承诺在2010年11月20日付清”最好是加上没有付清的后备方案,比如协议中购车部分自动实效,同时定金2w,一部分或者全部转作该事故的赔偿金
8、停车场车辆损坏如何理赔
需要明确车辆损坏的原因再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本车无驾驶员在车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会受理保险理赔
2、车辆进入停车场,机动车有驾驶人在车上驾驶操作造成的车辆损坏,需要当事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或者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派出所出证明材料或由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定损以后按流程办理理赔
3、车辆在非收费停车场受到其他车辆或者责任人碰撞损坏造成的损失,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以后,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确定当事人责任以后,按照责任赔偿情况申请保险赔付
4、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投保车损保险的有效期以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申报理赔,一般的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赔偿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直接经济损失
(8)车辆损坏赔偿扩展资料:
车险理赔
一、出险
1、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2、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3、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4、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5、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6、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7、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二、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四、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五、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六、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9、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