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车辆上沪牌的相关规定求教
可以
2、车辆跨省过户,沪牌,如何进行~~~
两个人一起去上海交管所办提档手续、过户手续,摘掉牌照,办临牌,然后到外版省的车管所交档权案上牌照,然后过户一下保险,很简单。也可以提档后,开车去外省再过户,那样就不用办临牌了,我上次是这么操作的,不知道你那里可以不可以。
3、上海车辆和沪牌牌照父子之间能过户嘛?可以的话有什么要求,如何办理?
可以,不过是新牌照的话要等三年。 颁布“新增机动车额度启用后三年内不予以过户”措施,意思就是新增私车额度首次办理上牌登记的,三年以内不能带牌过户转让。你的车牌可以在你的新车上使用,也可以在你的旧车上使用,但是这张新的牌照只能你自己使用,如果是旧车报废了,你退牌也可以,但是车牌三年都会在你的名下。
4、上过外地牌照的车,能否转成沪牌??怎么转???
车子上了外地牌照要换成上海牌照必须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办理条件如下:
一、机动车回所有人的住所迁答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4)车辆挂沪牌扩展资料
如果一旦办理过外牌,想要转回沪牌很难。因为,上海的排放标准“国五”是全国最高标准之一,而且现在上海车辆上牌需满足“国五2标准”,其他地区基本都是“国四”。如果你的车辆是国四标准,你在外地上牌是可以的,未来想要转回上海,就“此路不通了”。
即使你的车辆在出厂时符合上海排放标准,而上的外牌区域是“国四”,那车辆环保标志就是“国四”,要想转回沪牌,上海相关部门无法调阅你的车辆档案,但又需要确认你的车辆是否改装过一些排放控制设施,或在使用后是否还满足“国五2标准”,可能要求你自费办理一次排放鉴定,很麻烦。
5、外地车上沪牌需要什么条件及流程?谢谢!
先拍个上海牌照
在皖牌当地进行过户提档,
档案拿到上海车管所上牌即可
6、沪牌免年检车辆,可以到车管所办理吗?
沪牌免年检车辆不用到车管所办理,直接到以下地点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即可:
1、宝山区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湄浦路331号西辅楼
2、长宁区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双流路98号
3、崇明区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鼓浪屿路901号
4、青浦区交警支队免检机动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窗口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新业路928号
(6)车辆挂沪牌扩展资料
车辆“6年免检”须知:
自2014年9月1日起,2010年8月3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面包车、七座及七座以上车型、营运车辆)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
机动车所有人只需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并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即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免检并不等于免审,“6年免检”实为“6年免上线检验”。车主还是要每2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逾期未年检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所有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7、直系亲属沪牌和车辆过户的条件
车辆可以申请过户,车牌不允许过户。
规定车牌在车主使用满3年前提 ,过户车辆可以申请保留车牌半年,这期间原车主可购车申请使用之前号牌。
8、怎样把我老婆的外牌车过户到我的名下换成沪牌?
需要车辆登记人持身份证和车辆一起,到车辆登记车牌的车管所申请转籍手续。取得机动车档案和临时车牌,再由当事人和车一起到上海车管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规定需要车辆是国五排放标准机动车,车辆违章事故处理完毕,车辆手续证件齐全有效,办理转籍和落户手续,当事人需要出具身份证,异地户籍需要有在本地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8)车辆挂沪牌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