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车辆联网联控平台

车辆联网联控平台

发布时间:2020-08-08 07:46:54

1、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可以随意拆卸吗?

现实困惑

某物流公司依法成立,主要从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生意。该公司成立之初共有运营车7辆,后来由于经营需要,公司又购买了4辆新车。这些新车在出厂时都安装了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在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投入运营。张先生是该公司新招聘的一名挂车司机,并且具有该车的驾驶资格,其与另外一名司机共同驾驶其中一辆新车。某日,张先生觉得车上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无用处,于是私自将该装置拆卸。后来,某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在审验该车时,发现之前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已经被拆卸。那么,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可以随意拆卸吗?

律师答疑

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时应依法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同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能随意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为其加装或者换装新的车载终端。但是,运营单位或个人也应遵守基本的义务,不得随意将卫星定位装置拆除。根据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本案中,张先生随意将卫星定位装置拆卸,是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法律解读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便于有关部门随时了解车辆运行状况,是对驾驶员的安全出行的一种保障。驾驶员随意拆卸该装置,不仅违法,更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所以,任何公司和个人都必须认识到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如此,才能推进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2、如何加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由交通运输部建设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这套系统主要包括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应用系统、运行监控系统三部分。刘建对记者说:“建设系统有三个‘关键词’,即整合资源、交换数据、节约成本。”根据各省监控平台的建设情况,交通运输部采取代建代维、免费提供软件技术、免费提供接口程序及技术支持“三种套餐”建设模式,供各省、市自选。
在完成全国平台的系统设计、功能开发和硬件建设的同时,交通运输部又组织新建了13个省级平台,改扩建了15个省级平台,调通了全国监控平台与31个省级平台的数据接口,改造、接入系统的GPS服务运营商达800多家,35万余辆重点营运车辆数据进入系统。
31个省、区、市实时把本地各运输企业通过车载卫星定位管理系统收集的车辆动态数据发送到部平台,部平台再转发给需要这些信息的省份,中转时间仅需1/30秒。该系统还有两项科技成果已经申请了国家专利。
今后,该系统将逐步对运输企业开通。在电子路单等配套信息支撑下,各家企业可以掌握货物的种类、运量和流向,为经济运行分析、宏观决策提供真实数据。另外,车载通信系统一旦与车辆内置电脑连接,就可以实现远程故障分析,为司机提供技术服务。“到那时,拥有这套系统的车辆真就实现了一机车上载,走遍天下全不怕!”刘建说。

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gps和北斗是否都能接入

首先,接入的公司的平台协议要对,要和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接好,现在12吨以上的营运车辆,全国都是需要安装北斗设备,可以对接的公司要在当地,或是省市有服务器才能对接,找当地的公司当然是最好的,我们是南京的,江苏省内的都可以对接。


由交通运输部建设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这套系统主要包括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应用系统、运行监控系统三部分。刘建对记者说:“建设系统有三个‘关键词’,即整合资源、交换数据、节约成本。”根据各省监控平台的建设情况,交通运输部采取代建代维、免费提供软件技术、免费提供接口程序及技术支持“三种套餐”建设模式,供各省、市自选。
在完成全国平台的系统设计、功能开发和硬件建设的同时,交通运输部又组织新建了13个省级平台,改扩建了15个省级平台,调通了全国监控平台与31个省级平台的数据接口,改造、接入系统的GPS服务运营商达800多家,35万余辆重点营运车辆数据进入系统。
31个省、区、市实时把本地各运输企业通过车载卫星定位管理系统收集的车辆动态数据发送到部平台,部平台再转发给需要这些信息的省份,中转时间仅需1/30秒。该系统还有两项科技成果已经申请了国家专利。

4、卫星定位系统联网联控属于安全监管吗

由交通运输部建设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这套系统主要包括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应用系统、运行监控系统三部分。刘建对记者说:“建设系统有三个‘关键词’,即整合资源、交换数据、节约成本。”根据各省监控的建设情况,交通运输部采取代建代维、提供技术、提供接口程序及技术支持“三种套餐”建设模式,供各省、市自选。
在完成全国的系统设计、功能开发和硬件建设的同时,交通运输部又组织新建了13个省级,改扩建了15个省级,调通了全国监控与31个省级的数据接口,改造、接入系统的GPS服务运营商达800多家,35万余辆重点营运车辆数据进入系统。
31个省、区、市实时把本地各运输通过车载卫星定位管理系统收集的车辆动态数据发送到部,部再转发给需要这些信息的省份,中转时间仅需1/30秒。该系统还有两项科技成果已经申请了国家专利。
今后,该系统将逐步对运输开通。在电子路单等配套信息支撑下,各家可以掌握货物的种类、运量和流向,为经济运行分析、宏观决策提供真实数据。另外,车载通信系统一旦与车辆内置电脑连接,就可以实现远程故障分析,为司机提供技术服务。“到那时,拥有这套系统的车辆真就实现了一机车上载,走遍天下全不怕!”刘建说。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安全发50031一半怎么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部长 郭声琨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中航星北斗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4 年第 5 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经交通运输部第 13 次部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
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
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
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
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
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
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
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
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
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
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
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
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
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
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
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
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
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
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
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
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
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
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
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实时动态数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
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
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拥有 50 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
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
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
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
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 24 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
不超过 8 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2 小时,每次停车休
息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 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
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
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 6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3 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线。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
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
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
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
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
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
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
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
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
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
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
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
率低于 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
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 800 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
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
当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7、如何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是一种对道路运输车辆通接卫星定位进行动态监管的系统。根据交通部规定:2011年 8月1日起,新出厂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车载终端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暂停其资格审验。
从今年起,我国将在交通运输系统逐步使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中国自行研制的全球卫星定位与通信系统(CNSS),是继美全球定位系统(GPS)和俄GLONASS之后第三个成熟的卫星导航系统。
希望你们支持国货。

8、中国交通部有货车必须安装gps定位这个规定吗

中国交通部规定重型载货汽车必须安装gps定位。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8)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是什么意思

是一种对道路运输车辆通接卫星定位进行动态监管的系统。
根据交通部规定:2011年 8月1日起,新出厂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车载终端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暂停其资格审验。
从今年起,我国将在交通运输系统逐步使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中国自行研制的全球卫星定位与通信系统(CNSS),是继美全球定位系统(GPS)和俄GLONASS之后第三个成熟的卫星导航系统。
希望你们支持国货。

10、我公司有部分旅游车辆,运管局那边发了一个文件,什么两客一危的GPS

苏州普锐欧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功能
 嵌入式一体结构,可靠性好、美观、便于安装、操作;
 加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车速传感器和GPS同时工作,既可以准确记录车速,又可以记录汽车的运行轨迹和准确北京时间,车速传感器若发生故障,则自动切换为GPS速度;
 记录仪时钟无需人工校对,GPS提供国际标准时间;
 内置GPRS通信模块,可以实现远程定位功能、数据传输功能、通话功能、调度功能;
 可以选配小拇指GSM天线或3~5米长外接天线;
 内置麦克风,可通话,也可监听车内声音;
 配置语音输出接口,可以外接耳机或有源音箱;
 122×32点阵液晶显示屏,内置麦克风、读卡器、USB接口、按键等;
 可外接语音报警音箱,超速报警语音提示、整点语音提示;
 存储最近500小时的历史行车数据,包括车速、经纬度、累计里程、车门开关、左右转向、灯光、制动等,数据先进先出;
 存储最近10次停车前,每次停车前20秒的疑点数据,供交通事故分析使用;
 超速报警和疲劳驾驶报警功能,配置防劫报警按钮,短信求助功能;
 采用USB移动磁盘进行数据下载,采用IC卡进行驾驶员的身份识别;
 可外接微型打印机,按照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03要求的格式打印行车数据;
 可外接滚动LED显示屏,通过GPRS网络发送指令显示新闻、天气预报、广告等信息;
 可外接两路摄像头,远程抓拍照片,照片抓拍也可以由开关量触发或定时触发;
 可外接短信息语音播报器,发给记录仪的调度信息可以语音读出,司机可专心驾驶;
 可外接燃油油位传感器,实时上传当前油箱油量;
 采用12通道GPS接收机,定位精度小于15米,GPS时间精度小于1秒;
 GPS速度精度<0.1公里/小时;GPS方向精度<2度;
 电源电压:9~36V自适应,最大功率2W;
 接口方式:串口,主结构USB口。
 具有失电保护功能,当管理仪掉电或电压低于规定值时,自动进入保护状态,复电后,所记录数据不会丢失。
 工作环境温度:-20~70℃,存储温度:-40~85℃;工作环境湿度≤95%;


与车辆联网联控平台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