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是否有效
劳部发[1995]161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
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
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目前有没有废止?
并没有,目前还是有效的。
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文件
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版动(劳动人事)厅(局):权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4、谁有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厂内车辆行驶,防止发生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
所有进入公司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和公司内部的叉车、铲车、吊车驾驶员。
3、责任者
保卫科 车队 安全科 销售科 设备科 物资供应科
4、工作程序
4.1 管理组织
(1)厂区交通管理实行“谁有车谁管理”的原则。
(2)车队负责建立车辆保养维修制度,严格车辆质量检查,定期进行大修和保养,杜绝失检和漏修,做好年度车辆检验等工作。
(3)厂区交通、交通事故管理由保卫科负责。
(4)各种车辆所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制定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细则。
(5)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验审制度,验审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6)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经验审合格颁发验审证后方可行驶。
4.2 信号与标志
(1)厂区通行路、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禁止各种车辆停放。
(2)厂区限制通行道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路标。
(3)道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强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4)厂区交通道路要有足够的照明。
4.3 交通线路
(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有下水道,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油类、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2)公司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①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② 限制路:允许装有阻火器和消除静电装置的安全车辆通行,其车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
③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专用的通道线路,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3)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
(4)道路两侧堆放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外,堆放要牢固;凡交通两侧栽种花草树木,距路边不得小于1米;跨越道路拉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5)履带车未采取扩路措施不得在水泥路和柏油路上行驶。
4.4 车辆驾驶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由企管科审定,经安全技术科考核发给厂内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厂区交通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按特殊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业训练和市级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特殊作业驾驶证方可驾驶。
(3)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4)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外行驶。
4.5 车辆装载
机动车装载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车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
(3)装载化学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装载物品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后端不准超车身1米),超宽(车箱两侧不准超车身10公分)、超高(从地面起不准超4米)、超重(允许载重量)。
4.6 厂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辆行驶。
4.7 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外来人员(车辆)的有序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界区内,门卫必须问清情况,有单位接待的必须用电话联系,并由接待单位人员领进,否则不能进入,违者处罚值班人50元/次。
(2)外来单位的车辆(除政府有关部门、公司购进货物和产品销售车辆外)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进入,违者处罚值班人50元/次。
(3)厂内外委公司的车辆,必须经保卫科和安全技术科核实,有关公司领导批准后,加盖两单位公章办理通行证(其它情况车辆参照此条执行),门卫方可允许进入,违者处罚值班人50元/次。
(4)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界区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安全技术科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放外来人员进出证,安全技术科进行人员登记存档,门卫方可允许进入。对未按该条款执行的部门(科室)负责人处罚100元。
(5)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施工人员在公司界区内的安全管理,在签订外协协议时,必须有分清安全责任的条款,违者处罚100元。
(6)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公司厂区,违反者不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门卫人员责任,同时处罚值班人100元。
(7)外来人员一律不允许进行包装、装车等操作,听从厂内人员指挥,服从相关规定。
(8)凡违反本办法任何一条,按以上规定处罚,造成后果的按责任事故逐级追究处理。
5、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保卫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有哪些?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安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驾驶。不应将驾驶证转借他人,也不应驾驶与驾驶证规定不符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在行驾前应对车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否则不得上路。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保持设备安全状况良好,做到安全驾驶。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水平。通过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或参加本工种安全知识的复训教育,使他们熟知本工种的安全规程,掌握安全驾驶的技能,提高他们的安全驾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