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 是否需要保险公司盖章
机动车出险索赔所需提供的单证有如下几种:
1、《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保户填写。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2、《托修单》:保险公司提供,修理厂填写并盖章。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3、《定损单》:保险公司提供并填写,修理厂使用后交回保险公司。
4、《修车发票》:修理厂提供。
5、《施工单》:修理厂提供、填写并盖章。
6、《材料单》:修理厂提供、填写并盖章。
7、《第三方证明》:保险公司提供。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8、《赔款结算书》:由保险公司提供。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所以,车辆定损报告最后肯定需要保险公司盖章认可的,否则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认可,也就无法索赔。
2、请问下《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是不是要本人拿去定损中心确认?
得看情况,如果你在事故发生现场,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在查勘报告上写了损失金额(快捷快赔),就不需要定损书,如果查勘员要你到定损点定损的话,你去索赔时就需要带上定损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3、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对方一直拖延定损时间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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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为本次事故换失的部分应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例如,车主提出扩大修理或因修理而要求更换部件时,其超过部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并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明确注明。
(2)应尽可能地一次性完成确定损失的工作,避免二次定损。但是,对于损失情况严重而且复杂的,可能在受损车辆解体后发现尚有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要求修理人及时通知检验人员进行二次检验,在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但也必须签it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
(3)受损车辆在检验人员检验之前,已经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根据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损失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
(4)注意对更换零配件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5)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对保险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和损失评估的费用可以负责赔偿。对于不合理的鉴定和评估,应当要求被保险人拒绝,而其相应的费用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6)检验定损人员应随时掌握鼓新的零配件价格,了解机动车辆修理工艺和技术,以避免因不掌握最新的零配件价格和不了解机动车辆修理工艺和技术而一味压低理赔价格,造成修理厂无法按常规修复的错误或被骗保。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具备修理能力,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以赔偿。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5、车辆剐蹭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发生小事故后,我们首先要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然后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在核对完上述信息后方可挪车,不然之后会有麻烦,建议最好在双方认可和拍照之后,互换下驾驶本再挪车,防止逃逸事件发生。
(5)机动车辆定损扩展资料
六种确定责任的情况: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注意事项:
拍照是快速处理重要的证据,照片要求有一张能说明事故现场情况的照片,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
在核对完上述信息后,迅速将车挪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好,之后打开双闪、在适当的距离设置安全警告装置。如果可快速处理但未及时挪车、未设立安全警告装置等,警察到现场后会进行相应处罚。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事故明显,可以私了),之后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还要提醒您的是,在双方都认可并且填写快速处理单的情况下,不需要打电话报警。
6、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单
两种情况!第一,就是物价局出具的定损单,理赔是保险公司留存原件,第二,就是保险公司自己定的损失,保险公司的理赔系统里就有定损单,你要是想要可以去保险公司去要,提前说明用途,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是原件!
7、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单
肯定有的,现在保险公司都是电脑办公,定损单就是从内部系统里调取出来的。
8、机动车到4s店定损需要一天吗
发生事故后,第一件事是要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都会要求投保人容在车辆发生损失时48小时内报案,而如果车主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可能就会造成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增加审核流程,延误理赔速度。
在电话报案之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现场拍照,并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查勘员会反馈给客户一张定损单,该单上标明了哪些部位需要修理或更换,以及修理的价格。如果在修理过程中就修理部件和价格有异议,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重新定损。
9、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由谁说了算?
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可找物价局评估损失,因为物价局出具的评估单才具权威性。评估机构说交警队处理完他们就不定损是错误的。交警队只负责认定责任及调解,但不具备评估物损的资格,也无权委托评估,只能指引由当事双方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评损。
1、在保险公司和物价局的价格认定中心所评估的价格有冲突时,法院只采信物价局的评估。
2、乙方在委托物价局做评估是不一定要通知甲方以及甲方保险公司。
3、如果甲方不认可乙方的评估结果,可以申请上一级物价部门对价格进行重新评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机动车辆定损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鉴定费用:
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扣押物品的鉴定费和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也就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机动车,因此产生的车辆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应由交警部门承担,而非车辆驾驶人来承担,即使该驾驶人在整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也无需为车辆技术鉴定费和停车费支付一分钱。
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对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并无明确规定应由谁来承担,因此驾驶人去停车场取车支付高昂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似乎成了惯例。而《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后,驾驶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不再支付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
但是由于新法施行时间不长以及新法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还不够,很多驾驶人都不知道自己不该支付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而花了冤枉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0、对方定损必须我方保险公司来办吗
在双方事故中,有一方付全责时,无责方的维修费用就要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样定损的标准也是按全责方保险公司的,所以无责方的定损就应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来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10)机动车辆定损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