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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段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15 01:58:55

1、呼和浩特铁路局的机构设置

截止2011年6月30日,全局共有职工67687人(其中合资公司12217人)。
2009年末呼和浩特铁路局管辖单位有69个。其中:运输生产单位24个,(直属站4个、车务段3个、客运段1个,机务段3个,供电段2个,工务段4个,电务段2个,车辆段3个,工务机械段1个),恒诺(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5个,物资供应单位3个,工附业生产单位4个,林业单位1个,疾病控制单位1个,公安、检察院、法院单位12个,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外经集团公司、集体经济管理处(劳动服务总公司)、局党校、扬州疗养院(培训中心)各1个。全局在册职工56944人,其中工人47729人,占职工总数的83.8%;干部9215人,占职工总数的16.2%。职工中少数民族2956人,占职工总数的5.2%;女职工12759人,占职工总数的22.4%。工人中技术工人35282人,占工人总数的73.9%;工人技师1038人,高级技师61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1%。 直属车站5个:呼和浩特站、包头站、包头西站、集宁站、二连站。
车务段3个:包头车务段、集宁车务段、乌海车务段。
客运段1个:包头客运段。
机务段2个:包头西机务段、集宁机务段。
供电段2个:呼和浩特供电段、包头供电段。
电务段2个:呼和浩特电务段、包头电务段。
车辆段3个:包头车辆段(客车段)、包头西车辆段、集宁车辆段。
通信段1个:呼和浩特通信段。
工务段4个:呼和浩特工务段、包头工务段、乌海工务段、集宁工务段。
工务机械段1个:呼和浩特工务机械段。
物资供应段3个:呼和物资供应段、集宁物资供应段、包头物资供应段。
货运中心3个:呼和货运中心、包头货运中心、集宁货运中心。
水电段1个:呼和浩特水电段。
采石段1个:包头采石段。
焊轨段1个:呼和焊轨段。
房建段1个:呼铁恒诺房建生活段。
派出机构
呼和浩特铁路局,简称“呼局”。管内下辖包头铁路办事处、集宁铁路办事处,共2个铁路办事处。铁路办事处是中国铁路改革的产物之一,由原铁路直属的铁路分局改编成为铁路办事处。而铁路办事处对各站段没有直接领导的权力,只作为铁路局驻各地的铁路地区的派出机构。协调地方有关机构与驻各地的铁路单位之间的关系、对驻地铁路运行生产进行安全监督。

2、车辆基地的设施构成与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二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的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应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事先登报通告; ??(四)挖掘道路时应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应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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