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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挂靠和车辆归属权

发布时间:2020-12-15 08:07:27

1、本人的大货车挂靠物流公司,双方签协议,车的所有权属于本人的,一年给他2000元挂靠费,这样安全吗?

考虑这方面的应该是公司吧,挂靠公司后你的车如果出事故,你赔不起算公司的,你沾光

2、挂靠物流公司货车 逾期没交管理费 物流公司有权利扣车吗?

挂靠都已经说明车是在他们公司名下,如果是在他公司名下的,他们是有权扣车的,如果没有,他们是没有权利扣车的

3、货车挂靠公司有没有权力强迫车主买商业险

你们当时挂靠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协议,协议怎么说的?
另外,被挂靠的公司应该是专有权利让挂属靠的车辆购买足额的商业险,以确保出险后,被挂靠公司的利益不被侵犯。
你不买商业险,收挂靠费没几个钱(给钱多了你该不干了),没有商业险,一出事,法院会判车辆产权单位负责赔偿(法院只管登记的主任,不过是否真假),你跑了。

4、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

(4)货车挂靠和车辆归属权扩展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

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3、挂靠经营模式是政府主导、提倡的一种运营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从1995年运输部的全国会议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但又过宽泛,而且相互不统一,因此才会有各省(市)区高级法院各不相同的规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实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各不相同的责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双务合同关系,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尽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赔偿。

从这一合同角度讲,被挂靠单位也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未尽到合同义务,则对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

5、物流公司与挂靠货车签订的合同模板怎么写

车 辆 挂 靠 经 营 合 同
甲方(被挂靠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乙方(挂靠方):
住 所 地: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 牌货车 台(详情如下)挂靠甲方经营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车辆
乙方自筹资金购置下列车辆从事 运输,为了便于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同意乙方将以下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以及办理营运手续。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厂牌型号 数量(台) 车身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牌号码 备注

二、 挂靠期限
乙方挂靠经营期限1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挂靠合同不意味着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员工,不享受甲方员工待遇。
三、 车辆所有权以及经营权
挂靠期间,车辆所有权、使用和经营权仍归乙方拥有;该车辆相关的如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 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轮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 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 乙方以及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与挂靠车辆相关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4、 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 保证金
合同有效期间,乙方缴交 万元作保证金。如需其它物业作抵押,双方另立合同约定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五、 车辆用途
合同有效期间,所有车辆均只能承运甲方货物;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车辆挪作它用或租借给他人使用。
六、 安全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 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 甲方权利、义务、责任
1. 了解、检查、监督及管理乙方工作。
2. 给予乙方必要之工作配合,如协助办理相关证照等。
3. 代乙方办理业务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事宜及手续。
4. 如乙方拖欠甲方货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10日内仍未付清欠款时,甲方可将保证金抵偿欠款;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可将挂靠车辆扣押进行拍卖以抵偿欠款;同时,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八、 乙方权利、义务、责任
1. 乙方应当对其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其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区及上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培训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负责与所聘用的人员建立合法的聘用关系,该聘用人员属乙方的员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
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操作规程或有关危险品专业运输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3. 合同有效期间,车辆及因运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含车辆过户费用、危险品运输车辆必备设备费用、保险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偿及其他民事赔偿等);
4. 合同有效期间,车辆因经营、安全或意外事故的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的民事、经济、刑事等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 乙方车辆每次审验、维护、保养后必须将具体内容于每月1日前上报甲方备案;
6. 合法、依约使用车辆,享受其收益;
7. 随时做好车辆维护,按时审验车辆、交纳税费、购买车辆及有关人员保险(包括: );
8. 自觉遵守交通、消防等安全法规,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有关交通、消防等安全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9. 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甲方合理检查、监督与管理;
10. 向甲方缴纳 元/月的车辆管理费用,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缴纳。
九、 合同终止或延期
1. 任意一方可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2. 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再登记为上述车辆之车主与营运主体,双方应于合同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及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甲方同时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将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应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期满需延期,双方应另订书面合同约定。
十、 违约责任
1. 除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终止方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贰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2. 如乙方违反合同任一条款,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另行赔偿所造成甲方的损失(含甲方为解决相关争议所支付的代理费、诉讼费、调查费、车旅费等)。
十一、 甲乙双方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运输挂靠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各自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任由其自行负责,与对方无关。
十二、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同意方得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未尽事宜,遵从国家法律或商业惯例。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

6、我有一辆货车挂靠运输公司,我并没有和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此车所有权是谁?

你说的有问题:既然双方没有签订挂靠协议,车辆怎么挂靠运输公司的?
车辆挂靠公司名下后,从物权的角度讲,车辆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因为公司是车主。
但实际控制权仍然在你手,你正常运营。

7、大货车挂靠公司,欠款公司有权收车吗?

看你们怎么签的合同

8、货车挂靠公司有权锁定驾驶员的驾照吗?

货车挂靠公司没有权利。当然如果持有人违反了法律公司可以短时间扣押后交给警方处理。望采纳

9、大货车的挂靠公司,在车主买的保险给贪污一部分,并没按车主的要求去买,车主应该怎么维权?

追讨保险费,要求挂靠的公司继续按车主的意思投保~

10、货车挂靠公司,公司有债务了法院可以查封我的车吗

如果占有人当时就能够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享有车辆所有权,则法院不应查封。即使被查封后,挂靠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查明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1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2 由于对方属于皮包公司,既没有固定资产,又没有公司注册资金,法院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司法拘留。 

3 法院会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抽逃注册资本金,而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财产、股票、基金等进行冻结、拍卖。拍卖所得用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10)货车挂靠和车辆归属权扩展资料:

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

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

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经营特点

1 “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2] 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 “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 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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