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等级评定怎么申报
不知道有没有你需要的
申请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办事程序
一、许可依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业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4、检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学历证书和上岗证书;
5、机动车检测设备、仪具、计量设施的名册及其鉴定证明和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操作手册:
6、经营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7、由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组织专家评审的技术评审意见;
8、办公场所及厂房工作间的合法使用权属证明。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领取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业申请书》;
2、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市运管处审查;
4、市运管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需要要求:(1)有相应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场地、设备和设施;(2)有相应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当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有规范的计算机控制系统;(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a、质量(或计量)管理体系文件; b、人员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c、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d、环境保护制度; e、消防安全制度; f、检测报告审验制度; g、检测质量申诉制度;(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浙江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所有权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 (4)场地布局图; (5)检测线工艺布局图; (6)检测设备清单(含名称、生产厂家、型号、精度、购买日期等)及计量检定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7)检测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岗位等)及培训合格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8)相关管理制度: a、质量(或计量)管理体系文件; b、人员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c、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d、环境保护制度; e、消防安全制度; f、检测报告审验制度; g、检测质量申诉制度。 14、主要监管措施: (1)企业信用考核;(2)行政监督检查;(3)定期或不定期审验。
http://www.hlj.gov.cn/zwgk/xxgkml/szygbm/hljjtt/xzql/xzxk/200810/P020081223544477263747.doc
申请从事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办事程序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的:
(一)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企业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
(1)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
(2)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一、二类);
3、机动车维修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场地的应同时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的书面租赁合同);
4、机动车维修的设备、设施台帐(A4纸)
内容为:设备的名称、型号、台数、完好情况(维修检测设备、计量设备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从业人员汇总表(A4纸):
1)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价格核算员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维修管理制度文本(A4纸):
1)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文本;
4)人员培训制度文本;
5)设备管理制度文本;
6)配件管理制度文本;
7、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说明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供:
(1)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的证明材料;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为: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处置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4)安全操作规程。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表(一、二类)》;
2、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市运管处审查;
4、市运管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5、被许可人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车辆全部烧毁评估会怎么评
有专业的人员评审,这个全毁的话应该是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价格了,该折旧多少一般都有一个大数据支撑。
3、如何审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审批手续
随着今年6月1日国家715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颁布,国内报废汽车迎来新的机遇,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涌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那么如何才能开办一家报废汽车拆解公司呢?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一、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注意:经营范围)
二、确定场地:选址、预算、土地(工业用地)、规化划(符合当地整体规划)
三、发改委:立项、做可行性报告、房产证(如有)
四、环保局:拿到立项报告后,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环评,批准后确定环评代理公司
五、环评代理公司:按环评流程制作环评报告书,公示
六、环评专家评审环评报告:评审通过后报当地环保局,由环保局公示(15个工作日)
七、环保局:下发,环评批复,网上申报项目
八、安装设备:各项工艺均按环评要求建设
九、环评验收:专家验收通过
十、省商务厅安排专家组前往现场进行验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省商务厅颁发经营许可证。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
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申请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4、请问有没有网友有汽车综合检测站的内审、管理评审资料呀?急~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交通厅< >(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检测站的职责
第五条 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按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 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站使用的计量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 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第九条 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
第三章 检测站分级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根据检测站的职能,检测站分为< >A、B、C三级。
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B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维修质量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C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A级站和B级站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可以作为维修单位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十一条 检测站的基本条件
(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检测设备或检测车,同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上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 >(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章 检测站的认定
第十二条 凡按交通厅(局< >)规划建立,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检测站,经该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局)提出认定申请。交通厅(局< >)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合格后的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 >(局)发给《检测许可证》,并根据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局)可指定一个A级站作为本地区的中心站,直接管理。该中心站应经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认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认定后的中心站可对本地区其它各级检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检测站如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应报当地交通厅< >(局)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不严格热行检测标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检测站,交通厅< >(局)或其授权的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 face="宋体">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公路运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职称评审系统2017年9月18号关网后能不能再开网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公路经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由道路运输管理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6、[判断题] (5.0分) 外观和静态功能评审是指将车辆放置到指定区域,并按照用户产?
外观和静态功能评审是只将车辆放在指定的区域的。
7、我的滴滴顺风车为什么注册说个人信息未能通过平台评审,以前有过打架犯罪前科那是10年前了。
司机加盟条件1.驾驶人准入标准(1)年龄:22周岁至60周岁。系统强制:加入平台的所有驾驶员,年龄超出标准后系统自动解约退出。(2)驾龄:快车:3年以上驾龄。(3)准驾车型:C2、C1及C1以上,且注册车辆(分配代驾车辆)符合驾驶人准驾车型。(4)驾驶人背景审查: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在驾驶人准入审核时进行以下严格审核与筛查,剔除可能威胁乘客安全的人员进入平台。① 三证验真核验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真伪。② 犯罪记录筛查不能通过犯罪记录筛查体系筛查的,不予准入。该项工作将于3月份实施。(犯罪记录筛查体系见附件)③吸毒、精神病筛查申请人吸毒、精神病,且未治愈的,不予准入。④交通违法记录、重大责任事故筛查申请人1年内有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或3年内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不予准入。⑤体检拟对全职专车司机实施入职及年度体检制度,并给予体检补贴,体检合格后方可准入。2.车辆准入标准(1)车辆年限(车龄)要求快车:需满足车辆注册期限未满8年方可准入。系统强制:加入平台的快车,车龄达到9年后系统自动封禁退出。(2)车辆注册信息要求申请加入平台的快车,均需提供车辆行驶证照片、车辆带牌照照片、车辆识别码。(3)车辆保险要求申请加入平台的快车,需按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专车还需按平台要求的险种和额度投保商业险。滴滴为平台快车的用户,额外提供单人保额最高12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意外险,保险包含滴滴驾驶员和所有乘客。
8、车辆检测管理评审资源的充分性怎么写
在管理评审中的资源copy充分性是指您的检测条件(内部和外部)是满足相应的检测要求的。
这个需要将领具备的资源(内部和外部)做成一张表格,然后分别对应哪些检测标准,看看是否有空缺,没有空缺,可以对所有项目进行检测,就充分了。
9、二手车评审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一、直接因素:
1、车辆品牌: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是影响二手车价格的直接回因素。答
2、行驶里程:行驶里程是价格评估的关键指标,行驶里程对价格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年平均行驶行驶里程超过20000公里会对价格产生影响)。
3、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也是二手车价格评估的关键指标。使用年限的长短对车辆价格起决定作用。
4、车辆颜色:车辆颜色也是影响二手车价格的一个因素。车型或车型的级别不同,他所适合的颜色也不同所以有这样的差异。
5、保养历史:保养是指保持和恢复汽车的技术性能,保证汽车有良好的使用性和可靠性。
6、综合车况:车况可以说是汽车的安全性能、动力性能、操作性能、尾气排放、车容车貌等多项指标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