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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改装查处

发布时间:2020-12-17 10:24:04

1、车辆改装.国家规定改到什么程度

车辆改装,国家规定可以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但进行这些改装都需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车辆改装查处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2、汽车改装被交警抓到会怎么处罚

私自改装汽车被交警抓到会扣留车辆并罚款。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的动力装置、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

擅自改装后的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十七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留车辆,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处罚款:

(一)驾驶擅自改变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擅自改变动力装置、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车辆所有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车辆改装查处扩展资料

改变车身颜色、换发动机、车身、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改变汽车数据的处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私自改装车辆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违反以上规定处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罚款

(3)车辆改装查处扩展资料

案例:

10月19日9时35分,城区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在友谊北路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甘J·Q17**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斑马线上,执勤民警上前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检查,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座位数和车辆实有座位数不相符,车辆涉嫌违法改装。

为了更进一步调查事情真相,执勤民警依法扣留该车辆并口头将该驾驶员传唤到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询问。

通过对驾驶人张某某询问,其对擅自改变机动车装载使用性质,私自拆卸座位的交通违法行供认不讳,用改装后的客车运送货物,致使造成车辆违法上路运输货物,车辆安全性能下降,留下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翻车等事故。

随后,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车辆改装怎么处罚

改装车辆处罚标准是什么
三类常见非法改装处罚标准 :
一类是改变车身颜色,变更车辆发动机(不包括发动机类型)、车架,未在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类是改变发动机类型、改装车辆排气管,增加车辆后导流翼,增加车辆前探照灯,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类是国产车辆更换轮胎规格,加装车身大包围防护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私自改装车辆怎么处罚?

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公告数据包括:车辆转向形式、车身规格尺寸、燃料种类、钢板弹簧片数、轴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环保达标情况、排量/功率、轴数以及车辆外观照片)

6、汽车改装被交警抓到会怎么处罚

私自改装车辆被交警查到,是扣6分,罚款500元~1000元
私自改装车辆版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权《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二是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三是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四是擅自改变车辆外扩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价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7、车辆改装怎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及87条规定,将处以收缴违法装置、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对“驾驶噪音或者排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珠海条例》第12条及82条规定,将处以2000元罚款。
各地应明确规定已改装车辆的使用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强化已改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性能检测和气瓶检验,强化对已改装车辆驾驶人员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对于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已改装车辆,不得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发安全检验标志、不予加气、不准上路行驶。

8、私自改装车辆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等行为。
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9、车辆改装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四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车辆改装查处扩展资料

已领牌照的汽车进行改装时,应向车管所登记申报,其改装技术报告经车管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改装。改装完毕,还要到车管所办理改装变更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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