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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借方

发布时间:2020-12-17 14:31:23

1、租赁车位使用权如何入账?

转让使用权倒是可以,但是只提供收据是不可行的
你们可以和对方商谈好协议,内然后根据协议让对方容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以此发票付款并入账
入账时,如果一次性付清,就借方:预付账款,贷方:银行存款,
然后每个月都按月摊销:借方 XX费用,贷方 预付账款
如果按月付款,就在收到发票时,借方 预付账款, 贷方 应付账款,然后逐月做两笔分录,一笔是付款的,借方 应付账款,贷方 银行存款;一笔是如费用的,借方 XX费用,贷方 预付账款。这样做是因为新会计准则下没有“待摊费用”这个科目,只能从“预付账款”那走一遍。
或者,可以将发票复印租赁期的年份,每个月付一次就做一笔,借方 XX费用,贷方 XX银行存款(这样其实容易导致忘记和疏忽,所以不建议)

2、政府(租借方)租借工业用地给承租方 土地使用税有租借方给还是承租方给?

合同有约定抄按合同走,没有约定则土地使用税由承租方支付的。理由是你是土地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支付的土地租金借方计入什么科目

汽车宿营地所使用的土地租金,是你收还是你付?
如果付出租金:内
借:成本(根据企业性质容)
贷:银行存款
如果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税金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1年以上的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地租”,每月摊销:
支付租金
借:长期待摊费用-土地租金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摊销租金(注:若土地作为厂房则计入制造费用)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土地租金
如果是1年以内的租金计入“待摊费用-土地租金”,摊销方式相同

4、借用车辆发生的固定费用如:年审费、车船使用税是由出借方承担还是由借用方承担?

公司向关联方(不论公司或个人)租借车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回签订租借协答议。这里有二个要素:
1、租借确实是承租方业务需要,租借协议所规定的租金支出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说租金必须是比较合理的。(比如一辆五十万元的车,一年的租金只有一万元就明显不合理了)
2、租借车辆的租金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并及时提供收取租金的合法凭证。
二、承租方可列支以下费用: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等;不可列支费用: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审费、车辆使用税等直接对应车辆所有权方的费用。
如有其他税务问题请直接联系。

5、私人车出租方和私人车出借方的本质区别?

私人行驶证和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行驶证上都是非营运的,具体如下:
租凭公司的车行驶证回上是非营答运,他们租的用户针对的是私人租车,也就是类似私家车;不是租给个人后,个人在去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载客,不是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区分车辆是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随车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即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道路运输证)。简言之:只有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才可以从事核准范围内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6、被租借方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债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赔偿责任主体,理由是:第一,从危险来源和危险控制的角度看,危险源主要产生于使用人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作为物本身的危险性,能够最有效的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使用人。此时再科以其难以实现的危险控制和危险防范义务,显然与危险责任理论相悖。第二,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运行利益一般是指因运行本身所产生的利益,主要体现为机动车的运行所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因此,该利益显然由机动车的使用人获取,而机动车的所有人的出借利益(体现人有偿或无偿)或收取的租金是所有人所有权的体现,并非是对于机动车的运行享有的利益。

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因为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其仍然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基于其意思移转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会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从危险开启和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所有人未尽上述义务,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因此,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驾驶安全驾驶因素的合理审查,或者体现为未对机动车适于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等方面。

1.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时的责任主体。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且不属于盗窃、抢劫和抢夺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可类推适用本条规定,即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以于他人擅自驾驶(偷开)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 未成年人作为使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票据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是18岁,且根据车型的不同对年龄有不同的限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的情形,此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首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换言之,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责任承担是两个问题。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到货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此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3.注意两种不同的出租情形。在出租机动车场合,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经营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另外一种则是出租经营仅提供机动车,而且提供驾驶劳务并收取租赁费用。应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第一种情形,而不适用于第二种情形。

4.本条不适用城市中的出租车。在城镇中运行的“招手即停”的出租车,不适用于本规定。因为这里的出租车名为出租,实为运输合同关系。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角度,旅客都不应当承担此类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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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付的土地租金借方计入什么科目

1、开发成本相当于“生产成本”,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
2、开发成本:如能确定核算对象的版,直接权计入“开发成本”,主要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消防、锅炉房、水塔、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设施支出),分别设置“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开发”“房屋开发”设置二级明细。可根据上述六项来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3、借方表示:1、一线工人为生产产品领料; 2、一线工人工资及福利费; 3、月末分配转入的制造费。 生产成本贷方指完工产成品成本结转
4、收到返还款时,如是补贴行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开发成本 3000
收到返还款时,如是购买行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8、农村土地租借,租借方违反之前协议。

你好,先协商,协商不成,就起诉解决。

9、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借方应放在哪个会计科目里面

出租的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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