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办理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公司?
第二章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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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么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执照
方法如下:
1、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2、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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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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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怎样开一家报废汽车回收公司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方法如下: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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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6、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随着今年6月1日国家715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颁布,国内报废汽车迎来新的机遇,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涌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那么如何才能开办一家报废汽车拆解公司呢?具体办理步骤如下:一、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注意:经营范围)二、确定场地:选址、预算、土地(工业用地)、规化划(符合当地整体规划)三、发改委:立项、做可行性报告、房产证(如有)四、环保局:拿到立项报告后,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环评,批准后确定环评代理公司五、环评代理公司:按环评流程制作环评报告书,公示六、环评专家评审环评报告:评审通过后报当地环保局,由环保局公示(15个工作日)七、环保局:下发,环评批复,网上申报项目八、安装设备:各项工艺均按环评要求建设九、环评验收:专家验收通过十、省商务厅安排专家组前往现场进行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十一、省商务厅颁发经营许可证。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验收评审意见负责。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电子文档:(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申请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7、二手车回收公司怎么办理
把车卖给二手车收购公司,用去交管部门办理手续,因为买卖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国家制定的交易机构办理车辆买卖交易并取得交易发票的交易行为。具体手续实施如下:
一、买卖二手车交易
一般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验车——查询违章——复印所需手续——递交手续——缴纳交易费用——领取交易手续及交易发票,当取得二手车交易发票后,买主就可以拿着交易发票去交易市场进行过户手续了。
办理所需手续包括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发票(新车市由4S开具的原始购车发票,二手车则是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车主身份证原件,买主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如暂住证、外籍人士居留证、军官证等),此外车辆需要到场。
二、过户转移登记
过户转移登记,顾名思义,也就是买主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凭取得的二手车交易发票通过各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交易后的产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新的行驶证等,此外这次过户转移登记也将记录在原始登记证书上。
进行到这一步,车辆基本上跟卖主无关了,过户的手续也均由买主在当地的车辆管理所完成,流程一般包括:验车——复印所需手续——递交手续——缴纳交易费用——车辆照相——领取手续(其中可能涉及重新变更号牌,视各地手续规定而定)。
办理所需手续包括原行驶证、原登记证书、交易市场为本次交易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买主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暂住证、外籍人士居留证、军官证等),车辆也需到场。
车辆交易完成了,卖主的车款拿到了,买主的过户也完成了,那么是不是这次交易就算完成了呢?在这里第一车网小编提醒大家在二手车交易中不要忘记了对车辆税费等进行变更登记。
三、税费变更登记
税费变更登记,税费变更登记的内容是指在车辆过户完成后,到各税费征稽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附加手续的变更登记(主要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保险以及各地规定的其他税费)。
办理所需手续包括保险单、税费单据、本次交易的交易发票、新行驶证、新等级证书、新车主身份证原件等。
8、我公司报废车辆,一些有车管所回收,一些卖给了个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适用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不管卖给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用的税率是一样的,4%再减半缴纳。
9、办一个车辆报废回收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可以审批?
车辆报废回收公司需要满足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等条件,可以办理车辆报废回收公司。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9)车辆回收公司电话扩展资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