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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客一

发布时间:2020-12-20 05:26:03

1、一个人可以拥有几辆汽车的户???

目前没有对个人名下车辆数目进行限制,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即可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车辆登记证,并在上面记录车辆的相关情况。 其相当于车子的“身份证”。

机动车申请登记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车辆客一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参照资料:网络-机动车登记规定



2、什么是“两客一危车辆”?

两客一危车辆,是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3、什么是两客一危车辆?

两客一危,是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3)车辆客一扩展资料:

实例

2012年11月起,凡是江西省境内注册的“两客一危”车辆,即从事道路班线客运(三级公路以上)、包车(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将全部安装应用车辆行驶电子信息记读仪,该仪器将实时监控车辆超速超员超时等交通违法行为。

包河区2013年招商项目推介会上,清华紫光产业园项目将为合肥乃至安徽省“两客一危”车辆的实时监控提供平台支撑。在智能交通方面,将利用北斗卫星实时监测功能,对“两客一危”车辆(指大客车、大型旅游客车以及危险品车)进行实时监测。以前监控系统用的都是GPS,以后这块将是合肥造,北斗监测系统将对这类车辆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一旦车辆运行出现问题,北斗监测平台将会立即显现。

4、高速车类客二型和客一型的区别

一型车是只小轿车7座以下,货车2吨或小于两吨,一型车一公里是0.4圆。

二型车是指7座以上到19座的客车,货车是2吨以上到五吨,二型车好象是一公里0.8元。

对于高速公路来说,车型的分类是以汽车轴数和车头高度来确定的。两轴、车头高度低于1.3m的车子是作为一类车,很多轿车就属于这个范围。 两轴、车头高度高于1.3m,车长小于6m的车子是作为二类车。

(4)车辆客一扩展资料

高速公路对汽车的分类:

一类车:7座(含7座)以下轿车、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货车。
四类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货车。
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

5、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 是指蓝色牌照的小客车么 8座微车包括在内不

7座以下来(含7座)载客车源辆,是指行驶证上核载人数为7或者7以下的载客汽车。7座以下的普通载客汽车是蓝色牌照,但是蓝色牌照适用于所有车辆类型为普通小、微型载客汽车。根据国家现行机动车分类,小、微型载客汽车标准为:车长4.5m以下,核定载客9人(含)以下的载客汽车。因此8座车辆可能挂蓝色牌照。

车辆类型记载在行驶证正本上,核载人数一般记载在行驶证副页上,如下图所示:

6、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是指什么样的车?

是的,【公路客运车辆】指的是有营运证的客运车辆,没有营运证的车辆当然不是【公路客运车辆】

7、货运车辆载客怎么处罚

于货车载客行为的处理问题。对于货车载客的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货车非经营性载客的问题,也就是载客时不收费;另一种是货车经营性载客的问题,也就是说载客时收费。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没有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部门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属于货车载客并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因此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管理的规定,又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规定,因此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既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又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货运经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这里所称车辆营运证是泛指,不是特定的证件名称。为贯彻《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分别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并对车辆营运证的名称具体规定为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车辆营运证的名称,所以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交通部可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并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通过部门规章具体规定车辆营运证的名称,这与《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并不相抵触,也不应当引起纠纷。

8、非营运车辆载客,罚款多少?

晕,他说的是公管管的非营运车辆载客,黑的之类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一般地方是1-3万罚款。

9、普通车辆可以拖一个车上高速吗

肯定不行。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2日 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的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超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御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栏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使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当和设置警告档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 载办不符合规定的;

(二) 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依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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