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国六排放标准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在全国范围,国六a将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国六b将于版2023年7月1日实施。深圳市将于2019年7月1日直接实施更严格的国六b标准权。
多省市宣布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其中,上海、广州、天津将于2019年7月1日直接实施更严格的国六b标准,北京则将于2020年7月1日直接实施国六b标准)。2019年7月1日后主流市场(国六地区占比65%-70%)将只能销售“国六”车型。
2、国4汽车排放标准二手车在深圳能交易吗
是完全可以进行交易的没什么其他问题。
3、我的车是国五排放,在深圳还能过户吗?
不能过户。
2018年10月16日,市人居环境委和市公安交警局联合发布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8〕4号,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1、2018年11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VI标准;
2、自2018年12月31曰(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VI标准;
3、对于政策实施前已购置或外地转出的轻型国V车辆设置2个月的办理缓冲期;
4、对于珠三角地区内的轻型国V车辆设置2个月的过渡期。
所以截止到2020年3月早已过了缓冲期不能过户。
(3)深圳车辆国几排放查询扩展资料
对于政策实施前已购买的或者从外地转出的车,有两个月的办理缓冲期,具体如下:
1、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1月1日前凭2018年11月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1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2、对于珠三角地区(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的2018年11月1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年1月1日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3、2018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3月1日前凭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2018年12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3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4、对于珠三角地区的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我市于2019年3月1日前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4、深圳实行国五排放标准已上牌国四车辆正常行驶?
最近实行国五只是针对上牌这个动作,对于环保排放的限行,只听说过某些城市某些路段限行黄标车,绿标车(包含国一到国五)没听说有限行的。
5、深圳市内小车国4标准可以过户吗?
深圳市内的小车国4标准只要车子手续齐全,没有交通违章记录的情况下在深圳当地应该是内可以容正常过户的,异地二手车迁入应该不行,慎重起见建议还是问一下深圳当地车管所。
6、深圳取得汽车增量或更新指标,能购买非国五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吗?
国五排放针对于两种车必须达标:
1、本市的新车上牌。
2、异地提档转入深圳上牌内的二容手车。
对于购买本市的二手车(粤B)上牌不受排放的要求影响,你获得指标后,可以买一部原先是粤B的二手车,牌照指标归属原车主,车的档案改成你的名字,用你的指标上牌。
7、2018年深圳国三二手车现在还能过户上牌吗
国2和国3排放机动车无法过户上牌,需要是国五排放机动车才可办理。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
工业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