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阻挡特种车辆通行违反法律的什么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特种车辆管理条例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2、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学长您好:请问电梯、起重设备、厂(场)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都需要取得哪些证书?有文件规定吗?
要取得相关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内负责人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
锅炉压力容器压容力管道安全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95号)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3、新交通法中开车打电话怎么处罚
开车打电话,被处罚记2分,罚款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版全法实施条例权》第六十二条(三)项明确规定: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_否则,违者罚款200元,扣2分。
4、什么叫一般公务用车
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此次新发布的条例中取消了办理公务这一功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车制度,改革公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5、请问汽车违法改装(加装前大灯)怎么处罚?
加装前大灯,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同时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而车主事后换装氙气灯,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构造,理应属违法之举。
(5)特种车辆管理条例扩展资料:
非法改装车辆即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包括更换关键部件的行为。
交警部门提醒,对“驾驶擅自改变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的违法行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及87条规定,将处以收缴违法装置、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对“驾驶噪音或者排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珠海条例》第12条及82条规定,将处以2000元罚款
参考资料:
非法改装车辆_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网络
6、如何申请海关监管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返 回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五)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九条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二)、(三)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见附件5,以下简称《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见附件6,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
第十一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为运输企业职工;
(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三)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二)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关按以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返 回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出示《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二十条 《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由车辆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卫星定位管理的车辆,卫星定位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身份证(IC)卡与《汽车载货登记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第二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第二十五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返 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或范围行进的;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驾驶员或其所属企业不向附近海关或货物主管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查验的;
(五)遗失、损毁、涂改、转借海关核发的《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妨碍海关监管工作或者影响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驾驶员;改装车厢、车体的;
(七)运输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第二十八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关监管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车辆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管理不严,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
(四)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运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道路货物运输资格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
返 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型企业自有车辆及其驾驶员,需承运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运过境货物境内段公路运输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署监〔200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货字第9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署监一〔1990〕958号)和《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第345号)同时废止。
7、场内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警笛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中国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各地市名称 )人民政府第一条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过,和谐社会氛围,减少城市机动车噪声给人民群众居住社区带来的噪音危害,规范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使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地市名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各地市名称)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三条 下列特种车辆准许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它车辆一律禁止使用:(一)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二)消防车:是指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三)工程救险车:是指供水、电力、煤气、矿山、建筑、铁道等工程部门用于抢救公用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辆;(四)救护车:是指医疗救护部门用于救护处于生命危险人员的专用车辆。第四条 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由本部门报市公安局审查后由省公安厅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实行统一定编管理,并建立车辆档案。第五条 凡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需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本部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后,方准安装、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进行一次检验,对不参加年检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再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第六条 各类特种车辆按下列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一)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二)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三)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四)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quy第七条 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一百一十分贝至一百一十五分贝,其它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第八条 警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除公安机关赶赴涉枪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外,其它使用警报器车辆在**环路以内(各地市自定)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标志灯具警灯闪烁,不得使用警报器;(二)大型警卫,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开道首车只准使用高频音喇叭,每次鸣笛不得超过三次,不得连续使用。(三)任何车辆在出发地禁止使用报警器和鸣笛(案发现场除外)。第九条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禁止使用警报器;(二)执行紧急救护任务的救护车晚九时至次日晨六时禁止使用警报器;(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工程抢险车晚七时至次日晨七时禁止使用警报器。第十条 两辆以上特种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遇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其它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第十二条 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不按本办法使用警报器的,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各项规定的,处*千元(各地市自定额度)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销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余下全文>>
8、没有特种车辆操作证被抓到会被吊销驾照吗
不会的,会罚款。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应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9、私家车被运管的扣了罚款3万,我车都不值3万,我不要车了,会不会被罚款更多?
你可以不要车,但是你的罚款还是要交的,否则你以后买车或者驾照年审等都会有麻烦的,违法或违章不处理好,这些都不能办的!所以你要想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