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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折损费

发布时间:2020-08-08 17:39:34

1、交通事故中,车辆折损费一般如何计算?

2、我的车被别人装了,一般折损费怎么算的,谢谢

汽车折损费是这样产生的;发生事故前你的车市场价值是多少,发生事故后市场价值是多少,这中间的差价称为折损部分。你也可以自己找有权威的二手车销售公司鉴定事故后你车的折损是多少,你就可以和对方协商是私了,还是走法律程序。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纠纷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条例了。祝你一切顺利

3、新车出车祸车辆折损费保险公司要陪么?

不用做折损鉴定了 你买保险的时候 保险条款里明确标注了 因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辆实际价值在市场上贬值的部分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方车辆也不会赔付给你这笔钱的 无论保险公司 还是对方车主 只负责把你车辆修好 至于贬值 是不赔偿的 主次责任 保险上37开 你负70%费用 对方负30%

4、在送朋友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我全责,如果对方要车辆折损费,朋友需要拿多少钱?

一般没有车辆折损费赔偿,即使对方是新车也得去起诉,鉴定等最后也不一定陪,所以都是开车在路上跑的,剐蹭难免,虽然有时很难受,但是没有太好的办法,如果出事故就要车辆折损费,那乱套了,这件事情,因为你的车,你驾驶,其实出了事故和你朋友没有关系,你有保险,只能走保险,你朋友够哥们,可能请你吃饭或者其他地方补偿你,如果他一分不给,也没有办法说他不是。

5、事故车了有折损费么

你好,你说的问题是存在的,一辆车有没有碰撞是直接影响车辆的残余值,要是没碰撞的车和有碰撞的车,残值肯定不一样。具体多少要看实际情况,追尾一般不是很严重的话不会有多大损失,他不像车辆正面碰撞那样厉害,雅绅特新车也就6W多一点,尾部损伤也不会太严重,况且你已经在4S店进行维修了,损失不是好大,估计也就5000以内,大家协商解决就可以了,又不是几十万的问题。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只是负责将车辆进行维修,至于损失你们坐下来慢慢协商解决,有结果一定要有书面的文件。祝你好运!

6、汽车折损费

你好,你说的问题是存在的,一辆车有没有碰撞是直接影响车辆的残余值,要是没碰撞的车和有碰撞的车,残值肯定不一样。具体多少要看实际情况,追尾一般不是很严重的话不会有多大损失,他不像车辆正面碰撞那样厉害,雅绅特新车也就6W多一点,尾部损伤也不会太严重,况且你已经在4S店进行维修了,损失不是好大,估计也就5000以内,大家协商解决就可以了,又不是几十万的问题。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只是负责将车辆进行维修,至于损失你们坐下来慢慢协商解决,有结果一定要有书面的文件。祝你好运!

7、关于车被撞折损费

不用做折损鉴定了 你买保险的时候 保险条款里明确标注了 因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辆实际价值在市场上贬值的部分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方车辆也不会赔付给你这笔钱的 无论保险公司 还是对方车主 只负责把你车辆修好 至于贬值 是不赔偿的 主次责任 保险上37开 你负70%费用 对方负30%

8、车辆被撞,对方全责,有折损费这么一说吗

汽车发生事故受损修复后价值受损,其折损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受害人如果有充分依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得到补偿。
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
1、《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2、《车辆损失险》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汽车的折损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法院不一定会支持,但如果依据合理,法院会酌情判决。

9、新车被人追尾能索要折损费吗?法院支持不?

1、首先,新车的折损费以及误工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法院不一定会支持。

2、其次,交通费以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这个费用可以赔偿到什么程度还要看法院的判决。如果打算起诉,一定做好证据的保留,打车票和公车票都要保存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9)车辆折损费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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