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位大侠有油田单位的车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像油耗 维修 正常生产的一些运行制度,最好有些奖罚设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2、我在沈阳张士被交警开了张车辆整改通知书,没处理能验车吗?驾驶证现
被交警开了张车辆整改通知书,没处理不能验车,擅自改装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五十七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审车都要什么手续
以泉州市为例,审车所需手续资料及流程如下:
一、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6、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车管所办理流程
1、到检测线进行检测并缴纳检测费用。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签注行驶证副页,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3)车辆管理整改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5.1.2.1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2.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7.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完毕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给送检人,并按GB/T 26765和相关管理规定将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数据及图像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7.2.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表(人工检验部分)(含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副本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4、汽修厂的安全工作怎样开展?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织 。成立由厂长任组长,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厂长为副组长和保安人员为组员的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汽修厂的安全工作落实。
2.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从厂长到每一位员工,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都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
3.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安全生产各种设施设备。按照消防要求配备了消防设施;维修车间电路设计及安装均符合标准。
4.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对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制定包括突发火灾、工伤、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5.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培训 。做到开会必须讲安全,每月必开安全会,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6.健全安全隐患随时排查治理机制。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对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发现,并且正确处理整改,做到防范于未然。
5、物业公司管理的自行车棚内车辆停放凌乱怎么整改
第一 贴出公告要求 第二 规划出自行车停车位置 以及摆放方向等第四~对不遵守公告者 用大锥子扎他车胎
6、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改进意见
法律规定可以给你相对安全的,但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最好的律师介入祝你好运,但也需要能够与我联系。
【发布单位】江苏省
【数量】-----------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2005-01-01
[失效日期] -----------
[分类]地方法规
[文件新法规法库。快递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0年10月22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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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现实的省份,制定本条例。
款的规定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和其他道路与交通有关的个人和组织都应该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条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的目标,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组织和实施。
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得到承认和奖励。
条或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安全监督,交通,建设,农业,工业和商业,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资源保护,监督等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业主的车辆和其他有兴趣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的道路交通安全。
个人和组织被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章的交通安全责任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协调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估机构的评估机制,定期的交通安全形势。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面积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驱动程序认证考试,严格,公正执法,检控违反交通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协助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流动。招聘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辖的道路,桥梁,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立和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状况良好,并加强国有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各自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9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保持对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纳入道路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小学和中学的学生,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评估。
10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以确定是否一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
(c)保护在道路安全方面的投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教育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
(五)良好的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保持了良好的条件的汽车安全技术,及时消除隐患;
(f)租用车辆驾驶人应该注册自己的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g)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多发的单位和事故多发道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实施的交通安全整治交通安全隐患,提高交通安全措施,以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b)检查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方法;
(c)使用应遵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测试中失败的检测??设备;
(四)检验报告发出的车辆进行检查;
(五)造成交通事故的安全检查车辆技术档案;
(六)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等有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测试主管12个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处理及时。
第十三条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结束生命车主身份证明和车辆品牌,发动机号,车架号和其他信息进行登记,并到他们的客户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结束生命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解体。
第十四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必须进行登记,维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记录的外观受损面积和受损的程度。的注册信息会保留至少6个月。逃离的犯罪嫌疑人的车辆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三章的车辆和司机
第15届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光电器件妨碍交通的安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频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影响设备安全的其他车辆通行。
配备的设备安装在车辆上的人员不允许打破规则。
第十六条下列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申请居留,收到一个车牌,在道路上唯一的:
( )自行车;
(2)电动自行车;
(c)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须予登记的车辆BR />
(五)省人民政府。
除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残疾人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的动力装置。
17个非机动车登记申请,应当出示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确定车辆的所有者; BR />
(二)车辆来历证明;
(c)该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证书。
申请登记的电动轮椅的残疾人士,并提交下肢残疾条件的,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证明。已发行非机动车号牌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所有者车辆:
(一)所有权的转移;
(b)更换车牌,行驶证的;
(三)居住注册车辆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所有者。
19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一辆车牌应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规定的风格和执行制片人统一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专门为小学和中学学生的穿梭巴士,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可以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公安机关在车身喷涂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不错,专用车必须保持,不得从事运输业务。
校车司机应具有安全准驾车型的驾驶经验,三年以上。
第21条应符合安全标准,有效的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教练,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发出的驾驶执照和驾驶执照的主管教练车农机部门颁发。道路驾驶教练,应当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22条没有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机动车的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检查中发现的地方检查的司机签发检验证书,发还机动车和驾驶执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最终的生活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制定强制性退休。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行为的完成车辆及配件,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23条,在全省推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信息记录系统。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接受一个内建的驱动程序信息卡,信息卡记录驾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计分,并参与在一宗交通意外的情况下。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驱动程序应当经常查询车辆的行车安全问题或自己的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要求被雇用,以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提供免费的负责机动车驾驶员交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计分和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在一宗交通意外,严重或屡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司机,可以抄告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道路交通条件
第二十四条道路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状态,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需要的道路上设置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和改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在良好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按照国家标准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可能无法交付使用。
村庄,城镇,居民区,道路,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社会机动车辆进出道路,安装交通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行人过街设施的道路,应适用于该计划的人行横道线设置的指示标志。
条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可能会占用人行道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不得挪作非机动车辆的机动车交通。然而,在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大的变化,可以调整的巷道,人行道上。
第26条的立交桥,人行天桥悬挂,张贴文章或横跨道路设置横幅,毫不隐晦的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道。
第二十七条道路沿线单位,住宅小区的入口呢??的机动车,应设立在交通流是比较小的部分,和设置,使交通标志线或标记。
没有相关的批准,没有额外的或封闭的路口,通道,入口已经完成,两侧的道路通车。
第28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经常检查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收到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存在及其配套设施,报告所作出的决定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预警和防护措施,和治理交通安全问题的在及时处理。
第29条规定,规划部门在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沿公路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估。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该进行调整,不能调整,不应该被授予。公路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和培训的,根据法律规定,建设或管理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它的投入使用流量公安机关的管理部门。
第30个城市,市,县(市),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公交车(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
新的建筑,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该建立在按照标准,建立更多的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车辆为单位及其员工和国外的行为车辆停放在单位不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上停车。
建有停车场(库),应投入使用的主要项目的一部分,同时,应禁用或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建停车场(库)与标准高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及时的调整,根据的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
31机动车停车位,街道,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在城市道路下的区域内指定的临时停车场泊位,并提供使用的停车时间,设置警示标志。的交通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的停车空间。划定停车位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规范发展。停车费的使用和管理措施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由于紧急情况或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停车区域内的道路,或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位。
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设置,清除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编制的建设或者交通安全措施的缺乏。实施;
(b)条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搭建临时构筑物;
(三)非建设性占用道路的;
</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由于工程建设的需要,你应寻求的同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批准应分为城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遇交通堵塞或其他紧急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和居民的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交通需求,鼓励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旅游。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的条件,应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公交港湾网站。
开,调整公交车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了调整教练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先征求公众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调整公交线路,也应征求的站点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停放在一个特殊的停车场,巴士总站。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城市客运交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临时的士站(位)的条件,以方便乘客上下。临时的士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停在外面的网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转让工人把自己的巴士站。
第35条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设施,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章道路交通法规
第36条车辆,行人应走自己的路。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和机动车辆的中间道路交通,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7米的距离的道路的右侧边缘线,计数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的行人的宽度应该是宽度的道路交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现行在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超过2.2米,路面宽度范围内的交通。
第三十七条道路的车辆,应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的道路,行人优先级的流量。汽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的停车场(库)或路边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38条通借道或变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行驶的道路车辆,行人优先接入;
>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C)顺序依次行驶,变换车道经常
(2机动车道),不连续的变化;
(五)同一车道行驶的,左侧车道的车辆左,右两侧的车道变化,右侧的车道时,汽车首次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通过交通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或交警,然后由一个有序通过,不得无故停滞,缓行阻碍后车辆正常通行。
第40条机动车在狭窄的道路车,有条件地允许线的车辆应提供条件的汽车生产线后,进入部分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的车辆。
第41条,除了学生的校车和班车车和其他车辆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障碍在前面的公交车专用车道,公交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应直接返回到专用车道。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公交车的乘客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旅客必站立不住。
第四十二条拖拉机不得前往下列道路:
(一)大,中城市的环市路;
(2 )高速公路建成辅道国道,省道;
(三)市,县人民政府禁止目前的道路。
的拖拉机应遵守的规定,下面这段话:
(a)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
(二)到公路,城市道路或者没有交通灯前交警,路口停下来观察,以确保安全。掉头,转弯,也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原理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的农业机械和拖拉机城市交通,农副产品,指定行驶路线和出行时间。
第43条的车辆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禁止停车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BR />
(b)在标有道路的停车位,应把车停在停车位;
(三)右侧的身体距离道路边缘没有更多的超过30厘米。
晚上没有路灯照明或者在风,雪,雨,雾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道路机动车辆外的停车场临时停车的,除遵守规定的情况下,前款规定的,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巴士靠边站,连续的,单排出来的网站,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44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开始或关闭时,汽车没有完全停止;
>
(b)不下车窗口;
(三)不得扒车;
(四)不得禁止车辆停靠位置酒吧乘机动车的;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45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将只允许携带12岁以下人士。搭载学龄前儿童的,你应该使用安全座椅。
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的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得配备的工作人员。
章交通事故处理
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第4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迅速现场,实施紧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作现场,指挥抢险救援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道路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紧急医疗机构应共同努力,开发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紧急救援人员车辆和装备,设备,并定期举办演习。
医疗急救中心(站)的单位的救援交通意外伤亡或请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组织和实施医疗
7、作风纪律整顿 对照检查 五个方面 查思想 查管理 查纪律 查形象 查车辆安全 关于部队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扎实学习读本知识,认真撰写心得体会,按时参加座谈交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围绕统计普查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进行自我剖析,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正确认识和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
活动开展以来,我在认真学习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经济普查工作,进行了工作中的探索和调研。在学习实践中深深认识到:实践好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是前提,强化责任是动力,持之以恒是保证。一是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敢于与习惯思维挑战,与传统观念决裂,坚持与时俱进,用创新的理念指导发展。二是实现科学发展观,必须强化责任感。实现科学发展,最关键的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力。而科学决策的执行依靠各级各层的每一名干部,每一名干部都肩负着履行和实践科学发展的神圣责任,只要每一名干部都承担起这种责任,在实践科学发展中才有不竭的动力。这就需要我们勤奋敬业、恪尽职守,把言行规范到科学发展上来,一切工作中以科学发展为己任。三是实践科学发展必须持之以恒。搞形式、一阵风不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理念必须贯穿渗透各项事业发展的全过程。要有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的精神。对待科学发展,不管风险多大,压力多大,都要千方百计去办,都要百折不挠去干,不改变、不动摇,义无反顾,持之以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科学发展目标圆满实现,统计普查事业才能不断推进。自己在前段的学习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了科学发展观在体现人本、全面协调、保证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意义。也深切感受到了自己在实践、推动科学发展中的重要责任,并较好地履行了个人职责。
二、自己在学习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根源
通过征求领导及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个人进行认真的深层次的剖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学习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全面系统。虽说平时比较注重学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都能积极参加,并认真思考,但平时拘于日常工作,主动学习的自觉性不高。特别是学习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对很多新理论、新政策、新知识学习不够透彻,掌握和运用还不够好。在学习上侧重于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内容,强调学以致用,缺乏科学发展观理念全面系统升华,个人整体素质还不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没有完全做到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对工作领域、工作对象还不完全知情、知底、知心。一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虽然经常下基层,但到区县多,深入乡镇、社区、企业调查研究少。忙于事务多,真正扑下身子,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取得第一手资料少。二是对普查业务学习钻研少,一些业务程序掌握得不精不全,致使在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结合上创新举措少。
(三)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工作中没有很好地体现创新。主要是创新意识不强,还存在思维传统、理念陈旧、创新不够、容易满足、行动迟缓等问题。
自己存在的问题,有思想观念上的,也有工作方法上的。主要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深,缺乏科学发展的理念。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表现在:
(一)偏重事务,放松学习。总认为搞好工作就行,对理论学习不重视,缺乏学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从客观上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造成自身理论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没能很好地把学习理论与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结合起来。
(二)惯于在上,疏于实践。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习惯于机关工作,缺乏深入调查研究,没有深层探索实践的主动性,以至于不能全面详细掌握基层情况。
(三)拼劲不足,创新不够。对工作缺乏深入的研究、执着的拼劲,从单纯完任务角度考虑得多,从服务对象需要角度考虑得少。遇到棘手工作虽然能够服从大局,但强调客观理由多,方法不新,手段不高。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决心抓住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大好机会,加强学习,拓宽思路,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用科学发展的正确理念引导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科学发展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在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上下功夫,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自觉克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做法,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本职,做好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工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拓展思路,突出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尽心尽力抓落实、求实效。
(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带头开展查摆整改活动,真正形成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于领导和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整改解决,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促进工作的实际行动。
8、消防通道整改的解决方案?
以下是目博科技针对消防通道堵塞的预防(违停预警)整改处理方案:
基于NB-IoT双模地磁的消防通道违停智能预警管理系统方案如下:
高精度的实时车辆停放信息的数据采集、传输+违停车辆信息的实时预警管理;
①在应急消防通道路面安装NB-IoT双模地磁车位检测器进行数据采集和监测;
②物业管理员使用PDA手持机或手机安装违停智能预警管理系统接收监测信息;
③当业主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时,地磁检测器检测到有车辆停放信息则实时自动预警推送信息到物业人员PDA手持机,预警信息包含车辆停放位置、停放时间、停放数量等
④管理人员收到预警信息及时到场进行处理,提前消除隐患。
⑤还可配合安装报警器使用,在车辆停入消防通道禁停区时发出警报,提醒物业管理人员到场进行处理。
NB-IoT双模地磁:一种智能化车辆感知设备,基于磁场+微波雷达双模检测,以磁阻传感为核心,车辆经停时会对地面磁场产生干扰造成磁场波动,车位检测器基于此数据,再结合微波雷达信号的回波探测,微波雷达传感器通过向车辆底部发射超声波,根据超声波的反射状况来判断传感器正上方车辆是否存在,有效避免由其他方位的车辆经过等多维度干扰造成的磁场背景值变化的影响;经过深度融合两种检测算法得到路面车辆占用状态,经过长期以来对雨雪天气、障碍物遮盖、强磁影响等复杂环境的实地使用经验积累及功能优化,目博科技NB双模地磁检测准确率已达99.9%,落地案例多,可以了解一下。
手持PDA:导入地磁车辆检测器设备信息后,能够随时实时地查看到设备所在区域的车辆占用状况,包括车辆停放位置、停放时间等,用于消防通道时,一旦有车辆违停,手持PDA有明显的实时预警提示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