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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股东车辆

发布时间:2020-12-25 08:25:09

1、公司法有规定公司车辆出租需股东会同意吗

公司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中可以对公司处分公司主要财产(一般也可以规定价值)时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

2、请问,单位租用股东或者员工的车辆,而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车辆费吗?

单位租用股抄东或者员工的车袭辆,而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车辆费。

单位租用股东或者员工的车辆,而发生的维修费,要记入管理费用-车辆费,需要签订租车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说明,才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车辆费。否则不可以的。

3、公司法有规定公司车辆出租需股东会同意吗

公司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
公司章程
中可以对公司处分公司主要财产(一般也可以规定价值)时需要经过
股东会
同意。

4、你好,那老板和股东的车免费租给公司可以吗?这样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

免费租给公司用,什么都不办可以!如果有租赁合同的话,应该属于营业外收入

5、请问老板和股东个人的车免费租给公司,那老板是不是就可以不用交税了?

这种方法因在全国范围内大量使用,已引起税务部门注意,因此在2009年税务局内部有个稽便函,大意是按比例计算个税,但这个文件未对外公布,因此没有标准答案。

6、我公司与股东签订租车协议,每月支付一笔租车费用给股东,未能租车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股东是否要

.签订租赁合同,向股东付租赁费。股东收到租赁费用,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代开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用。有了合同和缴税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此时,企业支出的交通运营费用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企业向股东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股东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希望对你有帮助。

7、公司租车给股东,怎么做帐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与股东不存在同一性,因此,就把股东当做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客户看待并且将租金收益作为收益入账就行了

8、股东把自己的私车租给公司用

股东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不能入公司账的,更不用说能税前扣除了。

倒是租车发票可以入账的,但前提必须是分月支付租金,如果一次性支付租金给股东,这发票金额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汽车租凭费
贷:待摊费用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股东无偿提供车给公司,签订无偿租车合同,各项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无偿合同如何到税务局开票?

根据经营常规,无偿提供车给公司,公司通常会给予股东其他利益,所以所谓的“无偿”其实是不存在的。
对租赁的车各项费用,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费用一般都能扣除,但车辆保险费等个人支付的费用一般不能扣除。

10、公司能否与股东签订车辆租赁协议

公司可以与股东签订租车协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租用股东的车辆使用,或者股东租用公司有空闲的车辆,租金与市场价基本持平,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章程不禁止的,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订立租赁合同。

但是,公司租用股东车辆并非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公司本身并无空闲车辆股东租用,或者股东收取的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或者股东支付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股东涉嫌滥用股东地位,危害公司利益,是不可以的。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租股东车辆扩展资料:

对公司股东的要求:

(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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