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抵押车能买吗?
抵押车可以买,但是需要先解押。抵押车在没有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进行过户的,若是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购买,那么在本质上其实是属于转押的一种形式。如果要想抵押车能够过户,那么必须要车主签订解除抵押协议才可以,不过难度很大,因此大部分的抵押车都无法过户。
注意问题:
1、抵押车通常指正规抵押车。正规抵押车的意思就是指来源正规,并且有正规合法的抵押协议,另外贷款机构还能够提供车主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等。车辆过户,手续有原车主抵押合同,有车主本人的签字及指纹,原车主行车证,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审车用)最后签订转押协议。
2、抵押车辆应该是合法取得的,所有车辆均有据可查,有底挡,全国可查。保证正常行车,审车和买保险。车况不放心可以到4S店做专业的检测,杜绝事故车,泡水车,翻新车。
3、车辆不能过户,所以比过户车要便宜。
4、关于车辆年审的问题,可以出异地年检委托书,直接委托到你们当地车管所审车。
5、关于买车以后保险的问题,你可以拿着行车证,自己的身份证,买自己名字的保险。 很多购买者由于对抵押车来源不是非常注意,因此在购买之后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2、用汽车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可以吗?
1,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只要你的车是正规途径购买的汽车,是完全可以向银行提交申请汽车抵押贷款,解决资金需求。
2,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当然汽车贬值快、交通事故影响车辆价值几率大,金融机构以汽车作为单一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方式相对较少。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依照该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4,《担保法》中规定,以车辆抵押属于登记生效,即自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则,《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汽车抵押只要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2)银行抵押车辆扩展资料
可办理的抵押物及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上财产,均可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3、哪个银行可以做汽车抵押贷款?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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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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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抵押车能转卖吗?
不能正常买卖,因为抵押车在购买之后不能进行过户,这样抵押车在本质上还是属于贷款机构或是银行,并不属于购买者。购买者没有抵押车的所有权。
所有权不能进行抵押,只有使用权才能申请抵押。这也是抵押车不能过户的根本原因所在,即使是银行申请拍卖的抵押车,那么也不能申请过户。
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5、请问,银行抵押车辆可以购买吗?不能过户但是任何手续都齐全
一、不可以直接购买,必须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才可以。在银行抵押期间,不可能允许买卖的。在抵押期间该车还是属于车主的,不属于银行,银行无权处理,只有当抵押人无力偿还该车抵押的贷款时,银行才可以到法院申请进行抵押车进行拍卖,这样中拍人就合法的拥有该车了。
二、《担保法》规定: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权利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银行抵押车辆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