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只要正常报警报保险公司就可以了!
2、修车期间交通费的补偿该如何算
这个要看对方主张的交通费是个什么交通费
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车开导致的采取其他发生方式出行发生的费用
说白了就是对方号称因没车开天天打车发生了14150元的费用
在正常情况下这一主张法院不会支持
3、车辆出险维修期间等配件车主可以把车开走吗?
只要达成协议,一般可以开走的,这种情况下说明车子也不咋个严重,如果车子比较严重,建议开到4S 店,因为原厂配件质量相对更好
4、修车期间交通费怎么得到合理的赔偿?
需要先理清一个概念,即民事赔偿,原则上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因此,所谓合理的费用,应当是指现在支出的正常交通费,减去原来开车所需的费用后,增加支出的部分。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承担交通费,但要以实际票据为准。当然当事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交通事故的赔偿,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肇事者需要给予受害者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给予赔偿,因为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费用为事故的直接损失,而因为车辆去修理,当事人不能使用自己车辆需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而产生的费用,这个就属于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损失的赔偿处理,以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为原则,并非所有在期间的交通费,统统由肇事方来赔偿,具体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调或调解不成的,要求赔偿方应当提供相关的票据,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本案,提问中所述:“修车期间让他提供一个车子,油费我自己出”,这个要求是合理的。换句话,如果你自己租个普通的车子,这个租车的费用,对方应当承担。
5、修车期间交通费的补偿该如何算
修车期间的交通费应该给,但是必须得向你提供证据,而且是必须发生的,车票由何处到何处,得说清楚,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说要求50元天就给他50元一天。
6、交通事故车辆在维修期间能给提供代步车吗
如果要向对方主张交通工具和费用的话,还是要考虑对方的经济能力,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法可依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车辆施救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是指被侵权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继续使用阀迹脆克诒久错勋氮魔而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6)车辆修理期间扩展资料: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用怎么算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用是按照合理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来计算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7)车辆修理期间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