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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责任

发布时间:2020-12-29 02:51:15

1、汽车租赁用车时要承担哪些责任

汽车租赁人使用抄车时有以下行为要承担的责任:

1、在车辆允许使用范围以外发生问题;

2、未经租赁公司事先同意拆换车辆零件;

3、车辆转给别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

4、把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非停车场区发生丢失;

5、由于违法、违规,车辆被扣押等;

租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通知交管部门和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会协助用户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超过24小时,保险公司不予办理赔偿手续。用户需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事故。用户要向租赁公司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手续。

事故前期费用由用户支付,在保险公司赔付前,车辆修理期间,要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垫付修理费等。3个月内保险公司再返修理费的80%,汽车租赁人要承担20%,车辆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由用户承担。

2、借用,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

借用,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其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赔偿责任主体,理由是:

第一,从危险来源和危险控制的角度看,危险源主要产生于使用人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作为物本身的危险性,能够最有效的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使用人。此时再科以其难以实现的危险控制和危险防范义务,显然与危险责任理论相悖。

第二,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运行利益一般是指因运行本身所产生的利益,主要体现为机动车的运行所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因此,该利益显然由机动车的使用人获取,而机动车的所有人的出借利益(体现人有偿或无偿)或收取的租金是所有人所有权的体现,并非是对于机动车的运行享有的利益。

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因为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其仍然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基于其意思移转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会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从危险开启和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所有人未尽上述义务,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因此,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驾驶安全驾驶因素的合理审查,或者体现为未对机动车适于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等方面。

1.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时的责任主体。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且不属于盗窃、抢劫和抢夺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可类推适用本条规定,即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以于他人擅自驾驶(偷开)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 未成年人作为使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票据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是18岁,且根据车型的不同对年龄有不同的限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的情形,此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首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换言之,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责任承担是两个问题。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到货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此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3.注意两种不同的出租情形。在出租机动车场合,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经营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另外一种则是出租经营仅提供机动车,而且提供驾驶劳务并收取租赁费用。应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第一种情形,而不适用于第二种情形。

4.本条不适用城市中的出租车。在城镇中运行的“招手即停”的出租车,不适用于本规定。因为这里的出租车名为出租,实为运输合同关系。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角度,旅客都不应当承担此类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http://www.peichang.cn/list/id67zid1.html

3、交通事故多名被告如何承担责任,汽车租赁费及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申请修车而租车的费用,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赔专偿责任。相关属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汽车租赁法律问题

披上“汽车租赁“外衣的“私车公用”

私车公用的界定

理清题中张某、李某、A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前提需要对“私车公用“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这是回答法律关系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的前提与基础。

职工私人产权的车辆,指的是,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在单位指派任务时使用。题中为降低成本,满足A公司日常外联工作的便捷,A公司与张某之间签署车辆租赁协议,用以补贴日常用车支出。张某作为私车产权人同时是劳动和关系中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时,对私车为客体的财产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行了支配,使得自己的私车成为其履行职务或完成任务时的工具。因此,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是私车公用的前提和基础,私车产权人对车辆所有权实际支配发生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从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职务行为下的责任划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损失都应由单位承担。车辆同乘人员为同事关系,并一起办理公事,同样按工伤处理。

《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运用

题中保险公司以张某私自将车辆租赁为由,非运营车辆作“运营使用”而免责。首先,张某与A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是否一概视为盈利行为?一,行为动机上,所有人仅仅为了便捷、高效的履行职务或者完成工作任务,不存在谋取私利之因素。二,在主观上,行为人对自己的车充当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工具处于明知并且自愿的心理状态,而不是为谋取车辆租赁费而外出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三,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通过使用私有车辆完成工作任务这一结果,而不是为驾车完成空间移动这一结果。

5、关于汽车租赁的法律责任问题

追就驾驶员的责任,租赁公司有连带责任.
在驾驶员无法负担的情况下,租赁公司负责赔付.
这并不表明驾驶员就一身轻松,在巨额的赔偿后,租赁公司可能会起诉肇事驾驶员!

6、租赁汽车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一、汽车租赁的概念
汽车租赁,也称为机动车租赁,即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被租赁的汽车是指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且获得了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二、有关汽车租赁责任主体的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机动车的所有者将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纯粹属于营利目的,出租人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承担责任。
上述理论仅以营利为依据,就认定应一概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有欠公允。实践中理论上及实践上也存在着不同观点。
第一种认为,汽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出租人没有过错,其在赔偿后有权向承租人追偿。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第7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租赁公司将机动车出租,承租人驾驶租赁的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认为,汽车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认为,此时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在出租人具有过错时,两者对于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有些学者指出:原则上,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下列情况仍由车主负责:1.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2.明知道车辆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转移占有;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4.租用、借用人是其属员或者家庭成员;5.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
有学者认为:在出租机动车而承租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的保有人应为出租人,由其承担所谓的危险责任。至于承租人,则仅仅承担过错责任。其理由在于:首先,出租人收取租金,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其对于汽车的运行有享有利益。出租人并不因出租而丧失对机动车的支配,仍然享有支配权。因此基于运行利益说与运行支配说,应当将承租人认定为机动车的保有人而承担危险责任。而承租人仅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按照一般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负过错责任。第二,如果承租人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且出租人无任何过错,那么两者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出租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租人进行全部的追偿;如果出租人也有过错,如机动车的刹车系统存在缺陷而未及时修理等,那么因出租人与出租人的共同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构成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再按照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分摊。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看法并不妥当:首先,机动车出租后,承租人获得使用利益,而出租人收取租金,这两种利益何者属于运行利益?还是二者都属于运行利益?为什么只字不提承租人的使用利益而仅仅强调出租人的租金利益?这是否公平?其次,出租人将机动车交付给承租人后,到底谁能够对机动车进行现实支配?为什么在丝毫未加论证的情况下就得出了“出租人并不因机动车的出租而丧失对机动车的支配,即对机动车仍然享有支配权”的结论?再次,发生事故后,同样是毫无过错,驾驶车辆的承租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出租人却要进行赔偿,这一点明显有违社会上的一般公平观念,难以为广大群众接受。最后,如果因为出租人是专门从事汽车租赁这种营业活动的企业就不适当地加重其责任,也不利于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
考察国外立法及判例,要让出租人承担责任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比如要考察出租人到底是否还保留着对机动车的现实支配力,判决出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仍然对机动车有“使用时的必要的处分力”。是否具有此种支配力,可以通过考虑下列因素确定:1.期间之长短;2.运行费用之负担;3.机动车之管理;4.专属性之有无。如果出租人因为长期出租机动车等原因而丧失了这种支配力,自然无需赔偿。再如还要从“管理责任”的角度出发,考察出租人在出租机动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毫无过错,则可以考虑免除出租人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国外经验颇值借鉴,当租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租人对汽车仍有现实支配力或者在出租过程中存在过错时,才可以考虑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7、我把自己的车放租车行租要承担责任吗

在车主出借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道交法规定的安全隐患,及借用人具备驾驶该车辆资格的情况下,车主对该车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车辆租赁责任扩展资料:

法院支招应对个人租车纠纷

因把车租给他人却收不回租金和车,车主杨先生将租车人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租金并返还车辆。经法院判决,杨先生历时一年终于拿回了租金和车辆,但对车辆维修费的主张却未得到法院支持。

近年来,随着个人租车行为的普遍增多,各种各样的纠纷也接踵而至。海淀法院通过对各类租车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显示,针对租车引发的纠纷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划清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

租车给他人 车辆一去不回

2012年12月起,杨先生分别将涉案的四辆轿车租赁给刘先生使用,分别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其将车辆交付给刘先生后,刘先生一直拖欠租赁费,至今都未归还。

为此,杨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刘先生支付车辆租赁费376932元,归还现代牌汽车一辆(另外三辆已经返还),支付违章罚款4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逾期未交付租金,杨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刘先生应及时支付约定的租金344532元,并将现代车辆(含汽车牌照)一并归还。至于杨先生主张的维修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维修的原因等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违章罚款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

个人将车辆出租给他人后,双方往往对于车辆非现场查处的违章所导致的扣分、罚款如何处理约定不明。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应当由实际驾驶人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

另外,涉及修车费的问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双方均未对此进行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保障出租车辆的运营状况良好。

所以,一般而言,车辆正常老化损坏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但如因承租人保管不善,或者出现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及贬值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

承租人不付租金 车主可解约

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还容易涉及车辆返还的问题。法院分析发现,仅要求支付租金的案件较为常见,可见大部分合同都能履行完毕,但是承租人却怠于支付租金,从而导致纠纷。

租赁到期后,车辆如何返还呢?对于固定租赁期限的合同来说,车辆承租人应当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此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车辆也应当返还。

8、租来的车坏在半路谁该承担责任?

这要看实际情况是怎样的了。

1、如果是车辆原本并没有问题,租赁人在行驶途中导致车辆损坏版的权就应该由租赁人承担责任

2、如果经查明车辆是一早就存在问题,租赁人并无任何操作不当,就该由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3、如果车辆一早就存在问题,并且租赁人在驾驶车辆的途中操作不当,引发了问题的,双方都应当承担责任。

9、汽车租赁人责任?

汽车租赁人责任:
1、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汽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回额赔偿,承租答人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
2、如属承租人擅离事故现场,造成无法向监理部门备案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本中心所允许的驾驶员。
4、全车丢失,承租人须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和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费的50%费用。
5、索赔时,承租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6、承租人承诺并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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