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贷款还清了,没有去车管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可以直接过户给别人吗?
不可以,车辆做了抵押,购车者就对它没有所有权,只有结清贷款办理解除抵回押登记手续,答取回汽车产权证后,车辆才真正属于购车者
车辆解抵押需要本人带上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到车管所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2、车辆抵押给别人了他不过户可以注销吗?
可以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灭失证明可以通过车主登报作为凭证,所以在注销之前车主需要先到当地报社刊登一份遗失声明,然后以声明作为灭失凭证提交车管所办理注销。
3、怎样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办理注销(解除)抵押登记程序:
1、到车管所二楼业务大厅3、5号窗口登记审核岗受理,领取业务受理凭证
2、凭受理凭证到二楼业务大厅14号窗口交费
3、凭交费后的受理凭证到二楼业务大厅3、5号窗口登记审核岗办理
办理注销(解除)抵押登记需准备资料:
1、到市车管所领取、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居民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抵押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后证书上有抵押记录和注销记录请问怎么去掉?
进入信用信息系统的人没有履行协议或违反合同义务。当有不诚实的记录时,他们可以进入信用信息系统的黑名单。汽车已经从抵押贷款中解放出来,也就是说,它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自然也无法进入该系统。
公安部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向抵押登记登记地的车辆管理处申请;如果抵押被取消,它应在登记地点管理车辆。申请取消抵押登记。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抵押车可以注销登记吗?
抵押车不能过户,车子已经办理抵押,说明车子物权已经暂时不属于车主所有。所以,车主没有权利把暂时不属于他的车子过户他人。需要还清抵押款,解除抵押之后确权,才可以办理过户。
6、车辆注销手续需要哪些材料呢
(一)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号牌;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二)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因失火、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还需提交证机动车灭失明。
(三)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二)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灭失;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四)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符合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六)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地点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三)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
不收费。
参考资料:机动车注销登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