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挂靠的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我的工程款打在该公司账户里,现在被法院扣划啦,请问法院这么做有什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运输公司名下挂靠的车辆法院可以执行吗?
对于运输公司名下挂靠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以令判决义务人履行义务,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3、挂靠在我个人名下的营运车辆(实际所有人不是我)法院有执行权么?
证据最重要
4、异地执行法院拖着不执行运输公司的挂靠车辆怎办啊!
你好,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就耐心等待,六月没有执行可以去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5、车辆挂靠单位能否在执行时追加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九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据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过程中,如发现第三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有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资金的现象,法院可继续变更或追加该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此条规定与《执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五十六条中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拒不协助执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极为相似,第三人对此所应承担的是对申请执行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执行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样限制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了避免无限制地扩大而侵害他人的权利,造成执行的混乱,也是为了防止跨辖区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淄博律师】http://www.lawtime.cn/zibo
6、公司挂靠车辆是否能被法院执行
可以执行,因为挂靠是一种手续而车辆的所有权没有改变
7、被强制执行者名下有辆挂靠车辆能拍卖吗
当然可以 只要被执行者名下有产业都会公开拍卖
8、挂靠机动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
请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在车辆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义务人死亡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而又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
3.车辆被质押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4.委托临时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受托人可以不作为被告。
5.出租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6.搭乘车辆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乘客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的系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乘车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1)、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
(2)、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或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前者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者可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此情况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
8.擅自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当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所有人知道他人使用其机动车辆而不作否认表示并及时加以制止的,承担连带责任。
9..盗用他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盗用他人车辆,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
(2)、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租借人该车系盗窃所得。则盗用人作为拟制的机动车主,比照租(借)关系情况处理;
(3)、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借人明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租用或借用该车,则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10.连环购车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只能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车主不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11.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的精神,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但凡与保障第三人安全有关的保险,出卖人在过户前未经买受人同意退保的,出卖人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分期付款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实行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期付款人负有责任的,由分期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13.挂靠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和得到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承包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承包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5.借用关系中的擅自转租(转借)
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次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次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
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7.非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由于雇主此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雇主一方对雇员具有人的支配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对机动车又具有运行支配力,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但垫付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18.雇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受雇驾驶员在履行雇用合同的职务中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19.非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单位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在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单位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方承担垫付责任,即第二顺序责任人。
20.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21. 车主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即车主)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9、我车辆挂靠在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现在贷款还完了可以去车管所解压吗?
这个没办法解封,因为挂靠公司是被执行人。你之前有没有对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10、货车挂靠公司,公司有债务了法院可以查封我的车吗
如果占有人当时就能够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享有车辆所有权,则法院不应查封。即使被查封后,挂靠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查明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1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2 由于对方属于皮包公司,既没有固定资产,又没有公司注册资金,法院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司法拘留。
3 法院会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抽逃注册资本金,而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财产、股票、基金等进行冻结、拍卖。拍卖所得用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10)执行挂靠车辆扩展资料:
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
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
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经营特点
1 “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2] 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 “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 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